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找解雇补偿的“合理金额”

鹤光太郎
研究项目主任、教职研究员

  结束雇用(解雇)问题似乎将成为2015年安倍晋三政权雇用制度改革的焦点,对于因解雇引起的争端,重要的是三位一体齐头并进:(1)根本在于防患于未然;(2)即使发生争端也应尽量迅速高效率解决;(3)在解决问题时,应寻求多种多样的解决方法。

  关于解雇,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如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被社会常识所不容时,属于滥用解雇权利,是为无效"。在现行制度下,可以确认由于被判决解雇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的事例。

  然而在现实中,恢复原职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最终通过金钱补偿,以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而且各都道府县劳动局的斡旋和劳动审判等也多通过金钱补偿解决争端,但补偿金额的标准被指参差不齐,差距很大。

  鉴于这种情况,参照前述(3)的观点,以延续劳动合同之外的方法,使劳资双方获益的解决争端机制成为可能,具体来说,需要引进解雇补偿制度(即所谓金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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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解雇补偿制度,是指不正当解雇时,资方向劳动者支付法律规定的一定金额的解雇补偿费,以此解除雇用关系的机制。在欧洲各国这种制度很普遍。关于补偿费的金额,法律等明确规定了在不正当解雇时根据工龄应支付的大致金额,如果引进这种制度,就可以期待提高可预测性。

  在日本政府去年制定的经济增长战略(日本再兴战略改订版)中,考虑到主要发达国家都完善了通过判决进行金钱救助的机制,为了构建透明客观的解决劳动争端体系,明确提出了将于2015年展开广泛的讨论。改革已经进入了时不待我的状态。

  如何决定解雇补偿费的标准成为重要的论点,从欧洲各国的补偿费标准来看,对20年工龄的劳动者,欧洲大陆各国支付1?2年的工资。保护就业力度较弱的英语圈各国及荷兰等国家,大约支付半年工资,差距较大(参见下表)。

表:各国对不正当解雇的补偿费标准明显参差不齐
(换算为月工资的解雇补偿费标准)
(单位:月)
比利时3.0
英国5.5
新西兰6.0
奥地利6.0
丹麦6.6
荷兰7.0
挪威12.0
芬兰14.0
葡萄牙15.0
法国16.0
德国18.0
意大利21.0
西班牙22.0
瑞典32.0
(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调查。大多数国家设定为20年工龄,瑞典为10年以上,新西兰再加上相当于大约6.2周的工资,德国、西班牙由此费用中扣除退休金,美国没有事先规定的补偿金额。

  据2012年世界银行调查,为了观察平均标准,收集统计了因工龄而异的金额,计算出了平均1年工龄的解雇补偿费标准。在48个高收入国家,相当于1.8周的工资额(平均值),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35个国家相当于2.1周的工资额(平均值)。

  政府通过法律等规定解雇补偿费的标准,也反映了每个国家劳动市场的特点。为了讨论合理的补偿费标准,首先应考虑通过劳资谈判得出最合理的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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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爱德华·拉吉亚于1990年的论文中从理论上显示的解雇补偿费的"中立性"。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对解雇风险保持中立、工资完全没有框架限制等条件成立,那么结果是补偿费对雇用、劳动者福利、企业收益不会产生影响。

  这是因为,即使引进补偿费,但随着工资年龄曲线(与工龄增加相应上涨的工资体系)的变化,实际支付工资低于雇用期间本应支付的工资,与解雇补偿费相互抵消。因此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将来净收入(总和,以现在折扣价值计算)都不会产生影响,其背景是,对解雇风险保持中立的劳动者只关心将来的净收入,不关心工资年龄曲线。

  不过,劳动者通常会规避解雇风险,工资也不可能完全没有框架限制。工资少支付的部分不一定够补偿费,工资年龄曲线的变化也会对劳动者的福利产生影响。因此,一般来说中立性并不成立。分析保护就业对劳动市场产生影响的研究虽然很多,但分析如何决定补偿费的最合理标准的研究却非常有限。

  法国国家统计信息分析学院教授斯蒂芬·奥雷在2014年的论文中,使用劳动者规避解雇风险的标准匹配模型,分析了劳资双方围绕工资和解雇补偿费进行谈判的情况。根据这个模型,最合理补偿费(与工资比)可以用(1?失业保险所得替代率)/(折扣率+失业者的就职概率)这一单纯的算式表示。也就是说,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就职概率、折扣率(利率)越高,补偿费标准就越低。

  如果不被解雇就可以继续得到收入,从补偿将来的净收入的观点来看,如果有失业保险,就可以少支付解雇补偿费。而且,如果比较容易找到下一个工作,从找到工作时起就可以得到工资,所以也可以少支付补偿费。

  奥雷教授等人把这个理论引导出的解雇补偿费标准与现实中法律等规定的补偿费标准做了比较,结果显示出挪威、法国、德国等国家接近理论值。另一方面,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远远高于理论值,其标准与把工会的影响明确纳入模型后得出的标准相一致,这表明工会具有强有力的影响。

  另一方面,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教授提特·博艾理等人在2014年的论文中强调,即使拉吉亚教授的中立性条件成立,在论资排辈型后支付工资制度下,解雇补偿费也具有意义。

  在年轻时工资低,后来涨工资的体系中,中老年的工资水平高于生产率,两者的偏离产生企业解雇员工的诱因。这时,如果设定补偿费的标准超过这种偏离,就可以抑制低效率的解雇。

  如果把中老年员工高于生产率的工资视为反映了劳动者年轻时对企业的贡献(例如,取得了只有该企业使用的特殊技能=企业特殊投资),那么很显然,最合理的补偿费来源于这种投资成本。考虑到这个模型,也就很容易理解补偿费需要根据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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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产业研究所(RIETI)关于以金钱解决解雇的问卷调查(以2000人以上的正式员工为对象)可以成为思考在日本引进解雇补偿费时的参考。不正当解雇时希望得到的补偿费中间值为16个月的工资,在10?17个月的范围内,工龄越长金额也越多。这个结果与前述欧洲大陆各国非常接近。

  但是,欧洲各国的补偿费之所以强烈地反映了工龄,主要是因为贯彻了工龄短的劳动者先被解雇的先任权规则。而日本的中老年工资本来就比各外国受工龄影响更强,因此如果考虑到企业的负担,日本反映工龄的程度应比欧洲各国弱。

  在考虑这些日本独特的因素的同时,劳资双方为制定都能同意的规则,排除先入为主的偏见,以灵活的态度展开讨论是非常重要的。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15年1月19日《日本经济新闻》

2015年3月12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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