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运用“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呢?

戒能一成
研究员

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及其初期状态

  首先,本文所说的“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是指,在调整电力供求中,以平时的供电为边际费用的供给,高峰时通过追加作为呈垂直供电曲线假设的“高峰电费”,按照需求的价格弹性来调整供求的电费制度。

  电力具有特殊性质,由于难以廉价大量储存,又受到“同时同量性”等技术上的制约,因此如果不能保证最大需求和输、变、配电的损失,并具有足以保持稳定性的发电设备容量,就会发生停电。所以,按照从发电设备容量中扣除损失和保持稳定部分后的上限供电量,其供电曲线应该是呈直线上升垂直形的。

  在电力该上限供电量中,由于固定费用仍然远远高于可变费用,因此边际费用曲线与平均费用曲线不相交,始终处于其下方。为此,在这种收费制度下,供给方的电力公司在平时只能回收可变费用和极少的固定费,而依靠高峰时电费可以回收大部分固定费。

  为了使讨论更加简明易懂,我们以家庭电灯的第三等级电费为例进行说明,可变费用(燃料费等)大约为5日元/kWh,固定费(折旧费等)大约为20日元/kWh,在现在的情况下,电力需求只有7、8月份及2月份的平日白天4个小时(全年共240小时)达到最大值,因此,在刚引进该制度后的初期状态下平时电费为5日元/kWh,高峰时电费为735日元/kWh左右。

图1: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初期状态)
图1: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初期状态)

供求双方对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制度的对策与问题

  如上所述,当开始实施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时,如果参考现有资料把电力的价格弹性设定为-0.1,那么在追加了每kWh710日元-(2840%)的高峰期电费的时间段里,需求会由于“节电”而急剧减少,初期状态的高峰用电状况立即得以消除。相反,可以预测,由于平时的需求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因此随着该制度的效应显现,实现了负荷平均化,高峰用电状况也基本上得到完全消除。

  但是,高峰用电状况一旦消除,供给方的电力公司就无法利用高峰时电费回收固定费,每期折旧费等就会成为赤字不断积累,不仅无法进行设备投资,而且企业活动也将无法维持,最后退出市场。

  即使不极端地把高峰时电费设定为735日元/kWh,允许以周或以日为单位设定高峰期费用,缩小价格差,但是该制度只要是只能利用高峰时电费来回收固定费,那么结果都一样,如果电力公司无法回收固定费,迟早全部退出市场,没有人再提供电力了。

  也就是说,以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虽然在短期内消除高峰用电状况这一点上非常有效,但是从中长期来看,由于供给方难以稳定回收其固定费,在制度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考虑”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与今后的课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妥协对策是不把平时电费作为边际费用,允许通过在平时收费上增加一定程度的固定费,在高峰时和平时设定固定费回收程度的价格差,这是一种“考虑”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这种方法是已经在家庭深夜电费和产业的各季节各时间段分别收费制度中一直应用的方法,作为负荷平均化措施的需求方管理(DSM: Demand Side Management)广为人知。

  例如,如果把电力价格弹性设定为-0.1,把现在的固定费回收设定为中立值,那么按照全年最大电力需求共240小时的现状计算,要想节约15%的电力,需要150%的价格差,高峰时期电费为62.5日元/kWh,平时电费为18.8日元/kWh。同样,在高峰时和平时,通过把对电力征收的电力开发促进税设定为中立的非一律征税(负值时实施补助),在道理上也是可以实现的。

  当然,这一妥协对策也存在问题,例如可以指出,由于是以基于总成本主义等平均费用的限定电费为基准设定的价格差,因此关于公正地回收平时和高峰时的固定费,需要继续制定和实行详细的限制制度;由于调整需求并不准确,所以还存在停电的可能性等等。

  而且,在准备实施该制度时,还存在着实际业务上的问题。由于现在日本国内所使用的家庭用电设备是没有识别时间段等功能的廉价“累计电表”,所以没有正确征收该电费的手段。这种能够对时间段等进行识别和管理的家庭用电设备被称为“智能电表”。目前“智能电表”的价格还比较贵,今后如何使其广泛普及,已经成为在思考电力供求政策的“下一步”时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另一方面,即使不征收上述严格意义上的各时间段不同电费,在目前由于震灾导致丧失了大规模电源设备的非常时期,作为临时措施,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7、8月份和2月份高峰时的电费,并通过降低其他月份相同金额的电费予以偿还,笔者认为,实施这种“近似手法”值得充分考虑。

图2:“考虑”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
图2:“考虑”市场功能调整电力供求的制度
2011年7月21日
参考文献

2011年7月21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