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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大型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突破口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中国的民营化进程始于中小型企业,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体代表大会提出“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方针以后,也开始触及大型国有企业。很多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MBO等方式已经转换为民间企业,但大型国有企业即使成为了上市企业,由于占已发行股票数量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在市场上的流通尚未被认可,受此“股权分置”的制约,民营化进程缓慢。通过正在进行的证券市场改革,这一问题有望向解决的方向大踏步前进,以此为契机,大型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将加速。

  资本主义国家在推进民营化的时候,一般采取的手法是将国有企业转换为股份公司后,让其股票上市,并分阶段地减持国家控股部分。日本的NTT和JR各公司的上市就是很好的例子。中国于1990年在上海,1991年在深圳设立股票市场以来,已经过去了10年以上的时间。但是,由于国家保有的上市企业的大多数股票无法流通,国有大股东对中小流通股东的权利侵害以及与之相伴随的股价低迷等给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很多障碍。这样下去,证券市场将无法充分发挥人们所期待的其作为民营化的接盘作用。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于1999年和2001年曾两次尝试减持国有股,但由于市场担心此举可能导致供求关系恶化,因此股价暴跌,政府不得不中途而废。基于这一教训,2004年2月发表的今后资本市场改革的蓝图——《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的意见》中强调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并加入了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的过程中有义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补偿这一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2005年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发表,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与以往两次不同,此次同时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双方的利益,如规定“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股权分置方案必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等。而且,考虑到市场的供求关系,国有和法人股转换为流通股以后,第一年一律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第二年的出售数量也限制在已发行股数的5%以内。

  试验工作从5月9日发布公告的第一轮4家公司开始,6月19日又有第二轮42家公司加入。8月19日最后一家公司的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从整个市场情况看,股价波动平稳,因此,可以说此次试验获得了成功。在此情况下,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关于以所有上市企业为对象的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方针以及将其具体化的一系列措施先后出台。按照这一方向,9月12日,又有40家公司公布了股改方案,此后每周有20家公司加入这一行列。这样,股权分置改革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广阶段,估计在1-2年的较短时间内,其对象将涉及所有上市企业,从而全面完成改革。

  中国政府解释说,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赋予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平等的权利,改善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的资金中介职能,而不是向市场减持国有股。之所以不得不采取这种慎重姿态,其背景在于消除对股票市场供求关系恶化的担心。但是,如果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以后,仍象以前那样由国家保有,那么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提高证券市场资金中介职能的目标无论如何也无法实现。要达到预期效果,就必须通过减持国有股推进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这对于以向市场经济转换为目标的中国而言是必由之路。

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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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7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