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自然能源电力、设定最佳效率价格

大桥弘
RIETI研究项目主任、教职研究员

  史无前例的大地震和海啸引起的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事故,使全世界重新认识到了核能灾害的危险,对核电安全性的信任大大受挫,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也开始对包括核能政策的方向在内的能源政策进行修改。

  非常偶然,在东日本大地震当天,内阁会议通过了与修改能源政策密切相关的法案,即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案(一般简称再生能源法案)。这个法案规定,对于利用太阳能、风力和地热等自然能源生产的电力,电力公司有义务依照国家规定的一定期限和价格进行收购。

  收购所需的费用根据用电量的多少,以征收额外费用的形式,追加在电费里,由电力需求者的一般家庭或企业负担。关于本法案,菅首相强烈希望在本次国会通过,但是担心成本上涨的经济界等强烈反对。

  扩大利用自然能源,作为地球变暖对策的一环,从福田康夫内阁时起就已成为政策课题,已经实施的收购住宅太阳能发电剩余电力的制度就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结果。再生能源法案的用意在于,通过把限定于住宅太阳能发电的剩余电力收购制度扩大和扩充到产业范围,不仅有益于地球变暖对策,而且可以提高能源安全,发展环保相关产业。

  按照去年讨论再生能源法案时的试算,到2020年,增加采用自然能源量的半数以上是住宅太阳能发电。然而,以大地震为转折点,由于核能政策面临修改,情况发生了变化。在5月份的主要8国(G8)首脑会议上,菅首相表示,到本世纪20年代,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比例将达到20%以上的水平。如果不以产业用电为中心,努力扩大采用自然能源规模的话,这个目标将无法实现。

  关于修改今后的能源政策,应探讨的论点有很多,本文针对再生能源法案,阐述三个在普及自然能源电源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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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关于设定收购价格。如下图所示,自然能源与现有电源相比,发电成本(在设备的耐用年数内,能够发电和回收投资成本的发电单价)较高,而且不同的能源种类,成本差异也非常大。如要大量采用自然能源,即使从国民负担最小化的观点出发,也需要考虑从成本低效率高的种类开始,引进竞争达到普及的框架。

图:自然能源的发电成本(2010年)
图:自然能源的发电成本(2010年)

  在日本,以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为转折点,开始积极研究开发太阳能发电,因此在自然能源电源中,太阳能发电经常引起关注。但是,太阳能发电的成本至今仍然较高,在国外,一般都是把风力发电作为自然能源的主力。

  如果把太阳能和风力这些不同种类的自然能源分开,根据各自的成本决定收购价格,那么不同的自然能源之间的竞争原理就不能发挥作用,从社会整体的效率性的观点来看,就有可能以不正确的方式采用自然能源。应依照科学的知识和见解,精确测算采用自然能源的成本在将来可以降低到什么程度,同时从经济效率的观点,设定收购价格,以便能够实现自然能源的最佳结构(最佳组合)。

  第二,促进采用自然能源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根据去年4月讨论再生能源法草案时公布的试算,一旦通过再生能源法普及了住宅太阳能发电,按照设想的结果,有望在2020年以前产生总额大约为2万亿~40万亿日元的经济波及效果。

  如果只看数字,似乎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效果,但是试算的前提条件是与国外产品没有竞争,而且企业不会因再生能源法导致国民负担增加而把生产据点转移到国外,必须注意这些缺乏现实性的假定。

  特别是关于风力发电和企业用太阳能发电,从全世界来看,日本的成本明显扁高。实际上,连被认为日本具有优势的住宅太阳能电池板也在为出口绞尽脑汁,而且在日本国内市场上,以中国为中心的外国产廉价电池板的进口明显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近年的日元升值和对雇用的限制规定,日本制造业正在加速向国外转移经营据点。可以设想,由于此次实施再生能源法,以消费电力较多的产业(例如化学产业和电炉业)为中心,国内的就业将陷入更难以为继的状况。关于自然能源普及带来的经济效果,有必要根据地震后产业界的实际状况,重新加以探讨。

  根据用电量回收采用自然能源的成本这一框架,有望促进电力需求者努力节电,或向节能投资。但是,自然能源的普及带来的低碳化的好处将涉及与能源相关的整个经济,如果考虑到这一点,只依靠电费负担成本,从公平性的观点来看是否合理,还需要详尽说明。

  要想从制度上使再生能源法的精神得以持续,除电费以外,还需要以征税制度来支撑为普及自然能源而增加的负担,这样的观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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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的论点是应从促进自然能源普及的观点思考电力供给体制。

  目前,为了保证供电能力,必须迅速推进发电和送电双方统一投资和运营,因此委托发电和送电兼营的电力公司具有经济合理性。这是因为,如果把发电送电部门分开,同时调整两个部门将会有困难,电力供求紧张状况可能更加严重。

  但是从中长期来看,为了尽量减少自然能源普及带来的国民负担增加,要求企业进一步提高效率。包括东京电力公司的处境在内,应更直接地讨论如何规划整个日本的电力事业。

  电力事业的中长期规划,至少可以考虑两个方向。一个是搞活发电部门以及或电力零售和批发部门的竞争,如果新参与企业使用送电线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就可以开拓电力需求者的新需求,活跃创新(技术革新)也有望活跃起来。

  迄今为止,日本也曾以搞活电力市场为目的,先后四次通过改革制度,推进了发电部门的自由化、零售部门的部分自由化、以及发电部门和送电部门的会计分离等。特别是对于送电部门,设立了独立于电力公司的中立机构,建立了监督制度,以免在送配电的连接和使用方面,新参与企业受到不正当的对待。

  要求发送电分离,把电力公司的发电和送电部门分解为不同公司的意见,是出于在迄今的制度改革中,会计分离没能有效发挥作用这一认识。首先应明确会计分离的问题所在。这是因为,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结构分离未必是正确的解决方法。例如,如果问题在于新参与企业不能自由使用系统,那么加强对连接系统的管理才是正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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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提高电力事业的效率,另一个方向是扩大规模。看看国外的情况,在欧美,由于资源民族主义的高涨和为了保证对其进行交涉的能力,跨越电力行业和燃气行业等领域的合并接连不断,诞生了巨大的综合能源企业。

  在日本,电力事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稳定地提供低廉的电力,就需要努力扩大经得起风险的规模,这应该成为重要的经营课题。如果能在弄清最终供电责任主体的同时,通过对发送电分离的讨论,使跨越地区和行业屏障的产业重组形成高潮,那么日本能源产业的未来就大有希望。

2011年7月8日《日本经济新闻》

2011年9月21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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