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经济学——面向环境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2讲 提供国的利益成为课题

马奈木俊介
教职研究员

  遗传基因有经济价值的植物或动物被称为遗传资源,一般是指用于研发食品和医药品的种苗或微生物等。把利益的一部分分配给遗传资源的提供者非常重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2014年,为保证分配原则而制订的必须得到资源提供国事前同意等的名古屋议定书正式生效。对于在粮食安全保障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植物遗传资源,《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规定了设立包括利益分配的基金等多国间制度。

  虽然丰富的遗传资源意味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但也有资源利用技术水平不高的国家。如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另一方面,使用高技术来利用资源的日本、德国、法国及英国则没有资源。资源国提供资源,利用国提供技术,双方都可以获得利益。

  但是发展中国家认为,本国的遗传资源提供给发达国家后,利益却被发达国家独占,因此要求加强管制并扩大利益分配范围,而发达国家的企业则要求发展中国家理解自己投入的巨额资金。

  现在,被称为生物勘探(bioprospecting)的遗传资源开发活动引起了关注。资源国和利用国一起,从自然界采取生物并寻找遗传资源,对医药品和农作物进行改善。这需要克服围绕国际条约的交涉和非政府组织(NGO)的反对等重重困难,但问题在于,开发价值是否大于这些困难。

  从制药公司的利益计算来看,根据遗传资源的多少,获取生物面积1公顷的利益从2000到92万日元,差距很大。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利益可达92万日元,具有开发价值,但缺乏多样性的地区,利益只有2000日元,没有多少开发价值。资源国正确管理遗传资源,使生物多样性和通过提供资源获得利益保持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15年3月6日《日本经济新闻》

2015年4月23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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