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志雄个人主页: “实事求是”专栏

外资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势在必行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中国为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一直以来在税收等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诸多的优惠政策。但是,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的时机已经成熟。

  在中国,内资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虽然法律规定两者的税率同为33%,但由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各自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实际税率并不相同。内资企业税率一律为33%,而在特定区域(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或行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投资的外资企业,可享受15%或24%的优惠税率。另外,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还可以享受“二免三减”(从盈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至五年纳税额减半)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在华的外资企业几乎都以某种方式享受着税收方面的优待。

  这种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投资环境尚不完备时为吸引外资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突显出来。

  首先,在税制方面优待外资企业,反过来就意味着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从而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原则。内资企业因为要比外资企业多缴税金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发展必然受到制约。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废止了金融等服务行业的准入限制、出口义务、国内采购的最低比例、外汇平衡等以往对外资企业的歧视,在这种情况下,内资企业对继续在税制方面优待外资企业的不满逐渐高涨。

  其次,巨额外资流入和随之而来的出口额的增加,使国际收支中的顺差增大,进而造成与他国的贸易摩擦,并带来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改革开放初期大量引进外资是为了补充国内资金的不足,而现在中国的外汇储备额已居世界首位,吸引外资的目的已经转为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为此,以税制为首的外资政策也将其重点由“多多益善”转向“提高质量”。

  另外,许多中国企业为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税率,在香港等海外各地设立空壳公司,摇身变为外资后再转而对中投资。实际上,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入中这种“迂回投资”的比例相当高。为此,对外资的优惠税制不但造成了内外资企业间的不平等,也带来了内资企业间的不平等。

  改革开放近30年,以道路、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代表的投资环境已经大大改善,中国作为巨大的市场倍受瞩目,已经基本具备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的环境条件。虽然商务部和地方政府因为担心直接投资剧减而对此仍持强烈反对意见,但由财政部主导的法律修订工作已在进行之中。

  目前,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税率,将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左右的提案较为有力。预计2007年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法案,经审议后于2008年付诸实施。目前正在讨论给现有外资企业五年过渡期的办法,此期间内外资企业缴纳的增税部分将被返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后,并不意味着全面取消优惠税制。出于对地区间均衡发展以及产业高度化的考虑,优惠对象将由过去的沿海地区和外资企业,转向内陆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日本企业在中国开展商务活动,在制定战略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税制的变化。

2006年5月29日
>> 日本语原文

2006年5月29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