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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有助于缩小地区差距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胡锦涛温家宝政权为构建和谐社会,改变了迄今只注重效率的政策,正在推进兼顾公平的政策转换。其环节之一就是扩大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图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1994年与分税制一起实施的,其目的是解决地方性收支不均衡、使落后地区也普及公共服务,主要内容有三项,即"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转移支付"。

(1)税收返还是1994年实施分税制和2002年法人税与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时候,保证地方政府在税收上缴中央政府后继续享受改革前税收数额并获得一定增量的一项制度。这原本是为了通过向税收多的地区返还税款来顺利推进税制改革的进行而设立的,享受这一恩惠的不是落后地区,而是富裕地区。

(2)专项转移支付就是向基本建设、社会保障、农业和教育等领域的特定用途的转移。这相当于日本的国库支出金,按项目分配资金,其运用多取决于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透明度低。

(3)财力性转移支付基本上以向贫困地区进行资金转移为目的。其中最大的项目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资金用途由地方政府决定,以及使用"标准支出"、"标准收支"等计算方式上,与日本的地方交付税交付金相似()。

  在实行分税制之初,由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小,因此无助于缩小地区差距的"税金返还"占了大半。1995年,在2534亿元的财政转移中,税金返还达1869亿元(约占总数的75%),专项转移支付为375亿元,财力性转移支付仅为21亿元。

  但是,由于1998年后实施以扩大内需为目的的积极财政政策,以及后来推进"西部开发"和"东北振兴",在财政转移中,"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等"税金返还"以外的部分比重不断提高()。2002年,由于中央和地方所得税分配方法发生了变更,使得中央终于能够确保用于财政转移的新财源。1994年通过分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列为地方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根据其所属列为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收入,但是从2002年起,除部分特定行业的企业外,所有个人、法人所得税收的增量都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中央政府通过改革获得的增收部分主要用于向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在此情况下,2005年的预算中,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达1.1224万亿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3631亿元)和"财力性转移支付"(3093亿元)共计达6724亿元,占总额的6成。

图 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演变——税收返还以外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
(出处)《中国统计摘要》,大西靖《中国财政、税制的现状与展望》,大藏财务协会,2004年。

  但是,尽管政府做出了这些努力,目前地区间财政支出的均衡化倾向并没有出现。在地区间差距和与之相称的财政收入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财政支出差距的扩大。要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在进一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将其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财力性转移支付。与此同时,必须提高转移规模计算标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005年11月7日
>> 日本语原文

脚注

“财力性转移支付”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还包括对西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分配的、资金用途自由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由中央政府代替地方政府,部分负担一部分公务员工资的“工资调整转移支付”,对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收入减少进行补助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2005年11月7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