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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账户开放应当慎重
——强化资本管制作为紧急措施无可厚非

关 志雄
顾问研究员

  由于资本外流加速、以及随之发生人民币贬值加剧,中国加强了对资本流动的限制(注1)。这样做虽然有悖于政府一直推行的资本账户开放政策,但作为紧急措施无可厚非。要在实现资本账户开放的同时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就必须优先对金融体系和汇率制度进行改革。

资本账户开放的利弊

  通常,开放资本账户可以扩大国民投资对象,提高人们通过分散投资来加大规避风险的空间,企业也可以用更低的成本从国外筹措资金。加上以下原因,中国国内主张加速放开资本账户的呼声不断高涨。

  首先,中国政府正在推行人民币国际化,其前提条件不仅需要构建能提供充裕流动性的金融市场,还需要让资本自由流动。

  其次,中国鼓励企业走出国门,为此必须放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

  再次,为逃避资本管制,将资本项目交易伪装成经常项目交易等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大大降低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但另一方面,在金融体系尚未成熟的发展中国家,开放资本账户可能成为引发经济不稳定的因素,经济学家和各国政府都认为在推动这一进程时必须谨慎行事。

  首先,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危机关系密切。正如1997~98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教训所示,金融体系脆弱、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不力的国家过早放开资本账户,有可能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打击。

  其次,当过度投机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资本管制可以作为应急措施发挥作用。例如,为摆脱亚洲金融危机,马来西亚就采取了严格的资本管制,并获得了成功。

  再次,如果资本流动频繁,尤其在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货币政策的自由度会受到严重限制。正如国际金融三元悖论所指出的,无论哪个国家,资本自由流动、独立的货币政策、固定汇率制这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如要推动资本账户开放、维持固定汇率制,就必须放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期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所以这些问题尤为突出。

  首先,中国的金融体系仍很脆弱,尤其是对间接融资的依存度很高,企业债务激增,导致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的大量外流很可能通过国内信用紧缩引发金融危机。

  其次,中国虽然于2005年从原来的实际钉住美元制变更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政府仍然通过干预汇率以及设定汇率中间价等方式严格控制人民币汇率,在完成向浮动汇率制过渡之前,为维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需要对资本实施管制。

  再次,中国对产权的保护尚不充分,贪腐问题依然相当严重,因此开放资本账户很容易助长资本外逃和洗钱。

  最后,美联储正在退出雷曼危机后采用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开始上调利率,这引发了新兴国家资金大量流向美国。中国虽然是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但仍然面临着资本大量外流及伴随而来的汇率贬值压力。

资本账户开放的前提条件

  由此可见,资本账户开放必须与健全国内金融体系和政策能力保持步调一致。为此,中国应特别留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为资本账户开放做准备,就必须先推动利率的市场化。如果资本账户开放是在国内利率水平被人为压低的状态下进行的,就会发生为寻求更高利率,资金流向海外的现象。所幸的是,中国已经取消了对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制,向利率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并为竞争激化可能导致的银行破产做好准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随着资本账户的开放,为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必须加大汇率弹性,最终实现完全浮动汇率制,这意味着政府尽量不去干预市场,让市场机制来决定汇率。

  第三,健全金融体系。为减少企业对银行的过分依赖,需要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使企业能够直接融资筹措资金。中国股市的主要投资者是个人,因而具有浓重的投机色彩。为了稳定股市,当务之急是培养机构投资者。而且必须尽快完善银行自身的治理,并要加快其最大贷款对象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此外,除了要完善银行的监督体制以外,还应对近年来不断膨胀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

  最后,中国在推进资本账户开放时应继续贯彻谨慎的态度。具体来说就是必须基于资本账户中各子项目的性质,按照"①先流入后流出、②先长期后短期、③先直接后间接、④先机构后个人"的顺序进行。

  中国如果能坚持这些改革措施,避免发生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增长,那么预计10年后,GDP规模将能与美国匹敌。那时人民币应该已经实现了包括资本项目交易在内的可兑换,并作为国际货币,在周边及其他地区得到广泛使用。

2017年2月15日登载
>> 日本语原文

脚注
  1. ^ 2016年之后实施的资本管制包含以下内容:
    ①根据资金流入量把通过银行出境的人民币外流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要求银行出售的外币不超过买进的外币。
    ②外国企业的中国当地法人向本国总公司贷款的“母子公司贷款”限制在自有资本的30%以内。
    ③企业定期报告买进外币计划和实际情况。
    ④向境外高额汇款需事先报告。
    ⑤原则上禁止提前偿还以外币结算的债务。
    ⑥企业并购境外投资需事先提交审查,一次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币兑换需事先报批。
    ⑦个人兑换外币时需提交申请、申报资金用途等
    ⑧限制在香港等境外购买以经营为目的的保险商品(“中国力阻资本外流”,《日本经济新闻》,2017年1月6日;“限制人民币外流金额”,《日本经济新闻》,2017年2月1日)。其中有些内容是通过当局官员口头传达,并无明文规定。

2017年3月1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