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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为COP15成功的关键——应高度评价CO2减排目标的提出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COP15)上,预定将讨论京都议定书以后的框架,提出至2050年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削减目标和行动计划(注1)。为了使COP15获得成功,避免由于环境破坏导致人类灭亡,人们期待已经成为最大排放国的中国积极作出贡献。

  中国是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由于近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能源消费量急速增加,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而且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对以煤炭为主的化石燃料的依存度很高,因此,中国的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在2007年达到60.3亿吨,首次超过美国(57.7亿吨),成为世界最大的排放国(参见表1)。另一方面,中国的人均能源消费量和CO2排放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极低的水平。考虑到这一点,今后伴随着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以及CO2排放量很可能进一步增加。CO2的大量排放被认为是全球变暖的原因,其影响不仅限于国内,而且殃及全世界,因此,中国必须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COP)等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并采取对策。

表1 CO2排放量主要10个国家(2007年)
表1 CO2排放量主要10个国家(2007年)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Key World Energy Statistics, 2009

  迄今为止,中国在有关防止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时,一边显示出合作的态度,一边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为盾牌,始终强调自主减排(注2)。

  也就是说,"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采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责任,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不同,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累计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承担责任,率先减少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要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措施,尽可能少排放,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8年10月)。

  以此为根据,一直以来,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减排的态度是不设定任何的有拘束性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世界要求中国作为崛起的经济大国和世界第一大排放国,更积极地承担起提供防止全球变暖,改善地球环境这一国际公共财的义务。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建议,为了回应这种期待,中国应该以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形式提出减排的数值目标(胡鞍钢"通过全球变暖气体减排成为世界主导国家——低碳经济是发展的关键",关志雄、朱建荣、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编《中国,超越经济增长的障碍》,劲草书房,2009年10月)。

  作为对这种期待的回应,2009年11月中国政府在COP15召开之前,首次公布了数值目标: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创造1个单位的GDP所排放的CO2数量)计算,到2020年,CO2排放量与2005年相比削减40~50%。此次削减目标并不是排放量本身,而是把"单位GDP"作为对象,而且始终坚持只在国内具有约束力的"自主性",并不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因此国际上出现了不满的声音。但是与中国此前的态度相比前进了一步,应予以高度评价。可以期待这一进步将促进各国更积极地参与原来预计困难重重的京都议定书后的国际合作体制。

2009年12月4日
>> 日本语原文

脚注

(注1)COP(缔约方会议)是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设立的会议,各国负责环境的政府机构首脑每年聚会一次,就该条约的成果进行磋商。京都议定书在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市召开的第三次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上获得通过。京都议定书作为国际间的协定,第一次要求各国对削减全球变暖气体排放量采取具体的措施,在这一点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为现在世界限制CO2排放量发挥了作用。2009年的COP,将于12月7日至18日,历时两个星期,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会议的目的在于,对可以称之为“后京都议定书”的2013年以后的全球变暖对策作出决定,并谋求各国同意。

(注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如下:“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的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009年12月4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