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 运用状况的信息公开

若杉隆平
RIETI研究主任、教职研究员

  在强调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呼声中,现实的状况是在不同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虽然从国际分工的立场出发,也在寻求国际间的协调,但作为前提,有必要公开各国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并提高透明度。

保护程度对国家和经济的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国的经济及参与该国经济的外国企业的活动双方均会产生影响。而且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贸易及直接投资、市场竞争等形成的相互影响的关系。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很容易进行技术和窍门的模仿,被模仿出来的便宜商品和服务出现在市场上。这样虽然消费者获得了利益,但另一方面却缺乏促使企业创造出新发明和新技术的经济上的诱因。

  与此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强化,仿制品被挤出市场,市场中出现的商品和服务仅限于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于是该企业在市场上就多少呈现出垄断局面。企业虽然能够获得利润,但用户或许不得不购买比以前昂贵的商品。

  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时的效果还要更复杂一些。如果保护得到强化,那么由于创造出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努力可以得到回报,就会起到促进新参与者致力于发明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活动的效果。结果使市场愈益成为竞争性市场,市场的规模随之扩大,贸易也变得更为活跃。在实现了这种良性循环的情况下,该国的消费者会得到更多的利益。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仅仅带来垄断的弊端,还是受到保护后市场上的竞争趋于活跃,这依赖于该国的研究开发资源是否丰富。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才和资源丰富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研究开发,发挥活跃市场的功能。但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才和资源匮乏的国家,只会驱除仿制品,但垄断的弊病却会遗留下来。

  近年的国际贸易呈现出直接投资所导致的生产工序的国际化分工不断扩大的特点。由于分工化的生产工序的选址可以很容易地在全世界移动,所以企业确定自己的方针会受到各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带来的影响。企业存在一种倾向,就是将使用尖端技术的生产工序设置在保护得力的国家,而将使用即便仿制也产生不出很高价值的技术的生产工序放在保护不力的国家。结果,来自外国的投资及新型技术容易流入保护有力的国家,这些国家的市场就有可能活跃,而在保护不力的国家这种可能性很小。

  这样由于预先就知道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制度设计国的经济与受该制度制约的外国企业双方都会产生影响,通过对效果的预测保护制度是在内部确定的。关于这些方面的研究在国际上已经积累了广泛的成果,为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协调,必须从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两个方面来考虑问题。

保护程度与收入的相关性

  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国际比较非常重要。但是,现在还没有找到能够充分相信的指标,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美国美利坚大学的帕克教授等提出的关于专利权保护的国际比较指标。该指标是将各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在(1)权利保护的对象覆盖到医药品和微生物等广泛领域;(2)已加入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3)对未使用专利附加使用义务等的限制很少;(4)设置针对侵犯权利的防犯措施;(5)能确保专利保护期的长度等五个范畴中,对各项制度的完善状况进行评分,将各项得分加起来,满分是5分。

  根据提取多个国家的指数图表可以看出如下两点。第一,在过去五年间保护程度有所加强。通过签署世界贸易组织(WTO)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可以说寻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协调的努力已经获得了具体的成果。

图 专利保护指数
(出处)《世界经济自由度:2002年度报告》

  第二,保护程度在国际上依然存在差距,而且还伴随着与收入水平的相关性。一方面收入高的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也高,另一方面,在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则很低。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BRICs)等四国的保护程度也不高。

  产生这种制度差距的原因在于各个国家所拥有的研究开发人才和资源的丰富程度不同。而且,这些还与各国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在没有丰富的人才和资源的国家里,由于保护带来的利益很小,而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本国的产业、健康和医疗制度所得到的利益却很大,所以对强化保护采取临机应变的措施。由此可以推断出发展中国家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很消极的。

  为了提高保护水平而完善制度,并非是为了满足来自外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是为了各个国家提高研究开发能力而积累人才和资源,只有完善的制度符合该国利益从而成为动力,才是最理想的状态。这样,保护知识产权就会成为各国自己的意愿而进一步向前推进。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不仅不容易实现,反而会导致效率下降。这种情况在日本企业扩大生产工序分工的东亚各国也不例外。要实现与实施TRIPS相关的国际协调,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开发能力不可或缺。

制度与实施的偏离成为问题

  下面谈谈关于制度实施的问题。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工序进行国际性分工的跨国企业,虽然选择能够最有效率地进行生产销售的地点作为事业的基地,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上的差异对该选择的影响却很大。企业在充分了解到知识产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技术和窍门加以保护之后才会决定开展事业。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差距缩小多少,它给在全球范围内活动的企业的贸易及投资带来的扭曲也就减少多少。以TRIPS为基础实现国际范围内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也在于此。

  此时,在希望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不仅存在设计保护制度的问题,还存在制度与实际实施的保护程度之间存在偏离的问题。在现实中,虽然开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由于制度难以充分实施,有不少国家因制度与实际实施的保护程度显著偏离而受到指责。如果制度上的保护与实际保护偏离,从经济主体来看搞不清楚实际上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保护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低效。自己拥有的技术和窍门能够实际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多大程度的保护,至少对于从事业务的经济主体来说必须是能够预测的。

  东亚各国的生产工序分工网络在世界贸易和直接投资中占据很大比重,作为世界工厂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在很多跨国企业参与的该地区中,必须避免内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中是如何实行的感到不透明的事态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协调是非常重要的课题,而作为其前提,公开各国如何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的信息,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在推进国际协调上是不可或缺的。

  这种信息公开,在现有的国际机构中推进是符合现实的。具体选择WTO等什么国际机构比较理想,如何推进信息公开等是今后的课题。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06年10月18日《日本经济新闻》

2006年11月9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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