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趋广域化的EPA和FTA——必须提高供应链的效率

小寺彰
教职研究员

  最近,由多国参加的广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备受关注。

  例如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日中韩与东盟(ASEAN)各国间的"东盟+3"、增加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参加的"东盟+6"、东盟各国倡导的"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包括所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和地区在内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等等。预备谈判已经结束的日本欧盟(EU)EPA实际上也是广域EPA。应如何理解这种动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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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政策的中心已从世界贸易组织(WTO)转移到了EPA,这是因为进入21世纪以后,在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回合)停滞不前的缘故。由于新兴国家的国力增强,与发达国家尤其是与美国之间,意见无法协调,2001年开始的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到去年12月已完全陷入了僵局。

  EPA原则上取消伙伴国之间的关税,推进自由贸易。同时,不仅限于贸易,而且还对投资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没有涵盖的事项也制定相应规范,深化当事国之间的经济关系。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要求155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取消对所有成员国的物品和服务等歧视,平等对待。而另一方面,EPA却只在当事国之间加深贸易投资关系,因此非缔约国及其企业与缔约国和企业相比,条件非常不利。

  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关税,一直具有最重大的意义。2000年时,在除日本外与30个国家或地区缔结了EPA的墨西哥,日本企业由于与缔约国之间的关税差距而吃尽了苦头,至今令人记忆犹新。现在,各国都在争先恐后地缔结EPA,为确保自己的国家和企业在国际上占据有利地位而激烈拼搏。

  现代企业活动的特点在于,从采购原材料,经过各生产阶段、销售和物流,直到最终用户,提供产品的全过程(供应链=供给网络)已向全球扩展。供应链的效率将左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对国家的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影响。美国政府所列举的TPP的目的,除了增加出口,还包括提高供应链的效率。

  从提高供应链效率的观点来看,与双边贸易相比,广域EPA的第一个特点是减少或取消关税的范围。双边协定当然只限于两国间减少或取消关税的问题,如果A国和B国缔结EPA,使用在A国采购的原材料在A国国内制造的A国产品,成为减少或取消关税的对象,但如果经由全球供应链采购原材料制造商品,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假设某企业在A国、B国和C国建立了生产据点,该企业采用在C国制造的零部件,在A国制造产品的主要部分,再把它运到B国,组装上B国制造的零部件,完成产品制造,向全世界销售。根据AB两国间缔结的EPA,A国产品和B国产品是否作为取消关税的对象则取决于"原产地规则"。假如AB两国间的EPA规定各自的附加值只有在超过40%时才作为EPA税率的对象,那么,从A国出口到B国的产品主要部分的附加值只要不足40%,就不能作为A国产品。而且,从B国向A国出口成品时,是否作为B国产品,也取决于在B国的附加值有多少。

  另一方面,如果各国把A、B、C三国在成员国所有生产据点的总计超过40%的附加值作为EPA税率的对象(累积方式),那么在A国制造的产品主要部分以及在B国制造的成品,在A国和B国也成为对象。也就是说,广域EPA可以采取与国际供应链相适应的累积方式。日本唯一的广域EPA是日本东盟EPA(AJCEP),其主要作用就在于采取了累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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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提高供应链效率的观点来看,除了减少或取消关税外,企业据点所在国的法律制度方式也非常重要。如果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例如产品技术标准)都有很大差异,企业就必须对每个国家采取不同的对策,与各国法律制度大致相同的情况相比,其生产效率就会降低。有趣的是,在日本欧盟EPA的谈判中,比起减少或取消关税,欧盟更强烈要求日本修改法律制度来作为"不征收关税措施"。由此可见,各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参加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的美国也有相同的想法。各国可以追求协调(接近或统一)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广域EPA的第二个特点。

  除美国外,一般的双边EPA,为了协调法律制度而要求他国改变法律制度是非常困难的,要让对方国家接受与自己国家相同的法律制度决非易事。与此相比,在广域EPA谈判时,出于对将来全球性规则的考虑,则比较容易制定出多数国家依据的规则。

  除EPA之外,在日美欧盟等11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还通过谈判制定了《反仿冒贸易协议(ACTA)》。如果在广域EPA的同时进行同类谈判,还可以谈判自由化等问题,所以可以期待制定更深入的规则。制定补充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则,参与国家越多越有效,因此广域EPA会带来制定规则的激励机制(动机)。

  如果从深化和发展自由化或贸易秩序的观点来看,广域EPA比双边协定好处更多。进而如果像"东盟+3"或"东盟+6"那样,集结近邻国家构建广域EPA的话,借助近邻物流的低廉成本,还有望加强地区一体化。从包括印度和澳大利亚在内的供应链的实际情况来看,"东盟+6"优于"东盟+3",而TPP有助于提高亚太地区供应链的效率更是自不待言。

  在争取实现广域EPA时,不能忘记为制定规则提供方案。如果只是在原产地规则中引进累积方式,广域EPA的魅力就会减半。在制定规则时,重要的是在补充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基础上提出效果显著的议案。

  与欧美相比,日本在提供符合本国需求的规则方面能力较弱。在东盟地区,有的企业指责中国国有企业的非商业性活动使人困惑,而根据这些指责迅速制定规则,并纳入TPP谈判的是美国。令人遗憾的是,日本政府把企业的指控与规则挂钩的动作非常迟钝。但是另一方面,在防止仿制品和盗版扩散协定的问题上,日本政府提出议案,推动了谈判。广域EPA的谈判也同样,主导权将取决于能否提出推动谈判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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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参加广域EPA谈判的国家增多,就会形成一个小型世界贸易组织,在谈判国家之间调整利害关系就需要时间。1994年开始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谈判就是一个典型事例,由于美国和巴西围绕农业补贴规则产生对立,导致2004年谈判破裂。

  在双边EPA中,一般来说,经过相互利益的反复磨合,就能够详细反映出两国的实际情况,谈判也可以在较短期间完成,缔结后再修改也容易。而另一方面,在广域EPA中,是否有能制定规则的合理方案,是否有希望能在短期内结束谈判,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先在两国间实行之后,再并行构建广域EPA这一日本政府的政策,虽然花费时间,但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12年6月21日《日本经济新闻》

2012年8月8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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