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在表达自由方面将区别对待

池田信夫
经济产业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在提交国会后,经过近两年的争论,在去年召开的临时国会上成为废案。新的法案预计将在目前召开的通常国会上提出。根据最近报道,考虑到有人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是“限制媒体”而表示反对,新法案将所有新闻机构都排除在法案适用对象之外。与此相反,互联网和数据库却都在适用对象之列。这种赋予新闻机构特权,在表达自由(表现自由)方面存在歧视的做法,有违反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日本宪法之嫌。

被架空了的法案

  有关本法案的争论,其出发点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在2001年的通常国会上提出本法案时,本来应该就保护什么样的个人信息、怎样顾及表达自由等问题展开讨论。可是,日本新闻协会却提交意见书,要求将新闻报道机构全部排除在法案适用对象之外,读卖新闻社则提出了新闻报道机构不受本法案约束的“修正试行方案”。于是,一些出版社和自由新闻工作者纷纷提出要求,希望“我们也应不受约束!”人们光顾着就将哪个行业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进行辩论,根本问题却被抛在一边。

  本来该法案的限制对象是数据库,而不是媒体。法案前半部分的五条基本原则,对“以适当方式获得”(信息)和“本人的适当干预”等作出了规定。后半部分则列出了相关义务和惩罚条例,新闻报道机构被排除在义务规定的适用对象之外。尽管在世界各国的同类法律中,没有如此庇护媒体的先例,但是,新闻协会却连“以适当方式获得”的原则都不愿意接受,要求把新闻报道机构从基本原则中排除。

  其结果,新法案中被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的除了新闻报道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宗教团体、政治团体外,又加上了“著述业”。新法案的基本原则也被删除,仅仅成为提倡“尊重个人人格”的抽象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以OECD(经济协力开发机构)制定的国际指导方针为依据,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被删除了的新法案没有形成其作为基本法的框架。由于新闻行业的本位主义,法案成了一个被抽掉了主要内容的空架子。

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是国民整体的问题

  另外,新法案中,除上述的新闻报道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宗教团体、政治团体以及著述业等5种行业外,其它行业都被置于“主务大臣”的监督之下,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的条件下,则不能提供个人信息。WWW(World Wide Web)是世界最大的分散型数据库,根据本次提出的法案,预计几乎所有的企业网站(拥有5000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网站)都将受到本法案的约束。检索引擎中,如果没有征得本人同意,或许不能显示检索结果。地图网站中,则有可能不能显示建筑物的名称。特别是类似“第2频道”的电子公告板,或许会因人们都要求“删除个人信息”,而陷入经营困境。

  新闻协会的意见书提出“有可能会以‘确保透明性’为由而对采访活动实行不正当干涉”,其实,这不仅仅是新闻报道机构的问题。难道说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网站就可以实行“不正当干涉”吗?新闻协会提出如此要求实在令人惊讶!该意见书提出“正如从把‘正当的事业活动’和新闻报道领域相提并论这一点可看出的那样,不得不说提纲对新闻报道的自由缺乏认识”。可是,新闻报道机构又是从何时开始成为和一般事业活动不可“同日而语”的特权阶层了呢?

  “媒体限制”宣传活动动员了大型媒体的各种媒介,对法案争论起了误导作用。在野党乘机搅乱国会辩论,其责任重大。在互联网时代,表达自由并非新闻报道机构的专有物,网站、数据库、程序等都应得到同等保障。在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展开辩论之际,应该回到问题的出发点,将其作为国民整体的问题重新探讨,而不光是作为媒体业的问题。RIETI(经济产业研究所)将于2月5日以“电子政府为谁而存在”为题,举办政策研讨会,就包括本问题在内的课题展开讨论。届时政策研讨会实况将通过互联网转播,敬请关注!

2003年1月28日

2003年1月28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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