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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有利民营企业发展——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尚未解决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3月14日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与前三次(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一样,此次修改在促进民营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等直接的经济活动方面有所进展,但与此同时依然没有揭示包含政治在内的改革蓝图。

  此次修改宪法,首先是为了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特别是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现行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政府必须加以诱导、监督和管理的对象,此次修改为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支持、诱导并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宪法首次承认民营企业家和个体私营业主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对他们的社会偏见。此前,非公有制经济在融资、租税和进出口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此次修改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在此次宪法修改中强化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具体而言,就是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加以征用,同时予以补偿"等写进宪法。在以往的宪法中,有关作为生产手段和生活手段的资产保护,重点放在了作为公民生活手段的所有权上,没有明确对生产手段的保护。因此,部分私人投资家因为担心自己的财产得不到充分保障,尽量避免扩大投资和扩大事业规模,或者在获取收益以后立即撤出,或者马上花掉赚取的资金,这样的例子很多。其中也有的投资家把部分资金转移到国外。为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此次宪法修改扩大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不仅包含了生活手段以外的部分,也包括生产手段和劳动所得以外的合法收入,并且保护的对象也由"所有权",修改为包含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内的"财产权"。

  第三,此次修改宪法,把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倡导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方针。据此,中国共产党正式由代表无产阶级的政党转变为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三个代表"的思想成为理论根据,"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民营企业家(即资本家)加入共产党已经得到认可。

  这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比邓小平理论更进一步否定了标榜阶级斗争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而这些互相矛盾的思想和理论,根本无法一起指导中国的发展。而且,在修改后的宪法中,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地位没有任何变化,选举和政党间的竞争这些民主主义的做法依然不被承认。但是,对中国而言,政治改革也是一条无法回避的道路。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经济基础的变化不久以后一定会带来政治这一上层建筑的变化。与此同时,现行宪法的修改并不会就此止步,将来可能需要制定新的宪法。

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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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