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专访 No.29 第二十九届RIETI政策研讨会《面向打开新一轮WTO谈判僵局——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课题和日本的方向》会前准备

WTO应如何应对正在变化的国际社会?

山本吉宣
青山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系教授

  自由贸易协定(FTA)和经济合作协定(EPA)等使区域经济合作得到迅猛发展,然而世贸组织(WTO)新一轮谈判的进展情况却不容乐观。RIETI政策研讨会"面向打开新一轮WTO谈判僵局——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课题和日本的方向"将围绕地区保护主义的关系、世贸组织机构的强化、国内贸易政策的决策程序、全球政治等问题,就WTO面临的基本课题展开讨论。本栏目作为研讨会的会前企划,就研讨会的论点、看点等进行系列介绍。第四回RIETI编辑部就WTO的讲解责任问题、WTO应该如何应对正在发生变化的国际社会等问题采访了青山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系教授山本吉宣先生。

编辑部:
  东亚地区贸易的增加,东亚共同体的构想被认为是地区主义的高涨,这种高涨会对WTO 多哈回合的谈判造成什么影响呢?

山本:
  有关WTO的多边贸易谈判,纵观过去的谈判模式,就可以了解到:当初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计划用4年,结果花费了8年的时间。 多哈回合开始时计划2005年结束,现在看来肯定要延期。之所以要花费远远多于原计划的时间,是因为要调整各国不同的利害关系非常困难。而且,在谈判达成协议时,还强烈要求政治意向。也就是说,需要政治意向与经济利益相吻合。

  我认为以FTA为中心的地区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说明其正在从WTO的多边谈判中夺取政治能源、吸引人们注目。还有一种有力的观点认为FTA不符合GATT/WTO的大原则——无差别原则,因此在政治上,也可能引起较大的问题。但是,FTA或PTA(特惠贸易协定)并非与WTO的框架相矛盾,不会成为多边谈判的stumbling block(绊脚石)。另外,采用要求各国承诺多国之间达成的协议结果这种WTO的Single Undertaking(一揽子解决),来调整各国不同的经济利害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两个国家之间,或者地区内的国家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因此,我们虽然可以理解地区性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这种现状,但是,由于不仅是东亚共同体,还有地区主义的高涨,都在从多边谈判中削弱各国的政治能源和目光,因此说其并不利于WTO多哈回合谈判的成功。

编辑部:
  肩负支配全球之重任的WTO对于加盟国又是怎样尽到说明责任的呢?假如说明不充分,今后需要怎样应对呢?

山本:
  Accountability(说明责任)这个词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被经常使用的。我理解这个词的意思是:当有某个集团性的决定的时候,对于该决定进行恰当的说明,受其影响的人,即利益相关者对于该决定,可以表明何种程度的意见,而且,是否可以对作出决定的人或集团进行检查。假如WTO的利益相关者是国家,那么,说明责任的问题在系统上则完全没有问题。WTO除了解决争端的手续之外,在依据由一致的意见决定一切这一"一致意见规则"方面,可以说对加盟国的各国政府,都尽到了说明责任。并且,具有远远多于IMF等其他国际机构的说明责任。当然,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会议论说:本国的利益被忽视,而且重要的决定都是在主要的贸易国之间完成,这些决定的过程透明度不够。对于这些议论,还需要适当的应对措施。而且,如果利益相关者并非国家,而是一般的人们,比如是农民,那么,就恐怕没有完全尽到说明责任了。为什么呢?因为农民一方面受到WTO决定内容的巨大影响,另一方面,却并不直接具备对WTO的影响力。他们不能在正式的场合发表意见,行使权力。不过,这是由于目前的系统是以在各国内部处理为前提的。

  GATT是从23个国家开始的,而现在WTO的加盟国却多达148个国家,且极不均一。在用自由贸易、efficiency promotion(促进效率)的方法来把握解释责任的判断标准的时代,与像现在这样,将开发、环境、人权、劳动标准等与贸易这一手段结合起来进行判断的时代,有很大的差异。而且还有与WTO的自由贸易、追求效率唱反调的团体,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的影响力较强,也有人提出WTO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是国家,而应是包括NGO等在内的市民社会。针对这一变化,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制定说明责任的结构。例如:即使是在WTO,也从正面提出开发的问题,也经常讨论环境和贸易的问题。而且,马拉喀什协议以来,一直在摸索NGO观察员的参加事宜。但是,WTO除了作这样的努力之外,目前还不能进行大的改革。

编辑部:
  正如山本先生指出的那样,近年来,NGO加强了对WTO意向决定过程的影响力。联合国和世界银行为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正在与NGO联合进行努力。但是,WTO是否特别应该在环境和人权问题等非贸易事项方面与NGO联合呢?

山本:
  WTO所覆盖的领域、基本原理是促进自由贸易、保护并增进效率efficiency promotion/protection(效率的促进/保护),因此,对于非贸易事项,应该进行分工和分离。例如开发应该由世界银行负责。当然,需要两个机关的协调。我举一个和NGO联合的例子,在支援发展中国家的棉花产业近代化及重建的资金和设备方面,与NGO共同研究、讨论很重要,但是,要在WTO内建立一个那样的组织是不妥当的。从贸易与环境的关联来讲,有以华盛顿条约和巴塞尔条约为首的条约和条例。从安全保证方面来讲,有与冲突钻石相关的金伯利进程等。而WTO不包括这些领域,要将与NGO的联合作为制度来编入WTO的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下一定的功夫是实现不了的。

  WTO在加速司法化(legalization或judicialization),与其他的国际机构相比完善得多。甚至有人开玩笑说:WTO中的国际法专家等占一大半,谈判过程中,政治学者也参与研究。然而,一旦制定了规则,那么,政治学者就没有参与的机会了。但是,一旦WTO所覆盖的领域不仅仅是贸易,而是扩大到开发或其他的问题,那么,只是在legalization方面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无法应对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怎样或是在何种程度上灵活操作政治方面的问题,对WTO来说越来越重要了。

  NGO与发展中国家的问题紧密相连,对开发、环境、人权、劳动等问题非常关注。基本上所有的NGO都没有把自由贸易、efficiency promotion作为基本的价值对待。至少是没有作为主要的目的而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将这样的NGO的主张不断地引入WTO的决策中,是否会导致好的结果还是一个疑问。重视自由贸易、追求效率的是跨国公司等,为了促进WTO的谈判,需要热心于自由贸易的跨国公司的积极参加。从这一观点来看,NGO在促进WTO的多边谈判方面是一种阻碍因素。

  然而,国际社会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冷战后,市场经济支配着整个世界,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都想要参加到世界市场中来。另外,人们认识到了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而且人权也作为世界性规范而共有。越过国界进行活动的非国家团体,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增加了。国际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超国家的社会。因此,人们在谋求重新编制统治国际社会的整个系统。于是,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要求重新讨论、重新编制以布雷顿森林体制为首的整个计划。尽管如此,WTO突然引入开发、环境、人权等所有的问题,可能是非生产性的。因此,虽然应该允许NGO在某种程度上干预意向决定程序,但WTO应该定位在贸易上,并有必要对非贸易事项进行分离,重新编制整个系统。

采访、撰稿/RIETI网站编辑部 Robert Robison(2005年7月8日)

2005年8月18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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