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信用是否有助于企业资金周转?

植杉威一郎
RIETI高级研究员

什么是企业间的信用?

  企业在筹资时一般是从银行或信用金库借贷,不过,企业并非只从金融机构借贷,也从供货方企业接受资金周转方面的援助。在从供货方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一收到产品或服务就立即付款的企业很少(注1),大多是按照付款通知单的要求,在收到货品后规定的期限内(例如:当月底或下月底),通过银行汇款等支付货款。从收到货品到当月底或下月底支付货款的期间内,企业受到了供货方的信任。在资产负债表上,这种情况表示为企业负债项目中的赊购款。而且,企业也可以在付款通知单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不汇现金,而是向供货方企业开出商业票据。这时,在企业的负债项目中表示为应付票据,到商业票据上写明的三、四个月以后的支付期限为止,该企业受到供货方的信任。这种赊购款和应付票据就是企业间依靠信用进行的交易,因此总称企业间信用。

是否有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根据财务省的法人企业统计季报(2008年10~12月份)数据表明,赊购款和应付票据加在一起的企业间信用,分别占日本大企业和中小企业总资产的12.7%和15.0%;从金融机构借来的短期借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别为9.0%和10.3%。由此可见,企业间信用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来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经济高度增长时期,当无法从金融机构借款时,企业间信用具有帮助企业资金周转的重要功能。在金融紧缩时期,金融机构由于放款资金不足而严格筛选融资对象,而资金周转有余的大企业(典型的是贸易公司),通过向小企业提供企业间信用的形式,代替金融机构帮助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实际上,在利用法人企业统计进行分析的Uesugi and Yamashiro(2006)的研究中也指出,在经济高度增长时期,有很多表示企业间信用增长率的符号,与表示金融机构借款增长率的符号正相反,这显示出,在难以从金融机构借款时,企业间信用代替金融机构发挥了作用。

  与通过银行汇款相比,企业间信用中的票据方式对收款方的资金周转也有助益。这是因为,通过把票据拿到银行去贴现,可以在票据的支付日期之前得到资金。不过,要想使票据以这样的形式作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手段广泛流通,需要开票据人切实履行支付。在日本,只对已在银行开设往来账户的人交付统一样式的票据,只有被银行判断该票据具有信用的人,才能开票据。而且,如果开票据人开出两次拒付的空头支票,银行就会停止与其进行交易。这种制度已构成了票据交易的主流。这种制度的执行使开出的票据履行支付的概率极高,因而票据得以广泛流通。

  据说票据最初在12世纪的意大利开始使用,19世纪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也广泛使用,并非日本固有的支付惯例。但是如今,以票据作为国内交易的支付手段广泛使用的国家,除了日本以外,只限于韩国和台湾等地。有研究指出,在英国取消使用票据的原因是因为必须在限期内履行支付的义务太沉重,导致人们不愿意开票据(Bates and Hally(1982))。与此相反,在日本之所以至今还流通票据,是由于制定了保证票据切实得到支付的制度,提高了票据的信用度,对于接受票据的人和贴现票据的金融机构来说,票据交易的好处很大。

逐渐被淘汰的企业间信用

  然而,企业间信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占的比例,近年来持续下降。大企业的赊购款和应付票据总和占总资产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接进30%,自80年代以来持续下降,尤其是使用票据显著减少。

  下降的原因有几个。首先,票据减少是由于发行票据所需的印花税及发行和管理纸票据的事务性成本太高。

  也有意见认为,经济高度增长期以后,金融机构的放款态度逐渐积极起来,代替了企业间信用。这是由于,经过石油危机等以后,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增长稳定下来,同时,金融的自由化使大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此外,放贷时,以房地产等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比例升高,通过票据贴现贷款的比例下降。因此,尤其是中小企业,从金融机关借贷的比例逐渐升高,依靠企业间信用的需求有所下降。

  另外,企业对交易对象企业的信用风险也比以前更为敏感,这也是企业间信用减少的一个原因。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企业的资金周转一旦陷入困境,就会向供货方企业请求延长票据的支付限期。如果在以前,这种关系到企业信用风险的信息传遍圈内人需要二、三个月,但是现在只要二、三天”。从RIETI在此次金融危机前后实施的问卷调查来看,经过一定期间后通过银行汇款和履行票据支付的企业比例有所下降,要求到货后立即支付现金的企业比例有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企业对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得敏感,不再向对方提供企业间信用的结果。

需要重视企业间信用的遏制道德风险、减轻信息非对称性的作用

从上述情况来看,以票据为主的企业间信用之所以不再使用,恐怕是因为企业间信用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失去了作用。如果金融机构能够积极放款,发挥以往由企业间信用一直发挥的作用,那么就不需要推进利用企业间信用的方式。

  但是,最近我们根据从RIETI问卷调查得到的企业层面数据进行实证分析(Uchida, Uesugi, and Hotei(2010))发现,企业间信用具有几个优点。首先,在购货方企业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例如:由于购买了差异化产品,难以转用于原定用途之外,因此肯定会支付货款;或者实施早支付货款可以打折,晚支付货款要加价的制度),供货方就会提供更多的企业间信用。而且,如果购货方企业与供货方企业有长期交易关系,信息的非对称程度较小时,也会提供更多的企业间信用。尤其是向既理解产品特点和产品价值,又肯定会支付货款的购货方企业(不存在道德风险的企业)提供信用,是金融机构无法做到的,只能由实际提供产品的供货方企业发挥作用。

企业间信用具有上述特点,但是由于事务性成本太高等原因而不再利用,从高效的资金分配这一观点来看,是不合理的。近年来,有关电子记录债权的法律制度得到了完善,以电子方式替代票据等使用纸张的债权已经开始试行。人们期待,通过这种电子方式,能够使具有让购货方企业切实履行支付货款的企业间信用交易重新盛行起来。

2010年10月12日
脚注

  1. 其中的一个例外是,在需要高额资金来施工的建筑业,事先向承包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的情况较多。

参考文献

2010年10月12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