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行政的视点——设定“数值目标”与运用“评定制度”

鹤光太郎
经济产业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

  根据去年年底公布的“金融改革计划”,今年3月底发表了《关于推动密切贴近地区型金融机能强化的行动计划》,提出了2005年度之后两年间的地方金融行政方针。行动计划要求各金融机构在8月底之前制定并公布“密切贴近地区型金融推进计划”,以实现业务再生和通畅中小企业金融、加强经营能力、以及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的目的。其中,业内人士关注的是自行制定和公开“包括数值目标在内的具体明确的目标”。关于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数值目标”的设定,去年“金融改革计划”制定之前,就在经济财政咨问会议上提了出来。但是,“金融改革计划”最终考虑到地方金融机构的多样性而没有将“数值目标”写进去,为此,一定有相当一部分有关人员对此感到意外。本文就地方金融机构设定“数值目标”的是非、以及金融行政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理想方式,尤其是目前金融厅正在研究的“评定制度”的活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金融机构理解自主公开信息原则的重要性,承诺设定“数值目标”最为理想

  要求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提供“数值目标”时,这种目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当局要设定特定的“数值目标”,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的统一型,另一种是将具体“数值目标”的设定交给每个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属于前者的有过去两年中对主要银行提出的“不良债权比率减半目标”;属于后者的有本次行动计划中提出的针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数值目标”,它与其说是对行政的承诺,不如说是以理解地方用户为目标的自主性经营判断。

  针对主要银行提出的“不良债权比率减半目标”与多方面的政策手段相配合,已经得以实现,这可以说是引进“数值目标”的成功。但是,这一“数值目标”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是由于对象机构性质比较相近,而且数量有限。也就是说,主要银行最重要的经营目标就是处理好不良债权,这一目标各个银行都通用,而且,主要银行数量有限,各个银行的目标实现程度容易比较,而且由此产生的平行压力(同伴的潜在压力、peer pressure)也发挥了有效作用。然而,针对数量众多、形式丰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和信用组合等)的地方金融机构就难以设定统一的“数值目标”,而且一旦实现不了目标的机构多了,本就不明显的平行压力也难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以说适用于主要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减半目标”不再适用于地方金融机构的政策判断是妥当的。

  另一方面,这次提出的自行“目标数值”的设定又如何呢?考虑到地方金融机构的多样性,不设定统一的数值目标,而是由地方金融机构自行设定“数值目标”,这不是对监督监管部门的承诺,而是为得到金融机构使用者的认可和评价而做出承诺。确实,金融机构理解主动公开信息原则的重要性,承诺“数值目标”是理想姿态。但是,如果这种数值目标的设定由行政当局强制实施的话,那么,原本没有这种意愿的金融机构就只会承诺设立能够实现的数值目标。这种强制性的目标设定反而会有可能导致丧失金融机构利用者的信任。而且,令人担心的是,虽然是对顾客的承诺,但是自行设定“数值目标”也有可能作为任意行政干预的工具被利用。地方金融机构虽然是自行设定“数值目标”,但仅仅停留在目标设定的机构很多,他们可能会向上征求金融当局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破坏了银行自主性的方针。而且,这种自主“数值目标”的设定以及基于此目标的评价,与针对企业员工的实施的考绩方式存在相同的问题。“数值目标”的设定本来就比较困难,而评定是否只依据实现目标程度来判断还不清楚,这样一来,对目标的承诺就变得很模糊。

  就行政应如何应对地方金融机构问题,在本网站中也进行了多次论述(专栏文章119专栏文章135媒体寄稿“对金融重组计划的验证”),与主要银行的问题不同,行政当局一直采用给各地方金融机构“甜头”的保护政策是最大的症结所在。两年前,在制定“金融重组计划”时,地方金融机构对会遭受多严厉的政策束缚应该已经有精神准备。但是,结果却与大银行不同,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了强化关系银行的“缓兵之计”。加强与关系银行的联系一直是地方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的政策,所以强化关系并不困难。但是,如果当时就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政策,那么,可以想见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更快地改善经营。也就是说,给地方金融机构“甜头”的政策极有可能扼杀了地方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的热情。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地方金融的保护政策剥夺了其差別化、创意努力、以及实现自立的机遇等,这方面的问题与农业很相似。

地方金融机构需要的政策应对——运用评定制度

  那么,地方金融机构需要的政策应对究竟是什么呢?一个提示是将其列入“金融改革计划”之中,运用现在在金融厅研究会中正在探讨的评定制度(由金融当局确定的金融机构等级的制度)。有一些地方金融机构拥有特定的经营模式,经营健全而且收益能力较强。另一方面,大部分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改善和不良债权处理滞后也是事实,差距十分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有选择的行政应对。由于担心在金融体系不稳定的状态之下针对特定的金融机构采取有选择性的政策容易造成信号效应,从而带来舆论风险和系统风险的表面化,所以这种政策一直难以实行。但是,在金融行政正由紧急状态向正常状态转轨之中,今后的两年内,为了集中推动使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改善地方金融的经营,按照评定的结果明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检查频度和范围等不可或缺。

  尤其是在研究针对地方金融机构运用评定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从相对评估的角度入手。当然,各评估项目、综合评估都是绝对评估这一点不会改变。但是,跟学校的成绩一样,为了使其能够成为改善经营的推动力,金融机构自身了解自己在同行业中的位置也十分重要。尤其在地方金融机构位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的情况下,更应该采取这种办法。实际上,在限制垄断倾向较强的地方公益企业的方法中,将其他地区的同类公益企业的对比业绩作为重要的信息源运用的例子也是有的(指标性竞争,英国的水电部门是典型的事例)。地方金融机构一边总结其他相同机构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一边完善客观评估自身实力的环境,才是金融机构自发改善经营状态的动力所在。

2005年5月2日

2005年5月2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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