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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革是到达私有制彼岸的桥梁——迈向公有制的终结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都曾是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根本。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民营企业一概被禁止,只有由国营企业(后来改称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构成的“公有制企业”。但是,70年代末实施改革开放以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始成长,90年代后期以后,通过股份制改革,民间资本参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也在取得进展。对于以实现向市场经济转换为目标的中国而言,放弃“公有制”已经无法避免,而股份制改革正发挥着到达“私有制”彼岸的桥梁作用。

  这里所说的“股份制”不外是资本主义各国普遍采用的“股份公司”。在中国,从80年代开始,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环,开始以部分企业作为试点引入了股份制。1990年在上海、1991年在深圳分别设立了证券交易所,众多转换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变成了上市企业,其部分股票卖给了民间资本。在1993年的第14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接着在1994年实施了公司法,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换全面展开。特别是1997年第15次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了“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方针,在此情况下,民间企业向国有企业出资和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另一方面,纯粹由民间资本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也迅速成长。其结果是,由多种形态构成的“混合经济”正在形成()。

  按照传统的意识形态,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象征,是与社会主义的根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格格不入的。对此,政府官方解释指出,股份制不过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形态,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能够利用(江泽民在1997年第15次党的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而且,公有制的概念也在“与时俱进”()。首先,在第15次党的代表大会上,关于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国家(或集体)出资部分,被承认是公有经济的一部分。接着在第16届三中全会上,股份制被确定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家(或者集体)掌管的企业,即使国家控股没有超过半数(绝对控股),只要多于其他出资人(相对控股),那么该企业也被视为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

  在此情况下,在经济学家中间,围绕什么是公有制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厉以宁教授的“新公有制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厉教授提出,在中国以股份制为中心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不是迈向民营化的一环,而是面向“新公有制”的改编和发展,他主张纯粹由民间资本构成的股份制企业也是“新公有制”形态的一种。对此,部分持应坚持公有制立场的经济学家批判指出,“新公有制”混淆了“公”和“私”,歪曲了“公有制”的内涵。

  尽管程度不同,但同样的批判也适用于已经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来含义的官方解释。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中心正在一步步地由公有转向私有,“经济基础”和构成“上层建筑”主要部分的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将更加明显,继续维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一招牌已经变得非常困难。政府将不得不按照厉教授的提案扩大公有制的范围,并最终正式放弃“公有制”。在1992年第14次党的代表大会上,“计划经济”正式被“市场经济”取代以后,“坚持公有制”成为了提高生产力的最大障碍,因此,放弃公有制将成为中国经济再上一台阶的契机。

表 各种企业的数量和资本金出资者构成(请点击放大
表 各种企业的数量和资本金出资者构成
(出处)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绘制。
图 内涵扩大的公有制——以如何对待股份制企业为中心
图 内涵扩大的公有制
(出处)笔者绘制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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