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棒球(重组)问题的本质

广濑一郎
经济产业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

从职业棒球重组问题中透露出来的对体育运动的轻视

  本文写于10月10日。这一天是“体育日”,是为了纪念1964年东京奥运会开幕日而设立的。然而奥运会并非是“体育仪式”,而是“体育运动仪式”,但为什么要定为“体育日”呢?时至今日,本人无意指责“将体育与体育运动混淆起来的愚蠢”,但日本对体育运动的认识就是这么简单,而且缺乏此方面的哲学与理念(最典型的就是不做任何教导,就简单地让运动员宣誓说“遵循运动员精神……”)。这正是现今体育运动问题的根源所在。

  “职业棒球重组问题”中也透露出“对体育运动的轻视”。被称为“业主”的一群绅士们,是否在自己的正业上也进行着“不诚实的经营”呢?他们不会的。所以我们只能认为,就“因为是棒球”,而且“因为是体育运动”,他们才轻视这种经营活动。不单是笔者一个人指责他们“不诚实”。9月8日,球员工会被“驳回上诉”时,法官曾提到“经营者方面态度不诚恳”。也就是说,这是被官方认可的评价(顺便提一下,在此次驳回上诉的同时,法官的判决还包括,一是“认定球员工会为工会组织”,二是“认定合并问题是进行团体谈判的原因”,这个判决将载入史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避免罢工”方面,“舆论”虽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上述判决的影响更大。)

为什么必须根治职业棒球产业

  如要将“争论”建设性地向“解决课题”的方向进行引导,就必须对“论点”加以整理。我们在此要探讨的并非是“对症疗法”,而是“彻底根治”。对于“罢工是否恰当”、“棒球队的数量”、“一个联赛组织还是两个联赛组织”等问题的探讨,只是表面层次的“对症疗法”。无论怎样回答这些问题,都不会祛除病灶。相同的问题仍然会再度发生。我们必须认识到,历时三个月的风潮所暴露出来的,是“职业棒球”的“产业改革/复兴问题”。很明显,当前需要“重新设计制度”。

  既然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就有必要正确地掌握住(结构性)问题的所在。成为导火索的“近铁经营破产”、“与欧力士的合并”等问题,对于“整个产业的制度改革”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来说,它们只不过是一个起因而已。

  第一要明确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这种“职业棒球问题”的产业问题并不是一夜之间出现的,而是长期存在的,且一直受到议论。翻看一下《职业棒球啊!》(日经商务文库2002年出版),就可以发现,它几乎涵盖了目前暴露出来的所有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在于“为何心知肚明却不进行改革?”上。“讨论”与“实施execution”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后者既非文学问题,也非学术问题,多半是属于政治问题,是需要不同立场的能力和能量的。

  第二,如果属于产业经营问题,那么需要将“做什么好”和“是否得当(善恶)”的问题进行区分。追查原因的目的若是为了找个替罪羊,那么是丝毫解决不了问题的。在体育运动的问题上,人们往往容易进行情绪化的争论,如果真正要进行建设性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探讨,就必须避免这一倾向。

  多年来一派繁荣的“职业棒球”产业,存在着非同寻常的积弊。一旦人们开始议论其“有问题”,有识之士们的“积年之怨”就会如决堤的水喷涌而出。但是,从昔日的怨恨出发的意见,并不会起到建设性的作用。实际上,在“职业棒球”问题上,几乎所有的人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街谈巷议”,左右均可。但如果作为“产业经营问题”来探讨的话,便自然而然地显得可论者的微乎其微了。

  但上述的说法并不意味着“建议球迷加入讨论”。有球迷的存在,才会有棒球的生存,是球迷当然就要“说句话”。作为产业经营,在它应该考虑的“Stakeholder(基本利益参与者)”中,球迷是最重要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笔者希望大家知道,将球迷的感受当做产业,“如何在制度上将其加以体现”,是一个极其专业的范畴。

  第三,如果要“根治”,就必须采取与“课题解决”相适应的有效程序。以下是传统的流程:

  1. (共同)认识事实:问题的提出
  2. 确认课题:对事实1的评价及寻找原因
  3. 在选择上的斟酌与探讨:寻找解决课题的方法(经常采用的是动脑会议(Brail-Storming)的方法)
  4. 优先权:确定上述3中所提方法的优先顺序
  5. 实施
  6. 反馈

  此次问题的导火索是“近铁猛牛队”的经营破产。问题的提出是“每年约40亿日元的赤字令人为难”,这与流程1相符,但提出的方式是错误的。“令人为难”是感慨,但并不是事实。商业中的事实必须是数字数据。而且“约40亿日元的赤字”的提法作为事实来讲并不充分。只有摆出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方可“了解事实”。要是没有正确了解事实,就无法进入下一步,即流程2,从而难以有效地解决课题。“经营困窘”、“观众少”等说法都是感觉层面的东西,这可以当做是问题的提出,但要正确地解决课题,必须将感觉层面的东西提升为“准确了解到的事实”。

体育运动是一种公共文化,应确保其经营透明性

  要“根治”“病态的职业棒球”,必须采用“制度设计”这种手术方式。例如,在目前的混乱局面中,很多人都抱有“协会主席到底在做什么”这一疑问。但问题并不在于协会主席是何许人也,而是在于“制度”,即“协会主席的使命和权限”。当然,《职业棒球啊!》(前述)中已将这一问题作为最重要的课题进行了描述。

  第四,在职业体育运动产业的“制度设计”上,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认清和掌握“基本利益参与者”(围绕这一点,笔者在本栏目发表的文章中曾经有过涉及)。在“基本利益参与者重视型经营”中,尤其不可欠缺的是“经营的透明性”和“决策程序的透明性”。这些都是与第五个观点,即“公司治理”相关的问题。所谓“治理”,最根本的就是明确“责任的所在”。并且,“责任的所在”与“成果的定义”是管理中最必要的基本要素。既然是把体育运动这种“公共性”的“文化”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那么为了保证其具有“公共性”,就必须确保“经营的透明性”。

  第六,“公共性”和“与地方之间建立密切关系”的问题。“地方”作为体育运动产业的“基本利益参与者”,其重要性已经逐渐被大家认可。既然要努力“与地方之间建立密切关系”,就必须做到“经营的透明性”。

  将“地方”规定为重要的基本利益参与者,这个工作应该在目前进展中的“新加盟申请”里体现出来。关于首次加盟“J联赛组织”时,其章程上规定在9月30日以前提出申请,2个月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是否可以加盟。审查项目中涉及很多内容,其中与“地方”的关系是最重要的项目之一,联赛组织将前往当地,听取该自治体的意见。这样就可以知道,是否可以确保优先使用体育场地(包括场地使用费的优惠),是否可以利用公报进行通报(新泻县在此方面利用得比较多),以及与自治体地方性活动之间的联系等。此外,与“当地经济界、商业街”、“当地媒体”、“赞助机构”、“当地银行及信用金库”等的关系强化也是一个重要的确认项目。

  在“新加盟”这一工作中,直接显现出了联赛组织的哲学。所谓“章程”,基本上就是一个“排除”的逻辑。但是,在“章程的适用”方面,具体情况各不相同。“J联赛组织”是由于“满足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就可以加入”,因此,在申请前,事务局会进行“指导”,以便使申请能够得以通过。决不是等别人上门来“申请”之后,再公平性地审查其是否符合“章程”。“公平的审查”在根本上是意味着“公平的排除”。

对于产业发展而言,需要“财力均衡”与“竞技力均衡”之间的平衡

  第七,“了解体育运动产业”与“认识基本利益参与者”。如果搞错了对基本利益参与者的了解/认识,那将是致命的错误。我们可以拿“竞赛对手”这种基本利益参与者为例来研究一下。“既然是资本主义国家,那么各球队要是不在经营上也进行竞争的话那才奇怪呢。”——这种指责听上去很正确,它往往被用来当作是否定“共同管理电视转播权”的论据。但用在体育运动和联赛产业上并不妥当。岂止是不妥当,应该说是一种“原理性的错误”。它将体育运动方面的商业活动所特有的“竞技中的竞争”和“经营中的协动”混为一体,读过笔者登于8月份“专栏文章”中的文章的读者应该可以理解这一点。“比赛(这种商品)”无法单方面生产,要生产出高品质的商品(比赛),比赛的对手也必须具有较高的水平。也就是说(可能有点重复前面说过的话),所谓“比赛中的竞争者”,是与“生产中的协动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各种数据同样证实,“竞技力”与“财力”根本上是呈正“相关关系”的。一直以来,为了能够在比赛中与巨人队对阵,其他球队都努力提高战斗力,始终负担着“与竞技力相匹配的”成本。其结果是“巨人之战成为了高品质的比赛”。尽管如此,在作为成果的“巨人之战的转播权收入”的比例分配上,巨人队的比例却占绝对优势。这就是“不平衡的结构”。只靠“巨人”自己的经营努力,是不可能营造出“巨人之战”的魅力的,因为为“打败巨人”而“增强战斗力”的其他“中央”球队也承担了提高“巨人之战”比赛水平的成本。所以说,参与比赛竞争的公司在经营上是伙伴。同样,为了维持与“中央联赛”的抗衡状态,“太平洋”也负担了相应的成本,维持着职业棒球这种联赛产业的存在。这才是形成“近铁赤字经营的成本面的结构性主因”。(如果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可以问一下近铁的经营管理层:“为什么在赤字的情况下,还向球员支付高额的年薪?”他们只能回答说:“为了赢球。”)假设出现赤字的球队,几乎都为了收支平衡而过度削减选手的工资,其结果必将造成球队战斗力的大幅下降。这将会降低游戏品质,抹杀人们的参与兴趣,并将使联赛丧失魅力,使联赛的整体产业实力下降。

  如果了解了这种“产业结构”,就会发现,以实现“财力均衡”与“竞技力均衡”为目的的制度,对于产业的健全发展来说必不可少。实际上,以往的体系一直缺乏这一点,呈现出“巨人队才是永远的自由撰稿人”的结构。因此,将“转播权的共同管理”与“自由撰稿人”联系在一起的说法,可以说这是由于不了解体育运动联赛产业的结构而导致的。如果对问题进行结构性分析,就会清楚地看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职业体育运动产业原本该有的形式,也就是将“共存共荣的平衡”“如何进行制度化”。

  第八,“制度化”的问题。从强化和明确职业棒球协会主席的权限入手,加强对联赛组织整体的治理,这是今后制度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九,贝多芬有“欢乐颂”,棒球也有终结篇。在此暂且以William.Bridges的名言做为结尾吧。他在著作《Transition》中阐述了“结局”比“开始”更为重要的问题。为了有效推进改革,从何入手开始“改革”的确很重要,但认清现存制度的“终结”,是对推进“改革”更为重要的。对于“职业棒球”的制度改革来说,这话已经说得够直白了吧。

  10月26日,将召开以本栏目所定课题为主题的BBL。由于受会场所限,这将是一个非公开性的研讨会。会议记录将于日后登载于HP上,希望有兴趣的同仁阅读。

  最后,笔者将于本月底离开RIETI,这将是最后一次为本栏目供稿。谨祝各位读者工作进步。

2004年10月19日

2004年10月19日登载

浏览该著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