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A应达到的WTO协定的条件是什么——谁是条件的决定者

小寺彰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GATT第24条所允许的EPA是什么?

  日本正式开始致力于缔结经济合作协定的工作,一晃已经七年了。从一开始就一直被当成问题、而且即使现在有时也会被问到的问题是,“什么样的EPA才被GATT第24条承认”。

  日本完成谈判的EPA现在虽然有六个国家(已经生效的有三个国家),但在最近两、三年内预计将与10个以上的国家完成谈判。虽然EPA是以设定投资及竞争等广范围的合作关系为目的,但其核心仍是取消物品贸易的关税。这一部分被称为设定“自由贸易地区”。迄今为止,日本与最大的同盟国美国还没有缔结EPA,如果考虑到即便是现在,美国农产品进口的自由化也被认为是最大的障碍,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设定自由贸易地区是EPA的核心功能。

  毫无疑问,现在支撑着国际经济秩序的是WTO协定,WTO协定特别是规定物品贸易的GATT都在国家进口产品方面设定了包括关税在内同等对待的义务。因此,关于结成只与协定对象国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地区,GATT上制定了严格的限制。为了使自由贸易地区得到GATT的承认,必须“废除该构成地区原产产品在构成地区之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关税及其他限制性贸易规定”(第24条第8款b项)。因此就产生出下列问题。废除“实质上所有贸易”关税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从该条文看可以说的是,当然并非所有贸易都必须取消关税,而是说关税必须取消到“实质上所有”的程度。那么所谓取消“实质上所有贸易”的关税,如果用贸易量来说应该占到多少呢?是EPA各成员国的进口量的90%吗?还是达到两国双边贸易量全部的90%就可行,单方面(从某个国家的进口量)取消关税率不满90%也可以呢?进而言之,上述例子以90%为基准,但是否这还不够,必须设定为95%呢?抑或85%也可以吗?如此等等。

  如何测定贸易量,基准的数值又是多少,关于这些迄今为止一直在讨论,但即便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或者WTO以外的机构,都没有出示过正式答案(有过关于GATT第24条的争端裁决,这虽然多少具有参考价值,但并没有显示决定性的内容)。那么该如何考虑呢?

所谓国际条约的解释

  WTO具有完善的解决争端机制,而且还有WTO协定的运营机构。WTO屡屡使用这些机构来显示对WTO协定的解释。特别是WTO的解决争端机制威力超群,比如在日美的解释发生对立的案例中(最近存在很多有关倾销的事项),断然拒绝美国政府的解释而支持日本解释的裁决,接受该裁决的美国政府改变国内措施,服从解决争端手续的裁决,类似事例不断出现。当然,当日本的措施被投诉时,日本被裁决违反协定比例极高,迄今为止日本政府服从裁决的例子也有很多。鉴于这些情况,希望得到WTO的认可而排除后顾之忧的心情是很自然的。

  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包括GATT在内的WTO协定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解释权首先为条约的当事国所有。也就是说,关于日本政府的措施(EPA也是日本政府的措施)与GATT的整合性,日本政府拥有主体性解释的权限。这样说,有人可能误解为只要适当地解释就行,但作为条约当事国,日本拥有解释权,并不意味着 日本可以“随便地”解释国际条约。对于国际条约有国际法的解释规定(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条约国各方必须依照规则诚实地解释条约。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作为条约解释的支柱是第31条第1款。

第31条第1款
“条约应该根据上下文且参照其宗旨及目的,按照被给予的用语的通常意义诚实地予以解释。”

  当事国从自己的责任出发诚实地解释国际条约,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对此马上就会出现下述疑问:通过什么来保证解释的正确性呢?对此问题的回答是,首先解释的责任要由国家来负,国家的责任则通过国家对内对外的说明责任来担保。

  国际法秩序的基础就是各个国家都采取负责任的行动,如果前提是认为国家无法信任,那么国际法秩序就不能成立。因为在国际社会中,不像国内社会那样有中央政府。当然正如古今东西的事例所显示的那样,并不能说国家总是采取负责任的行动,如果重视这一点,那么国际法不过就是“国际道义”而已。实际上,这种观点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持续了很长时间。但是,在WTO所覆盖的贸易世界中,国家采取负责任的行动是最近一个显著的特征,这一情况可以从前述各国对WTO解决争端机制的反应中看出。虽然也有人会认为这是由于WTO中存在制裁机制,但WTO的制裁机制与各国强制执行的机制相比要弱得多(尽管如此,为什么甚至美国也遵守WTO解决争端机制的判决呢?这是一个在学术上非常令人感兴趣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将利用其他机会讨论)。

  进一步讲,在现代,关于国家采用哪种国际条约解释,在国内外都在寻求说明。在国内,比如如果在议会被提问就必须回答。而且如果被WTO解决争端机制起诉,就必须条理清楚地对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进行说明。这就是说明责任。

GATT第24条的解释

  解释国际条约的一般理论,至少在WTO解决争端机制的法定解释出台之前,也是适用于GATT的解释的。要求各国基于自己的见解,以自己的责任,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诚实地解释GATT。

  在解释时首先要考虑的便是“词语”。但是,“实质上所有贸易”不能说只有一个单一性的意义。其次要考虑的是“目的”,接下来则是“上下文关系”。GATT第24条第4款规定(1)EPA的目的“在于使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变得容易进行”,此外(2)要求对EPA成员国与其他WTO“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不得产生阻碍”。在同款中还有(3)应使EPA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进一步密切的一体化得到发展,增大贸易的自由”。(1)没有什么问题,(2)及(3)要求自由贸易地区的设定为世界全体的贸易自由化作出贡献,且要求不得成为与非成员国之间贸易上的障碍。从“上下文关系”来看可以得出结论,只要以GATT的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那么限于特定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就应该被置于例外的位置上,以那种可以轻易设定的条件,EPA不会得到承认。进而言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与“上下文关系”发挥同样作用的事物还列举出了各国的习惯做法(第31条第3款)。在这里虽然带有对各外国设定的自由贸易地区具有哪些内容进行调查的意思,但为了符合作为应予考虑的习惯做法的条件,甚至提出“通过条约的解释确立当事国的一致意见”的要求。但是,找出对条约解释有意义的某一习惯做法是很困难的。那么谈判者的想法又是怎样的呢?谈判者的想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被放置在“对解释进行补充的手段”(32条)的位置上,虽然其效力低于第31条,但在上述意义“暧昧不清或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由于GATT谈判的记录是不公开的,目前没有办法在解释中使用它。

  结果只能说“实质上所有贸易”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而且,“目的”、“上下文关系”等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变化。日本政府如果对各成员国的贸易量的90%取消关税的话,就好像达到了这一条件。而且根据不同情况,在一些成员国取消进口关税的比例低于90%的情况下也显示出情况良好,这也显示出,对“目的”、“上下文关系”等的考虑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日本政府这样考虑的话,就有必要参照贸易自由化等,对某些成员国的关税取消比率低于90%也没关系的情况进行详尽的说明。这一工作就是以解释国际条约的责任而进行的工作。

日本应采取什么态度

  关于GATT第24条中“实质上所有贸易”的意思,与其寻找是否存在方便的基准,不如面向世界,就日本如何解释第24条决定取消关税的比率进行详尽的说明才是更重要的。根据日本首尾一致的说明(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采取同样的取消关税比率),如果EPA中决定了取消关税,那么它也有可能发展成为使GATT第24条的意义明确化的“习惯做法”。如果将缔结EPA与强化WTO的规则联系在一起,那么这正是我国遵循WTO中心主义的表现,毫无疑问可以说是一项国际贡献。

2007年5月22日

2007年5月22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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