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领域的垄断化成为新时期竞争政策的课题

大桥弘
研究项目主任、教职研究员

  亚洲最早的反垄断法在日本实施以来,到今年7月将迎来70周年。该法律在生效之初,实际执行极为困难。然而,当放宽限制、全球化等成为日本经济的主旋律之后,通过提高罚款和从严适用,竞争政策的执行力度大幅提高。现在,有120多个国家引进了竞争法,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竞争法已经成为企业活动的重要法律基础。

  日本的竞争政策面临(1)人口急剧减少(2)第四次工业革命到来这两个局面,迎来了重大转折点。本文依照两个结构变化考察今后竞争政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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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适应史无前例的人口减少与老龄化。在国内市场不断趋向缩小的过程中,出现了优化过剩供给结构的动向。新日本制铁与住友金属工业、JX控股有限公司与东燃通用石油公司的并购就是典型的事例。

  分析最近10年钢铁企业的财务数据发现,从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看,垄断程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呈减弱趋势,但与此相反在日本却呈现高涨趋势(参见下表)。虽然今后还需要详细分析,但是国内行业重组是面临人口急剧减少的日本所特有的现象。

表:垄断程度(HHI)的变化
2006年 2015年 市场增长率
钢铁行业 世界整体 173 120 24.7%
日本 1368 1738 -0.5
IT产业 世界整体 415 827 400.0
日本 716 1173 64.6
(资料来源)根据Capital IQ制作。垄断程度以及市场规模根据企业的总利润额计算。

  行业重组具有两个相反的效应。一个是因企业数量减少而出现的竞争受限效应,另一个是由于经营合并的协同作用带来提高效率的效应。由于前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后者则会使消费者受益,因此,哪一种效应相对更强烈,会左右公正交易委员会做出是否允许合并的判断。

  此外,众所周知,合并前所占市场份额的多寡,并不是判断合并优劣的决定性信息。公正交易委员会迄今都是根据个别案件实施包括定量经济分析等在内的详细调查。

  在人口减少的情况下,需求方的谈判能力一般较弱,如果是难以预见来自地区外的竞争压力的地区,对于在该地区开展的企业合并,限制竞争的担心高于提高效率。实际上,公正交易委员会在近几年审核的零售业合并中,为解决伴随限制竞争而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转让店铺等要求。

  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如果限制竞争的效应发挥较强的作用,需求方有可能会离开该地区。即使实质上没有来自近邻地区的竞争压力,需求方若能够在新的迁移地点买到同样的商品和服务,从需求方的角度看到的市场超越了一个地区而扩大到更广的范围,限制竞争的效果变得十分有限。

  在日本国内的产业重组迟迟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急剧的人口减少有可能造成地方所需服务的缺失。竞争当局需要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探讨满足需求方利益的强化产业竞争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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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政策面临的第二个课题是围绕数字经济的垄断化日趋严重。随着IT(信息技术)产业市场的急剧扩大,垄断程度也日益增高(参见上表)。欧美竞争当局对代表开放自由环境的互联网在世界上的垄断程度的提高也给予关注。

  这个问题之所以出现的是由于随着IT和计算机技术的发达,人工智能(AI)进入实用化阶段,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成为可能。

  在B to C(面向消费者的服务)领域,与搜索引擎联动获取广告收入的商务模式已经确立。由于搜索引擎是免费利用的,企业不仅可以从消费者那里获得搜索词语的信息,还可以将这些信息与电子邮件帐号和从视频获得的信息组合起来,从精确度高的用户信息中获取收益。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向服务商提供了搜索词语和浏览记录的同时,换取了适合个人爱好的广告和信息。

  对于各种各样的消费者,如果收集到更为全面的信息,就可以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如果消费者愿意利用为个人量身定制的服务,企业就可以进一步积累数据。当数据的积累与利用之间的协同效应发挥作用时,这种关系就具有网络效果。网络效果发挥作用时,能够积累数据的胜者与无法积累数据的败者之间出现明显差距,市场走向垄断。

  欧美的竞争当局近年来也开始关注数据积累和垄断。去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和法国的竞争当局联名发表报告,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也发布了以大数据为题的政府文件。欧美国家在相关讨论中担心在竞争政策上,由于现有企业抢占数据,很有可能夺去新的参与者提供新服务的机会。这种抢占数据会使新的创新(技术革新)丧生在萌芽状态,阻碍产业活跃发展。

  AI技术也开始迅速渗透到B to B(面向企业的服务)中,在产品制造领域也在竞争政策上担心数据积累。通过将传感技术引进以往一直没有数据化的工厂开工状况和研发现场,就可以运用大数据使日本最尖端的产品制造技术实现“可视化”。

  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产品制造现场的工作效率,但令人担心的是这样会使产品制造现场很容易被仿效。研发和生产流程的技术被定量解析,很容易在计算机上复制,在其他国家也可以复制同样的技术。如此想来,推进第四次工业革命,日本在产品制造方面的比较优势伴随着受损的危险。

  也就是说,与B to C相同,B to B的企业竞争也进入了不可忽视数据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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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讨论提示我们,竞争政策的对象已经超越了商品、服务等传统的框架,迎来了需要考虑数据竞争环境的时代。由于普通国民、消费者实际上无法了解个人的数据通过B to C如何在企业之间共享、利用,所以数据也应像商品和服务一样明确其所有权和利用方式。

  此外,人们开始思考建立促使企业将持有的个人信息还原给个人管理的机制,由个人管理自己的数据(个人数据存储(PDS))。这一概念逐渐向B to B领域渗透扩展,为确立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讨论也应在政府整个部门开始进行。

  为强化日本的产业竞争力,完善数据可以放心、安全地流通和利用的环境是当务之急。针对个别企业违规抢占数据,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扭曲竞争的事态,掌管竞争的政府部门需要建立专门的调查、揭发体制。

  只有这些竞争环境得到完善,才有可能在去年12月生效的官民数据利用推进基本法和将于今年5月全面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案的基础上,让数据的流通和使用真正与提高国民生活的便利性接轨。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17年3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

2017年4月20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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