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一体化——也应关注非经济利益

小寺彰
RIETI教职研究员

  经济合作协定(EPA)和自由贸易协定(FTA)作为东亚一体化的政策手段,也应该将目光转向追求政治、外交等非经济性利益方面。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要求水平定得过高,那么就会导致谈判迟缓,出现相反的效果。

美国的FTA重视安全保障

  日本从七年前开始致力于EPA及FTA的缔结。开始的时候,它们与以平等(无歧视)对待各个国家为基本原则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问题,但现在这种意见已经几乎听不到了。

  但是,加速缔结EPA的呼声却越来越强,当初根本没考虑过的日美EPA的构想已经在经济财政咨询会议上提了出来,以确保资源为目的的与澳大利亚之间的EPA谈判也已经开始,这些都令人有今非昔比之感。我想就几个论点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点是,EPA是否应该只追求经济利益。物品贸易及服务贸易、投资规则、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EPA所覆盖的范围确实很广。因此当然要讨论什么样的协定可以带来经济增长和发展。另一方面,正如经济状况是选举中重要的争论点一样,经济对社会生活及政治状况甚至外交关系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EPA对当事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政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也是很正常的。

  实际上,将安全保障上的关系置于正面位置上的美国的FTA可以说与具有强烈经济动机的日本的EPA形成了很好的对照。如果根据这种经济与社会、政治、外交的关系,当然就会出现应在经济效率性之外增进EPA成员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的视角。也就是说作为外交工具的EPA。

  要求对象国实现高水平的自由化的结果会扩大对象国的经济差异,如果EPA被追究这一责任而伤及友好关系,那么对于日本,特别是对在当地活动的日资企业来说没有好处。在FTA谈判中,因美国提出强硬要求致使谈判对象国内产生出反美情绪,就是出于这个原因。

WTO是“法律”EPA是“合同”

  如果将其作为一种增进成员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的手段,就应该根据对象国的状况以适度的标准来抑制对该国实现何种程度的自由化的要求。这正是政治判断上的问题。在最近结束谈判的EPA中,日本政府适度地加进了经济协作的要素,而不是像美国那样采取自由化一边倒的态度。

  第二点是关于“农业是缔结EPA的障碍”这种通常说法。人们都说缔结EPA的障碍是农业自由化。确实,在第一次EPA即与新加坡的谈判中,尽管其内容中并不包括农业实质上的自由化,但农业界担心将来缔结EPA的行动会扩大到对农业国之间,因此表示反对。第二次与墨西哥谈判之所以拖了很长时间,一个原因就是猪肉、柑橘等农产品的自由化问题。

  但是,在与泰国的谈判中,泰国方面的小型汽车与钢铁,另外与马来西亚的谈判中,马来西亚的汽车自由化(国民车问题)在最后也没有谈妥,这是导致谈判比当初预计的大大延长的主要原因。在与菲律宾谈判中,直到最后对投资仲裁的处理上还存在分歧。与韩国的谈判之所以会中断,虽说“农产品的自由化方式”问题是直接原因,但两国的相关人士一致认为:“真正的原因在于围绕预计因EPA而增加的韩国对日贸易赤字问题,日韩之间缺乏相互理解。”相反,与泰国的谈判,农产品自由化的谈判很早就达成了协议。另外与东盟(ASEAN)的谈判之所以会拖延,主要的原因就是日本方面的自由化要求受到ASEAN方面的抵制。

  也就是说,农产品并不一定总是“犯人”,如果要求过高,对象国就显出不愿意接受日本关于工业品的自由化要求。当然,如果对手是美国,农产品自由化的问题毫无疑问是日美EPA的最大瓶颈。比起农业领域的问题,将谈判达成协议的门槛设得过高的日本一方的态度更成为谈判推迟的原因。一旦以“高水平”为目标,谈判就会延迟。

  第三个问题是“究竟是应该以强化WTO体制为目标,还是应该优先进行EPA的谈判?”。七年来的经验表明,这个两者选其一的问题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尽管日本的EPA覆盖了广泛的范围,但新附加的义务以取消关税与投资规则为主,其他几乎所有内容都是成员国之间合作关系的设定。WTO没有覆盖的投资规则暂且不言,在WTO的对象领域之内,EPA基本上就是以WTO设定的规则为前提取消或降低关税。换言之,给人的印象是WTO协定是“法律”,而EPA则是“合同”。

  在与马来西亚和泰国的EPA中实现了将经济界卷入其中的与对象国对话的框架,由于它提高了官民双方的合作关系,加深了双方的理解,可以说是日本独家经销的专利。正是这样一种框架,在寻求增进友好关系,支持当地日资企业的业务活动方面是非常理想的,这是一种对WTO无法期待的框架。

根据情况提高深度

  原来日本对ASEAN的外交主轴是提供政府开发援助(ODA),支撑着外交主轴的是通过合作实现日本的国家利益。虽然ODA与EPA是不同的手段,但并没有必要改变对ASEAN外交的基本哲学,EPA转向增进合作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的趋势。

  WTO与EPA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并非推进一方时就抛弃另一方。无论是对EPA的过高评价还是对WTO的过低评价都必须避免。正因为如此,迟迟不能取得进展的WTO多哈开发议程谈判也必须和EPA谈判一样格外认真地予以对待。

  第四个问题是尽快缔结EPA所带来的好处与不利因素的问题。导致日本致力与EPA的一个因素是与墨西哥的关系。由于当时墨西哥对缔结了FTA的欧美等30个国家、地区的产品,采取了撤销关税等有利于这些国家的措施,因此没有类似协定的日资企业就在墨西哥的竞争中陷入不利地位。由于墨西哥处于日本对美出口的前沿位置上,日本经济界提出了对美贸易也将遭受损失,因此缔结了EPA。

  正是出于这种对墨西哥的谈判经验,在此之后以经济界为中心,“总之EPA是当务之急”的呼声广泛传播开来,但实际上事情并非如此单纯。新加坡先与日本缔结了EPA,后来又与美国缔结了FTA。对美FTA比对日EPA自由化程度高,日本企业反而因此处于不利的位置。在此之后,日本与新加坡进行了修订EPA的谈判,虽然大体上消除了这样的状况,但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早缔结EPA就一定好。在这方面与一律自由化的WTO是不一样的。

  两国之间的谈判无论如何都存在国力上的差距。EPA内容的设定也并非一旦缔结条约就一劳永逸,根据周边的情况逐步使自由化得以深化的道路是切合实际的。不是一举实现高水平的自由化,而是一种一边从旁观察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处理方式,一边提高自由化的深度的方法。

  于是谈判的加速与高水平的自由化就可以兼得。推进与如此多的国家的谈判,虽然对于谈判当局来说,如果无法一次完成谈判就会增加困难,但也只能知难而进。一旦决定了自由化就同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WTO的框架,在管理上虽然效率较高,但既然各国都转向了缔结EPA和FTA,那么明知推进EPA要花大力气,也别无他途。

  如果从外交政策的观点来考虑EPA,那么因国家不同,比如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是亚洲各国还是其他国家等,外交方针也会有所变化。即便同样是贸易政策的手段,WTO与EPA也大相径庭。在推进包括EPA在内的贸易战略时,必须采取一种多视角的思考方式。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07年6月6日《日本经济新闻》

2007年7月19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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