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经济学——用搏弈论来解释通商政策与战略

第六回 FTA与关税同盟

石川城太
RIETI教职研究员

  最近,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竞相缔结自由贸易协定(FTA),向结成自由贸易地区的方向迈进。

  日本一直遵循关贸总协定(GATT)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原则,推进多边自由贸易,地区性合作也一直固定于像亚太经合组织(APEC)这样稳妥的形式。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日本的政策方针发生了转变,开始加入多边贸易谈判,并采取通过FTA以强化与特定国家地区的合作为目标的多层面的通商政策。2002年日本首先与新加坡缔结了FTA(严密地讲是经济合作协定)。今年4月与墨西哥之间的FTA也正式生效,最近又与菲律宾、马来西亚两国就缔结FTA达成一致意见。

  FTA与关税同盟一样是地区间贸易协定的典型。原则上两者在实现地区内贸易自由化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后者要求地区内国家对地区外国家设定同样的关税,而前者则无此要求,地区内国家可以自行设定与地区外国家的关税,在这一点上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与FTA相比,关税同盟并不很多,比如EU(欧盟)就比单纯性关税同盟在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上要高。

  在FTA中,为了阻止地区外国家经由关税低的成员国向地区内进口商品而设计了原产地规则。这一规则对何为地区内产品进行了定义,如果不能满足原产地的条件,则不会被承认是地区内的自由贸易。在FTA中,虽然必须对原产地规则一一加以规定,但却存在即使该国已经与某国结成了FTA,依然可以无需与该国进行调整就可以与第三国缔结新的FTA等有利条件。

  在关税同盟中,如果要与其他国家缔结关税同盟,因为受到共同区域外关税的制约,所以必须使既有的关税同盟接受该国。最近缔结FTA的越来越多,而关税同盟却并没怎么扩大,其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

  但是,关税同盟也具有FTA所没有的优势。通过地区内成员的协调,采取包括区域外关税在内的贸易政策,从而达成搏弈论中所说的“战略性的相互依存关系(交涉)”以及在地区内避免随之产生的浪费,在此之上,还能团结一致对地区外国家采取战略行动。比如像发展中国家那样的小国团体如果组成关税同盟,就如同形成一个大国,能够增强在世界经济中的发言的份量和谈判能力。

原载于2005年7月19日《日本经济新闻》

2005年10月6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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