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提防利率升高的风险

深尾光洋
RIETI教职研究员

  如果日本经济进一步摆脱通货紧缩,那么从中长期来看,利率就有可能大幅度升高。由于利率升高,浮动利率的住宅贷款会大幅度增加家庭的还贷负担,所以贷出方必须承担向借贷者充分说明风险的责任。消费者金融市场由于上限利率降低加上今后市场利率提高,有可能大幅度缩小。上限限定利率应该与市场联动。

  人们看好当前的日本经济,“超过伊奘诺景气”的长期景气上升持续扩大,通过解除零利率政策,今后利率还有上升的余地。虽然目前利率迅速上升的可能性不高,但从中长期来看,有必要重新认识利率升高的风险。

  2005年度银行决算中的纯利润成为过去最高的一年,日本国内银行级别也在不断提升(图表1)。银行经营虽有大幅改善,但作为资金的运用与筹措的收益差,银行的“盈利”却有缩小的倾向。伴随不良债权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的减少而来的增收余地减少,营业经费却转而增加,原本处于回升状态的银行收益又趋向暂时停滞。

(图表1)主要银行的级别

浮动利率贷款加重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日本国内银行来说,面向个人的贷款市场越来越重要。以填补因难以确保足够利润的企业贷款余额减少的形式,住宅贷款余额增长尤其显著(图表2)。即将改组为独立行政法人的住宅金融公库的住宅贷款余额减少趋势也助长了这一趋势。

(图表2)日本国内银行的不同贷款对象的放贷余额

  在住宅贷款中,应该对浮动利率型贷款较多的情况加以注意。由于急于购买住宅,很多借款者选择最初每月偿还很少贷款的形式。典型的贷款形式是,最初的一定时期内是固定利率,此后则改为浮动利率的固定利率期间选择型的住宅贷款。但是,随着史无前例的超低利率时代的结束,今后基本上不存在比现今利率更低的余地。

  全还贷期固定利率型住宅贷款的代表“FLAT35”与初期固定型的浮动利率型贷款,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给家庭经济带来什么影响呢?我们进行一下比较。FLAT35是银行向住宅金融公库卖掉贷款债权,是一种证券化了的商品。

   最近平均贷款利率为3.096%的“FLAT35”,与只在最初五年间适用固定利率,以后转为浮动利率的贷款(具有代表性的大型银行最初的固定利率是1.85%),都设定为35年贷款,假设五年后利率仅提高一次,以此条件进行了估算。

  结果显示,如果最初的变动利率(在某大银行是2.375%)高于3.7%,那么“FLAT35”的总还款额要少一些。如果浮动利率在低水平上推移,结果也存在“FLAT35”一方负担更重的可能性,但是从市场上的实际利率却无法推测出这种情况。

  未来的浮动利率,可以通过从现在市场利率算出的将来预期利率(Implied forward rate=IFR)加上住宅贷款的信用风险溢价而推算出来。九年后一年期贷款的IFR是2.8-3.0%。另一方面,现在的一年期贷款的利率约为0.6%,而溢价则约为1.8%(=2.375%-0.6%)。这样,预计浮动利率的30年间的平均利息至少会达到约4.6-4.8%,高于“FLAT35”的3.096%。

125%规则增加以后的负担

  浮动利率的提高将大大增加家庭经济的负担。对借入全还贷期浮动利率住宅贷款之后不久利率就提高的情况进行估算的结果如图表3(假定最初的利率是2%,一年后仅提高一次,月还款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第二年以后的利率是3%,即在利率提高1%的情况下,五年后的月还款额将是最初的约1.2倍,利率如果提高3%的话,那么五年后的月还款额就会跃升至原来的1.6倍。

(图表3)最初利率2%、借入金额为3000万日元的浮动利率型住宅贷款的利率升高风险估算

  而且如果利率提高幅度大的话,那么月还款额就会低于利息额,因而会发生未支付的利息。在浮动利率贷款的情况下,为了使每个月的还款额不随着利率提高而暴涨,常常会采用在每隔五年进行调整时月均还款额的调整幅度不能超过1.25倍的“125%规则”。如果采用这一规则,未支付的利息就会进一步积累起来,以后的年度负担就会变得很重。

  在利率上涨的趋势下,随着经济越来越景气,家庭收入也有增加的希望,然而切忌乐观。可能会不断出现贷款负担超过借款当初的预计,陷入还款困难的家庭。

  根据住宅金融公库的调查,对浮动型利率规则回答“完全不知道”或“不太清楚”的借款者加起来达到将近四成。这种借款人的认识不足一方面也是由于信贷员对这种贷款的说明不够充分。为了减少面向个人的不良债权的发生,银行在充分承担说明责任的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观点来看也应该采取有节制的放贷做法。

消费者金融业,赢利空间逐渐缩小

  偿还借贷资金是借款方当然的义务,但在消费者金融行业,贷出方的状态正在受到质询。关于现行的上限利率,一方面利息限制法中将合法收取的利率上限定为20%,而在适用刑罚的出资法中的利率上限则是29.2%。消费者金融机关以超过利息限制法上限而不超过出资法上限的所谓灰色利率放贷,享受高额的利息回报。但是,社会对过度放贷、多重债务、过为严酷的索债方式等的批评之声高涨,为此出资法的上限利率与利息限制法看齐,降低到20%等决定已基本就绪。

  由于贷出金额急速扩大,一方面消费者金融业者获得高利润,另一方面银行面向个人的消费品、服务购入资金的贷款有减少的倾向。大型银行也非常关心利润高的消费者金融,三井住友银行与下属的PROMISE、三菱UFJ集团与下属的ACOM等,在与专业的资本、业务合作等方面,银行也在强化面向个人的贷款,对此也有很强的反对意见。

  与企业不同,通常消费者借入的资金当然不会作为资本而产生收益。而且,如果负担超过个人年收入一半以上的近30%的高利率的金融债务,除了相当短期的临时急用资金以外,利息累积起来超过还款能力的可能性很高。不认清自己的还款能力而重复借入大量款项,虽然借款人也有责任,但那些明知这种情况还以高利率过度放贷,并过于严酷地催债的金融机关受到批判也是当然的。

  降低上限利率等会给消费者金融行业带来很大影响。贷出的利润降低,则放贷机关的余力也将缩小。由于盈利降低,就不得不抑制对高风险客户的放贷,原则上禁止向借款人借出超过其年收入三分之一以上的款项。

  这样,将目前23%强的平均贷款利率降低到18%,借入余额随着贷出余额的减少而减少,以此为前提,对筹措资金利率上升与借出余额减少的影响进行了估算(图表4)。结果表明,在余额降低10%的情况下,即使筹措资金利率不变,营业利润也会降低至一半以下。筹措资金利率如果提高5%,那么营业就会转为赤字。

(图表4)消费者金融大企业的营业损益估算(单位:亿日元)

  贷出余额减少40%的话,那么即使筹措资金利率提高3%也会导致营业赤字。与贷出减少的部分相对应,营业经费也将减少,在这种削减经费的估算方案中,如果筹措资金利率提高5%,那么也就刚刚能够不出现赤字。

上限利率规则 参考德国法国的做法

  强化上限利率规则不失为一种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但欠缺经济合理性的视点。

  令人担心的是,这次强化上限利率规则的讨论是在超低利率的状况下展开的,是一种以一定的名义利率设定的上限。从日本长期的利率走向来看,零利率是非常特殊的状况。随着今后日本经济的正常化,利率提高数个百分点绝对不是异常状况。

  如果将上限利率作为一定的名义利率而通过法律予以确定,那么也会导致放贷方连获得正当收益都无法确保的事态。相对于贷款余额的坏帐费用比率,以五个大型银行为基础到2000年度为止只有4%,但05年度却超过了7%。尽管努力削减成本,但如果无法确保利润的话,消费者金融作为一种行业就无法生存。如果利率恢复正常,作为产业的消费者金融业就无法生存的话,这种状况是不值得欢迎的。

  上限利率的设定,应该以类似“国债利息+固定幅度利润”等形式进行。德国和法国实际上就是这么规定的。从社会性角度来看,虽然为保护债务者有必要设置一定的制动器,但只要采取市场联动型的上限利率,那么也可以同时实现经济合理性。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06年10月24日《日本经济新闻》

2006年11月16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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