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投资

植杉威一郎
经济产业研究所 研究员

  最近,报纸等媒体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和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以下简称SRI)等词汇。企业对其关注程度也在提高,诸如“某大型连锁超市任命专司推动CSR的高层管理人员”,“某大型信托银行受托管理SRI型年金投资项目”等等。那么,上述词汇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呢?

朝日、读卖、毎日、产经、日经系列四报(日经金融、产业、流通)等报纸的报道中提及CSR、SRI的次数
CSR、SRI的次数

美国和欧洲国家对CSR、SRI所采取的不同的参与方式

  首先我们看一下CSR、SRI的含义。它们的定义比较笼统,CSR是指“企业要成功,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而且应当以有利于市民、本地区以及全社会的形式,在经济、环境、社会问题等方面做到不失衡,在此过程中促使企业走向成功”,SRI则指能够“以股票投资、融资等形式为那些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1提供资金支持”。

  这两个词汇本是西方文字,可见这些概念均起源于欧美国家。但是,美国和欧洲国家在CSR和SRI的发展历程上却迥然相异。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参与程度的不同。美国CSR的发展是以民间发起的SRI类型股票投资为杠杆,欧洲国家则由政府引导推进CSR和SRI。

  目前美国的发展趋势是,由NPO等市民社会组织充当监督企业行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而促使这一趋势形成的是资金的流动,即人们将承担CSR的企业作为股票投资的对象。

  尽管欧洲国家的市民社会组织较比美国影响力大,但政府仍在积极干预,例如以欧盟(EU)名义推出促进CSR的报告等。2003年6月法国埃维昂召开的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也强调了CSR和SRI的重要性。很多观点指出,上述举措与美国式的重视股东利益的企业经营观念截然相反。

日本明显落后于欧美国家

  反观日本的情况,可以说,目前日本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部门都显著落后于欧美国家2。在民间组织方面的一个比较直观的例子,是定位于SRI的股票投资金额非常之少。与美国的230兆日元和欧洲的47兆日元相比,日本按照SRI及环境等标准选择个股的股票基金总额仅为900亿日元,相差悬殊。

  但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也在积极推进制定标准化方面的对策。首先,日本派遣专家参加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如何将CSR纳入国际标准的讨论。其次,日本经团联与经济产业省合作,于2003年10月开始探讨制定CSR的日本国内标准,当然其目的之一也在于确保日本在ISO的发言权。另外,日本还在评估承担CSR的企业的绩效方面进行了尝试,例如对个人投资者关注SRI的程度进行国际间比较等。但是,在其他方面,日本政府部门对CSR和SRI的参与程度都远远滞后于欧洲。例如,跨政府部门的CSR对策机制(英国设置有CSR主管大臣,法国设置有可持续发展主管部长);制定有关影响社会和环境的企业行为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年金基金评价企业上述行为并进行投资时的信息披露标准(英国和德国修订了年金法;法国要求上市公司有义务编制和披露企业活动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影响方面的报告书)等。

日本的问题何在?

  日本之所以如此落后,应该和日本实施CSR的迫切程度不高有关。目前日本企业经营者对CSR比较关注,多是出于CSR在国外进展速度较快和社会从众心理,而并不一定是缘自如果忽视CSR、企业生存就岌岌可危的现实动机3。有些专家认为,目前媒体虽然频繁在CSR和SRI上大做文章,但为时不会长久。

  即使传言中的政府内部讨论,对于是否推进CSR和SRI也是迟疑不决。这是因为他们觉得,近年来日本企业为了提高相形见绌的盈利能力,一直极力压缩新增投资,削减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能够为了承担社会责任,而去容忍所面临的低收益呢?

  如果深入探究事情的背景,就会触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国民对政府信任出现动摇时,民间组织替代政府部门能够发挥作用到何种程度?例如,日本的市民社会能否承担起欧美国家NPO所发挥的监督企业行为的作用?从结果上说,就是企业能否很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问题。换言之,由于缺少类似的企业监督压力,日本企业感觉不到承担CSR的紧迫感。而曾经一度能够对企业施加压力的工会组织势力的削弱,使得情况进一步加剧。

  难道日本的市民无法发挥监督企业行为的作用吗?难道要求那些追求利润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不合情理的吗?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和资金流动新趋势的研究会”

  为了思考上述问题,自2003年4月开始,我们设立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和资金流动新趋势的研究会(日文)”,讨论身处大学、智囊团、金融机构、NPO、政府部门等各种立场者的观点。成立该研究会,根源在于我们有一个想法,即“以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为突破口,能否将以国债等形式集中于政府部门的个人资产顺畅地提供给民间企业作为风险资本”。研究会在稍后意识到,对企业以至政府行为给予正确评价的主体的存在。

  一名下午5时前担任当地公务员,5时后担任所谓“市民银行”理事长的人士在研究会上介绍说,该银行根据贷款行业法办理了注册手续,将募集的协会成员资金提供给NPO作为过渡贷款,自1994年银行成立以来尚未发生过一例坏账。应该说,只有正确评价贷款对象所属的经营实体,才能够保证坏账为零。此外,在与研究会同步开展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了一些追求利润和为地方做贡献两全其美的事例。其中,茨城县的当地企业利用现有的药店连锁经销网络,从沐浴护理业务入手,做到了护理业务的赢利经营——即使在人口并不密集的非首都圈地区,开创了一种新的商业经营模式。

  当然,正是由于具有非凡才能者的存在,才使这些事情很简单地得到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行业都是新生事物;此外,在茨城县的例子中,引进护理保险本是为了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却形成了新的商机。这表明,如果在政策上多下工夫,民间组织作为企业和政府监督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地位是极有可能得到提高的。

  本研究会已将认识CSR和SRI的意义,以及在推动CSR和SRI时应确定的政策方向归纳为论点备忘录[PDF:36KB](日文)。在备忘录列举的政策清单中,似乎存在一些与实际操作性有一定差距的内容,但我们仍希望它能够为政策制定者等提供参考,有助于该问题的探讨。

2004年1月20日
脚注
  1. 多数观点认为,SRI的资金供给对象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涉及解决社会问题的事业组织(NPO、社区服务机构等)。
  2. 与亚洲各国相比,日本在民间组织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3. 慑于最近发生的企业丑闻,部分企业感到,如果不遵守法律,企业生存就将面临危机,从而促使他们积极关注CSR。但是,遵守法律只是CSR的一部分。

2004年1月20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