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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核心问题——耕地流转

关 志雄
经济产业研究所 顾问研究员
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 首席研究员

  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角并不是马克思设想的产业工人,而是追求“耕者有其田”的农民。然而,遗憾的是在1949年革命成功以后,农民不仅没有得到土地,反而被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了其移动的自由,沦为二等公民。这种情况别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是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了近30年后的今天,也没有发生多大变化。消除户籍歧视,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成为解决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键。

  胡锦涛温家宝政权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其中的一环就是积极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 在2008年10月9日至1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第17届三中全会)上,推进农村改革,尤其是实现耕地的流转成为了讨论的核心问题。

现行耕地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号称社会主义的中国,所有土地都是公有,不承认土地为私有财产。土地公有制在城市里表现为国有, 在农村地区则采取集体所有形式。这里说的“集体”,是指一个村子,或者村民组织这样的集体机构,由其代表广大农民拥有土地。不过,农民并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加入“集体”,但也没有脱离集体的自由。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而只被赋予“使用权”。城市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相比之下,耕地的“承包合同”期限就显得较短,仅为30年。

  在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如果农民因迁住城市而失去农业户口,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也就会随之消失,并且不能获得任何补偿。现在很多农村年轻劳动人口前往城市打工,承包的土地由于不能变卖而成荒芜。

  其次,要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必须通过农地集约化来实现规模经济,但由于耕地转让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规模经济很难得以实现。

  第三,在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条件方面,不仅农村远远不及城市,而且相关的法律也不明确。实际上,围绕政府征用耕地而引发的全国各地的农民暴动,已经成为巨大的社会问题。

耕地私有化是唯一出路

  要解决这些问题,最终只能通过承认耕地私有化,即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各种与耕地相关的权利返还农民。这样,农民才可能按照自己意愿变卖耕地。这样农民才可能用变卖土地的钱,与家人一起迁往城市居住。而且,与劳动力和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耕地流转的实现也将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但是,以中国的特殊“国情”为由,反对耕地私有化的意见仍然很强烈。

  首先,有人认为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基,私有化将动摇这个根本。推进土地私有化,将导致地主阶级的复活,好不容易获得“解放”的农民将再次成为受剥削的对象。

  其次,在地方政府和法律都无法指望的现实情况下,强化“集体所有制”,让广大农民团结起来,是解决强制征用耕地等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较为有效的手段。

  第三,对农民而言,耕地兼有生活保障功能,因此,如果通过土地私有化农民变卖了土地,他们最后的保障(所谓“土地保障论”)就没有了。失地农民的增多,将会加剧社会的动荡。

  最后,耕地私有化将导致政府征用价格的上升,如果上涨部分最终转嫁到产品价格中,将会降低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对此,耕地私有化推进派则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首先,马克思反对的私有制归根到底是资本家对生产要素垄断的私有制,而不是劳动人民对生产要素持有的私有制。有人主张地主阶级复活将加剧社会动荡,由于现在农民只被赋予了“土地租赁权”,因此,农民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侵害农民权利的不是地主阶级,而是打着“公益”名义恣意运用特权的政府官员。

  其次,虽然赞成农民根据自己意愿自发形成“集体化”,但是现在的强制性“集体化”不仅不是保护反而侵害了农民的权利。对农民而言,耕地私有化意味着农民被赋予了不用放弃自己对土地的权利就可脱离“集体”的权利。

  第三,针对“土地保障论”,如果土地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卖与不卖不仅完全由自己决定,而且还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因此,与农民经常面临违背自己的意愿、仅获得很少补偿被迫失去土地的风险这一现状相比,农民的权利乃至生活保障将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对农民而言,正因为土地是最后的依靠,因此,如果不是比较好的条件,是不会轻易放手的。因此,反对耕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保护农民的权利,反而会成为继续容忍剥夺农民权利的行为。

  最后,的确,私有化以后,土地征用成本将上升。然而,总让农民来负担工业化的成本是不公平的。与城市居民一样,应该给予农民获得由土地价格上涨带来的销售利益的权利。如果耕地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不仅劳动生产率将会得到提高,而且由于农民消费的增多,从而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推动经济的增长。因此,耕地私有化也有助于由外需主导型增长向内需主导型增长方式的转换。

迈向私有化的巨大一步

  在有关耕地私有化问题的讨论愈趋激烈的情况下,10月召开的17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反映今后中国农村改革方向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政府关于耕地流转的新方针备受关注。

  首先,《决定》明确规定,在(1)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意味着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不仅可以自己耕种,还可以收取租金转给他人耕种,也可以进行销售。这有可能导致变卖农地迁往城市定居的农民增加。

  其次,就土地承包期限,《决定》将以往的“长期不变”改为“长久不变”,制度的连贯性得到加强。虽然其具体内容尚未公布,但是按照这一方针,估计承包期限将由现在的30年延长至50年或者70年。承包期限越长,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差别就越小,土地作为资产的价值也就越高。如同部分学者建议的那样,如果实施永包制,表面上土地公有制得以维持,实际上,土地则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

  第三,《决定》确定了如下方针:“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得到认可,“使用权”期限得到延长,土地征用补偿得到改善,虽然还不是私有化,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得到了大幅度强化,从这一意义上说,这是迈向土地私有化的巨大一步。

2008年12月8日
>> 日本语原文

2008年12月8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