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高峰电力需求的政策及其效果验证

大桥弘
研究项目主任、教职研究员

  地震后的第三个夏天即将到来,回顾最近几年,每到夏季都不得不注意节约用电。地震后的2011年,政府对东北、东京和关西的电力公司管区提出了有数值目标的节电要求,特别是对东北和东京电力公司管区内的电力需求大户,根据电力事业法第27条,发布了限制用电的政府令。在其后的2012年,由于大饭核电站第3号和4号机组重新运转,使日本中西部地区整体的节电目标得到缓解,但是在关西电力公司管区内,依然规定了10%的节电目标。

  核电站重新运转的前景依旧不明,在用电高峰时段可再生能源是否具有切实的供给能力也难以预期,在这种形势下,今年夏季发生电力供求紧张的可能性引起了高度关注。政府虽然没有规定节电数值目标,但预计今年夏季也会提出节电要求。在除冲绳以外的九家电力公司管区内,今年夏季的供给余力(供给准备率)难说万全,如果火力发电站发生计划外停电,或随着经济复苏产业用电和业务用电的运转率超过预想,就有可能发生供求紧张。在电力供给能力很难进一步积累的状况下,对需求方的用电高峰加以控制的做法,在今年夏季也将继续成为重要课题。

验证调整供求合同的效果

  2012年夏季,用电需求成功地降至节电目标以下,原因除了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用户的节电意识高涨外,电力公司采取转换高峰时段的对策,扩充调整供求合同(注1),并为普及对策开展活动的做法也起了很大作用。特别是在东京电力公司和关西电力公司管区内,计划调整合同的实际成绩分别达到167万kW和155万kW,为控制以产业用电和业务用电为主的大户及小户电力需求做出了很大贡献。

  此外,政府于2012年11月公布的供求验证委员会报告分析了关西电力公司在供求方面的对策的费效比,认为计划调整合同的节电效果为大约40日元/kWh,削减需求计划的效果为大约17日元/kWh。不过,这个节电效果看来只是与不采取这些需求方对策时进行比较,计算了电费的下降幅度。本来,对需求方的对策要求的是控制用电高峰,然而这些合同对控制用电高峰做出了多少贡献至今不明。

  东京大学经济系的大桥研究室对在关东和近矶地区拥有工厂的大约15000家制造业企业进行了调查,前不久得出了速报结果(注2)。关于2012年夏季的“调整供求合同”(注3)的效果,使用跟踪调查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弄清了下述三点。(1)通过调整供求合同,电力用户交纳的电费平均下降了12%;(2)减少超过最大需求(用电高峰)时的用电量的效果较大,而对负荷平均化的贡献有限;(3)电力用户的规模越大,调整供求合同带来的电费下降幅度也越大,但最大需求电力的削减率没有出现多大变化。此外,跟踪调查数据回归分析还在排除全国节电意识高涨对电力需求的影响后,推测了调整供求合同本身对电力需求产生的效果。

应实施提高设备效率的对策

  大桥研究室得出的速报结果在某种意义上,与去年秋季供求验证委员会报告中的“费效比分析”结果一致。也就是说,调整供求合同具有作为减少用电量的激励机制发挥功能的一面,它带来了报告中每kWh的优异的削减效果数字。对于电力用户来说,电费降价固然是好事,但削减用电量(kWh)却肯定不是本来的主要目的。调整供求合同的目标方向是控制最大需求电力(kW),以此可以提高现有电源设备的运转率,并节制对电源设备的长期投资。

  在预定的期间和特定的时段实施优惠电费的现行调整需求合同,虽然具有建立在预测需求的基础上的确实性,但作为供求紧张的对策仍然会发生浪费。用电高峰时的合理对策应该是利用通过事先通知来控制用电量的随时调整合同,或通过电力交易商(aggregator)自发促进节电的需求方反应,然而为切实实施这些对策需要验证的课题至今尚未完成。

  要想验证电力供求关系,重要的是将现行对策与替代方案进行比较,看其是否能按照目的得到有效、高效的设计和运用。也就是应把控制需求的措施与选择新增加发电设备进行比较考量,同时根据定量分析,从理论上设计符合最佳费效比的电力供求政策。如果不具备这样的眼光,使负担不断地压向电力用户和企业一方,那么不仅无法保障电力事业中长期的健康运营,甚至还会危及日本经济的未来去向。

  此次政府在4月份就公布了对今年夏季电力供求的预测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今后需要的是对电力需求的进一步理解,具体来说,就是区别在电力需求的变化中,电力价格产生的影响和普及节电带来的影响,并进行讨论。

2013年4月23日
脚注
  1. 调整供求合同大致有以下三种。(1)供求关系紧张时由电力公司事先发出通知等来控制用电量的合同(随时调整合同);(2)为削减高峰时段用电,规定在电力公司预设期间的用电量上限的具体日期和时段的合同(计划调整合同);(3)削减最大需求电力的电费优惠价格合同(例如在东京电力公司管区内被称为缩减需求计划,在关西电力公司管区内被称为削减需求计划)。
  2. 关于速报结果,东京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研究科附属日本经济国际合作研究中心发表了工作论文(CIRJE-J-246)。
    http://www.cirje.e.u-tokyo.ac.jp/research/dp/2013/2013cj246ab.html
  3. 本调查使用的“调整供求合同”这一词语是指注1中的(2)(3)。

2013年4月23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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