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规定的费效比为什么是负值或巨大正值?——节能产品的投资风险与政府失败的风险

戒能一成
经济产业研究所 研究员

领跑者方式节能监管的费效比

  以往节能政策的效果都是以其节省能源量以及温室效应气体削减量的多少来衡量的。这一次,在经济产业省的项目中,试图对费效比进行推定,对“节能对策到底花了多少钱?”进行定量性政策评价。

  笔者在该计划中负责以节能法为基础的家电产品及汽油动力轿车的领跑者方式监管的分析工作。其中的细节作为本研究所的两个工作论文已经发表,现将分析结果的概要整理如下表(表)。

  在该分析中存在着相应的误差,这已经考虑到了,即便去掉这些误差,还存在两个应该注意的要点。
  1) 费效比为负值:在大多数汽油动力轿车(第1次)、冰箱、空调等主要限制对象产品中都能观察到费效比负值。
  2) 费效比为巨大正值:在个人电脑、微波炉等部分产品中,能够观察到超过10万日元/吨二氧化碳的极其巨大的费效比正值。

  费效比为负说明与企业一方因开发节能技术及设备投资等追加成本所导致的产品价格提高的部分相比,家庭支出产品方面由减少电费及汽油费带来的直接利益更大,这是由于某种原因阻碍了效率与油耗的改善。

  另一方面,费效比为极大的正值说明企业方面花费的追加成本要远远大于家庭支出产品方面的直接利益,这或是由于选择了技术上有困难的对策,或是设定了不合理的目标。

  下面,本文将对上述两种对照性结果进行考察。

费效比为负与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

  假定无论是家庭还是企业都会“合理地”行动的话,家庭在考虑到电费及汽油费的情况下当然会购买效率高油耗少的产品,企业看到这一点就会提供更多效率高油耗少的产品,于是当然就会形成“自然淘汰”。因此,在“合理的”家庭与企业的行动中,效率及油耗自然而然地被改善,费效比成为零值状态,当政府通过限制迫使效率提高油耗减少的时候,费效比当然就会成为正值。

  但是,就像汽油动力轿车这一最典型例子那样,在没有节能法规定限制的时候油耗几乎没有什么改善,就不能观察到上述“自然淘汰”的迹象。

图.汽油动力轿车新车的理论油耗率与节能法油耗率限制的关系

  对这种一眼看上去“不合理”的现象,以汽油动力轿车为例可以得到如下说明。

  消费者在选择汽油动力轿车时当然不会仅仅考虑油耗及费用,还会考虑家属构成及所居住地区的交通情况,或者根据美学及个人口味爱好等“综合情况”来选择要买的车,油耗少的车并不一定畅销。

  另一方面,对汽车公司来说,即使本公司投入巨额的研究开发经费,并进行设备投资,开发出油耗少的汽油动力轿车,只要存在消费者不选择油耗少的车的风险,存在与其他公司在车内空间的大小及驾驶的舒适程度等油耗之外的诉求点上展开竞争的风险,那么考虑到由于费用增加销售减少而给自己公司带来的损失,投资时就会非常谨慎。

  这样一来结果就是,虽然当消费者和汽车公司双方都潜在地认识到,从长期来看会因汽油费降低而获利,但是由于消费者并不一定对油耗切实做出反应,因此在企业间的竞争过程中风险大的减少油耗的大规模投资被推迟了。

  节能法领跑者方式的限制,通过将遵守效率和油耗的目标值规定为所有进口和制造企业的义务,消除了消费者不对效率高和油耗少的产品做出反应带来的风险,这样就降低了在开发提高效率、减少油耗的技术时在其他诉求点上受到其他企业挑起竞争的风险。

  因此,由于存在“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而本来低于“自然淘汰”水平的效率和油耗率,因该规定而得以恢复,使规定的费效比成为负值。

费效比的极大正值与“政府失败的风险”

  但是,来自政府的效率和油耗规定是否一定会消除“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像“魔杖”一样带来出色的相对于费用的好处呢?

  遗憾的是,至少从最初表格下方的产品来看,情况似乎并非如此。

  像很多放宽限制的议论所主张的那样,“政府部门也会犯错误”,这样说虽然实在对不起真心致力于这项工作的相关人员,但将这种费效比是极大正值的节能对策规定为义务,非常明显,是在降低经济福利。

  在考虑节能对策时,通常以能源消耗量大的产品、行为为对象来探讨对策,在实际制定政策之前,很难客观地认识到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在技术上存在的困难。而且,即使企业一方对困难有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也不一定能准确地传达给政府。结果就导致即便政府负责人付出了最大程度的努力,也常常会出现技术难度高的产品被选定为限制的对象,或设定的目标值过高等让人担心的情况。

  或者与之相反,也能推测出还存在虽然“巧妙地滑过了政府负责人的视线”,但实际上费效比肯定是较大负值的产品。

  关于节能法领跑者方式限制,一般来说被认为是优秀的政策,事实上,在考察其整体的费效比时虽然再次确认了其是一个优秀的制度,但尽管如此也依然存在不少应该进行部分改进的地方。

最适合家庭部门节能对策的制度是什么?

  那么,消除“政府失败的风险”及“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的有效的家庭部门节能对策到底是什么呢?

  在选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看清“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与“政府失败的风险”的大小,以及实现制度的可能性。可以考虑有下述两个制度。

  制度A。采用征税及分配监管指标的制度,排除“政府失败的风险”。

  制度B。采用油耗和效率监管制度,排除“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

  关于制度A,由于费效比的尺度通过税率及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显示出来,所以很难产生“政府失败的风险”。但是,这一制度却有可能使缓和在“费效比负值与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一节中论述过的“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变得不那么容易。

  这是由于如果家庭的收入水平足够高,而且征税措施及分配限制指标措施不会使电费及油费发生激烈变化,从而保持在平稳水平上的话,那么家庭或许就可以无关痛痒地支付与征税及分配监管指标所带来的涨价,继续和以往同样的消费,而企业方面依然会继续面临“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实际上,尽管日本征收着世界屈指可数的高汽油税,但在尚未实施节能限制的1990年,日本汽油动力轿车的油耗却在不断恶化。

  另一方面,关于制度B,虽然它能避免或降低“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相反,却留下了将费效比不良的节能对策定为义务的“政府失败的风险”。

  如果只根据关于日本家用电器及汽油动力轿车的分析结果来进行判断,那么与“政府失败的风险”相比“投资节能产品的风险”似乎更大,因此,在充分了解该制度与放宽限制的潮流相抵触的情况下,在日本,在注意费效比的同时,继续采用制度B,对效率、油耗进行限制可以说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参考

2007年5月8日

2007年5月8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