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跑者方式”下节能法轿车油耗标准管制的成本效益分析与定量性政策评估

作者 戒能 一成 (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7年3月 07-J-006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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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作为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对策之一,经济产业省依照节能法,正在实施有关规定措施,要求汽车制造和进口销售企业履行在目标年度前的期间内,将国内销售的汽油动力轿车的油耗达到一定标准之上的义务。

  该油耗标准规定自1979年实施以来进行过再三的修订。由于轿车的能源消耗量归结到油耗和车重分布等多种复合性因素,所以存在着与规定有关的成本效益没有量化,而仅停留在节能数量评估方面的问题。

  作为克服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本稿选择汽油动力家用汽车的事例,在总务省家庭支出调查报告等统计数值的基础上,分析各年龄层的购买和使用行为,测算规定所引起的各年龄层汽油消费量的变化;同时,分析轿车期待零售价格的变化,推算不同车重为适应规定要求所追加的成本,运用外插法从结果推算出2030年前的未来数值,再通过1998年度开始的第1次领跑者方式轿车油耗标准规定和2007年度开始的此次第2次规定的成本效益分析,尝试进行定量性的政策评估。

  该测算的结果判明,以折现率3%计算现值的第1次规定的成本效益差为效益大于成本的正值,同时可以取得年均约4400亿日元的成本效益差和约1800万吨的二氧化碳减少排放效果,是极其出色的政策措施。但是,第2次规定由于受到第1次规定带来的油耗改善饱和及价格效果等的影响,减排二氧化碳约600万吨,相应每吨需要花费约1.3万日元的费用,与第1次规定相比,预计费效比将显著下降。

  为了确认该测算结果的精确度和稳定性,对实质经济增长率、汽油价格、家用汽车购买价格等进行敏感度分析的结果表明,第1次规定的结果稳定,而第2次规定由于成本和效益的差别甚微,所以变动很大且不稳定。

  在该结果之外,由于未对家庭使用汽车过程中的非偶然汽油价格弹性值进行考察,所以作为今后轿车节能政策的形式,需要在预测费效比的同时,引进对油耗相对恶劣的车种征收重税、限制使用年限、不纳入轻型汽车分类等旨在改善现有汽车油耗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