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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迎来25周年——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局面即将结束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1978年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邓小平的主导之下,中国确定了通过改革开放实现现代化的路线,时至今年已经整整经历了四分之一世纪。25年来,中国一方面维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又向着资本主义疾驰。但是,由于经济的实际状况越来越背离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因此,在追认现实,或者提出新的改革方向时,都不得不对社会主义的内容加以修正。在今年10月举行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也试图通过以所有制改革加速社会主义制度完成其历史使命。

  传统的社会主义由以下三大支柱构成,即“收入上的按劳分配”,“通过计划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和“以国营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这以“根据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收入分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和“私有财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截然相反。与俄罗斯不同的是,中国没有采取短时期过渡到资本主义的“休克疗法”,而是通过稳妥的渐进式改革,有步骤地将社会主义的三大支柱更换为资本主义的三大支柱。首先从1978年到1992年期间实施“放权让利”(向下级政府或企业下放权限进行利益分配),然后经过1993年以后的市场经济化阶段,进入了以民营化为中心的所有制改革阶段。

  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即从1978年到1992年,逐步地放弃了“收入上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农业部门,解散了“大锅饭”式的人民公社,引入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工业部门里也通过实施“放权让利”,允许企业追求利润。各个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为中国经济带来了活力。但是,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和计划经济依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私有财产自不待言,就连市场经济也只不过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被认可的产物。

  受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影响,在同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在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迅速发展,但很多国有企业却经不住激烈的竞争,经营不断恶化,而向其融资的国有银行背负的不良债权问题也不断加剧。国有部门的赤字和不良债权最终构成了财政的负担,而民营企业在生产效率和收益性等方面远远优于国有企业。随着这一格局的不断明朗,当局最终也不得不步入民营化之路。从中小企业开始的民营化过程正在逐步波及大企业。

  为了加速民营化,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以股份制取代以往的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主体形式。这里说的股份制是一种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状况不同,还提出了既可以采取绝对控股也可以采取相对控股的方针。通过打破传统的意识形态,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资本参与将进一步加速。

  此次的《决定》虽然保留了“坚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这一表述,但是,通过领导层对公有制定义的扩展,一方面保持了“社会主义”的名份,同时又采取了资本主义的“实际”内容。而被最新赋予公有制的主体形式和地位的股份制,与资本主义国家里纯粹由民间出资的股份公司已无多大差别。按照以往的定义,可以说中国已经达到了“已经不是社会主义”的阶段。但是,如果根据《决定》的新定义进行解释,那么,中国自不待言,以美国和日本等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变成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

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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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0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