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认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意见》同时还指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当然,这里所说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指迅速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由于以往民营企业在各个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此次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明确了政府也赋予其“国内公民待遇”方针的意义。
扩大民营经济规模对于追求市场经济的中国而言也是大势所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多元性经济主体,仅有国有企业存在,便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包括退出与民间竞争的领域在内,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乃至民营化都需要民间资本的参与。而且,民营企业有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并以此促进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计划经济时期,私有财产被视为诸恶之源,但70年代末期,在邓小平的领导下,顺应了人们追求私有财富的要求,提出了发展私营企业的构想。这些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化的不断发展,在从集体所有出发的农村地区中,有许多乡镇企业通过所有权改革实现了向私营企业的转换,同时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也在逐步推进。
民营企业的成长通过以下形式,为包括民营化在内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首先,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接纳国有企业剩余人员的场所。民营经济在计划经济年代根本不存在,但在实施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1992年,城市地区民营经济的从业人员数量只有838万人,而到了2003年已经上升为4922万人(表)。其中,私有企业(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为2545万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足8人)的从业人员为2377万人(中国把私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合称为民营企业或者民营经济)。在农村地区,民营经济的从业人员数量从1992年的1862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4014万人(其中私有企业为1754万人,个体工商户为2260万人)。然而,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从1995年高峰时的1亿1261万人减少到2003年的6878万人。民营经济的发展吸收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实际上,民营经济仅在2003年就分别为城市地区的654万人和农村地区的129万人共计783万人创出了新的就业岗位。如果考虑到很多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正通过股份制改革,引进吸收民间资本,那么民营经济的贡献度应当更高。
其次,实现了高速增长的民营企业部门,通过下面的方法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第一种方法是取得向股份制转换的国有企业的部分股票。这种方法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营企业只以部分资本参与的方式,二是所持股份足以能主导经营的方式。第二种方法是推进由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收购。这是原有的国有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继续存在。第三种方法是通过收购国有企业的部分所有权来实现企业合并。由此,原来的国有企业便不复存在了。第四种方法是通过拍卖形式将国有企业转让给民营企业,让其退出竞争激烈的产业。另外,对那些长期经营亏损并且无法重建的国有企业,则采取依法使其宣告破产的办法,由民营企业收购其资产,进行更加有效地运用。
第三,由于民营企业的崛起加剧了市场竞争,使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受到威胁,利润逐渐下降。尽管处于更加严峻的经营环境之中,民营企业仍然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与停滞不前的国有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示范效应成为了促使国民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压制保守势力的巨大力量。
经过了25年的改革,中国的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可与国有企业分庭抗礼的一大势力。今后中国经济的发展将取决于缺乏生机的国营部门向充满活力的民营部门并轨。也就是说在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同时,通过让尚有竞争力的部分国有企业实现民营化,而将缺乏竞争力的国有企业淘汰出局,经济中心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换将进一步加快。
20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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