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体育产业振兴政策?

广濑一郎
经济产业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

  以往,体育政策即指“体育行政”,基本上不存在“体育”的产业振兴政策。简单地说,从起草和推进产业振兴政策的经济产业省至今为止没有体育产业振兴政策,就可以看到这一点。“体育产业振兴政策”勉勉强强被提到日程上来是在1990年,当时经济产业省服务产业课第一代副课长平田竹男先生发表了《21世纪体育远景》(前年平田先生被调任为日本足球协会专务理事)。不过,《21世纪体育远景》中占重要位置的是“体育用品制造业”和“民间健身产业”,对体育服务的最大提供者“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作为体育产业最受关注的“体育盛事”的产业振兴,并没有展开充分阐述。这或许是出于对体育主管部门文部科学省的考虑。不管怎样,新的政策领域好不容易由此起步。那么,体育产业振兴政策到底指什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或许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这些问题。

体育的理想状态对“官民的参与方式”的要求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新的世纪里,产业振兴政策发生了变化。关键词是“新公共管理(NPM)”。二战后,日本一直采取开发国家实行的护送船团方式,即政府主导型的产业政策。但是,今天民力得到加强,已经到了必须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时候。官方主导型的产业振兴政策已经失效。正如近年的公共经济学所指出的那样,所谓“混合经济”的理想状态,“公私”、“官民”关系和以前已有很大区别。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体育的公共性。由此,笔者认为,有关体育的理想状态,也到了要弄清楚“官民的参与方式”的时候了。

  当然,并不是说以民间为主导就一定正确,就必须全部交给市场。这一点,在小泉内阁的“结构改革”的讨论中,也存在同样的因素。结构改革是好的,可是,并不是主观地将“通过结构改革发挥民间活力”等同于“放宽限制”。为了发挥民间力量,市场必须公正、顺利地发挥作用。要使市场本身顺利地发挥作用,必须有市场游戏中的裁判员。最终,这或许就是政府的作用。但是,政府没有必要充当领队和教练。目前,已经有许多领域只需要政府充当裁判员就行了。

  根据经济的领域不同,有的并不是完全依靠民间力量、或者完全依靠市场作用就行的。这被称为“公共经济”领域。包括公路、煤气、电力等具有部分公共性特点的行业。以维持某种垄断性为条件,同时要其负担某些公共方面的责任。即便效益不高,但是,提供一般性服务是必要的,并且,也不能简单地提高价格。这些行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很大,所以,不能完全交给市场。

  暂且不论将来是否具有永久性,目前的体育具有某些公共性的一面。特别是日本的体育是在体育行政制度下展开的,教育性特点非常强。是否可以将体育都委托给民间呢?在体育领域,既有交给市场为好的部分,也有并非如此的部分。在不宜交给市场的领域,政府不仅要当好裁判员,还必须当好领队和教练。在可以交给市场的领域,则只要当好裁判员就行了。那么,不宜交给市场的领域指什么呢?这应该站在“公共服务”的观点考虑。也就是说,教育性的一面和增强体质等,是受宪法保护的全体日本国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应该认识到这是全民必须最低限度享受的一般性服务。

  在此,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公共服务是只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吗?”从这些疑问,产生了新公共管理(NPM)。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或许作为公共服务的体育服务的最大提供者是政府等公共部门。这一点从学校体育就可以看出。这些作为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体育”服务,有些部分是不是可以从公共部门分离呢?或者,是不是分开为好呢?是否有的领域通过分离,效率和性能都会提高呢?目前即将出现这种倾向。这也许并不只是体育内部的问题。

体育的理想状态对“官民的参与方式”的要求

  以下是笔者的设想和建议。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是不是基本上可以采取外包的方式呢?外部受托方是纯民间组织、还是NPO等中间法人,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英国已有这样的先例。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撒切尔政权开始,英国的民营化得到迅速发展。民营化在“可以不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部门则不提供”这一大原则下展开,其中,体育也包含在内。

  比如,爱丁堡市的事例就是其中之一。爱丁堡市把提供服务的市营设施的职员全部转到了成为受托方的NPO组织。最值得关注的是,据说这些职员转到NPO组织的时候,曾经得到许诺,即:“如果NPO破产,可以重新恢复市政厅职员的身份”的“返回特约”。初一看,或许会觉得不合理。可是,即使NPO破产,也必须继续为市民提供体育服务。提供体育服务是市政厅的责任,所以,录用原来的职员继续为市民提供服务,这是合乎道理的。好在爱丁堡市的体育设施提高了服务质量,利用者也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得到提高,效益转好,职员的工资也在上涨。所有股东一直都很满意,“返回特约”也一直没有履行。

  我们不妨把这个例子换到日本来考虑一下。作为受托方,也许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健身机构KONAMI。如果从服务的角度考虑,则可能会是新大谷饭店。或者,从看护服务的角度,则可能是COMSN。而从娱乐角度考虑的话,则也许是迪斯尼。地中海俱乐部等似乎也有和本行相辅相成的部分,所以,也有可能参与。另外,若是希望提供包含医疗的服务,医疗法人也许会成为受托方。只要一般认为对促进预防医疗持消极态度的医师不会从中作梗,医疗法人进驻该领域的方案也可望实现。该由谁来承担这一责任呢?根据责任承担者的不同,能够期待一些什么样的服务呢?下面想就几种具体的设想进行探讨。

各个自治体的民营化模拟试验

  实行外包不一定要“全国整齐划一”。不过,必须事先估算一下全国有多少设施?多少职员?实现民营化时的雇用关系将怎样?国家和自治体的支出结构会怎样?怎样与GDP联系在一起?这些是“体育产业振兴政策”的基本(参照专栏文章“确定体育产业统计数值(GDSP)的意义”中所提到的“GDSP”)。

  实际上,由地方自治体各自进行判断逐步实行民营化的方法是不是正确的选择呢?最有可能实现的设想是:第一年在关东地区20个城市、近畿地区10个城市,总共30个城市开始实施,10年后,80%的全国性设施实施。

  众所周知,琦玉县志木市正在实行一种民营化,准备减少市里的职员。将公共服务转为由志愿者等市民参与型的试点已经取得成功。因此,我们可以将上述想法引进到志木市,在实行体育设施民营化之际,如果能够就以志木市的规模,预计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效果进行模拟试验,那么,在全国类似规模的自治体进行具体探讨时,不是可以作为参考吗?或者,以横滨市的规模又会怎样呢?在人口不超过10万人的城市,是不是也有效应呢?我们有必要开展多种探讨。不过,模拟试验毕竟还只是纸上谈兵。向志木市提出模拟试验项目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得到“那不可能!”的答复。那么,如果听取其不可能的理由,对应该采取政策解决的问题加以结构化,政策要点就有可能得到完善。在此过程中,文部科学省青少年体育局和经济产业省服务产业课是否可以共同举办政策研讨委员会呢?因为体育是涉及多方面的软件,所以,以上下级机构的应对方式,很难取得实效。

公营设施运营“技能标准”的明确化

  不用说,实行外包的时候,受托方必须具备最起码的运营技能。今后,如果外包将成为一大潮流,那么,明确作为受托资格基准的“技能标准”十分重要。内容方面,首先必须就以在什么样的技能基础上开展现状的运营,听取意见,掌握情况。然后,从“提高服务质量”,即“顾客满意(CS)”的观点出发,再增加一些必要的内容。比如,运动能力出色和指导体育运动的能力是不相同的。还有,为了增加回头客,还必须具有管理顾客数据的能力。或许还会要求具备以往公营设施运营中所欠缺的“市场运营能力”。甚至还需要提高效益所不可或缺的“管理能力”。这些能力不仅必须对享受服务者有益,还必须有益于服务提供者。也就是说,应该根据实现标准化后的技能程度,决定报酬差额。

  以上仅仅是体育产业振兴政策的一部分,要全面考虑的话,税制方面的优惠措施等也是值得探讨的。

2004年3月16日

2004年3月16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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