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经济手段解决解雇问题

鹤光太郎
研究项目主任、教职研究员

  在欧洲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以南欧各国为中心劳动市场的改革势头逐渐高涨。其中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意大利于6月出台了《劳动市场改革法案》(参见关键词解释)。该法案从必须从根本上实现产业和企业的合理化,改变僵化的解雇限制,促进经济走上增长轨道的角度,首次引进了企业主导以经济手段解决解雇问题的方式。

  原本,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南欧各国,对解雇正式员工的限制规定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国中属于特别严格的,对于受到保护的正式员工几乎毫无办法。为此,以往实行的是双重结构的劳动市场改革,不触及正式员工,只放宽了对有限期雇用劳动者的解雇限制。结果,有限期雇用劳动者的离职率上升,造成培训机会减少、生产率下降,尤其是给年轻人、妇女、移民和非熟练劳动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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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问题在2008-10年由于世界性经济衰退使有限期雇用遭遇重创而变得日趋严重。意大利博科尼商业大学教授提托·博埃里(Tito Boeri)在2011年的报告中指出,西班牙在雷曼危机时有限期雇用占29.5%,而2008-10年有限期雇用占整体失业人口的76.9%,达到较高水平。这与危机前有限期雇用占14.3%、在经济衰退期间有限期雇用占整体失业的12.8%的法国形成鲜明对比。之后,法国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10%左右,而西班牙在7月份高达25.1%。

  西班牙货币与金融研究中心(CEMFI)教授萨缪尔·邦托利拉(Samuel Bentolila)、法国巴黎综合理工学院教授皮埃尔·卡赫克(Pierre Cahuc)、马德里卡洛斯三世大学教授胡安·多拉多(Juan Dolado)等于2012年发表论文指出,两国在减少有限期雇用的规模上出现如此的差异,说明西班牙对正式雇用的保护比法国严格,而对有限期雇用的限制比较宽松,因此两者差异很大。该论文还报告了模拟结果,西班牙如果采用法国对解雇的限制规定,失业率上升的大约45%可以得到控制。

  邦托利拉教授、多拉多教授和西班牙银行的胡安·吉曼诺(Juan Jimeno)在2012年发表的论文中分析了西班牙的劳动市场改革。该国在1997年采用了促进无限期劳动合同制(以30-44岁以外的、就业机会较少的人群为对象,解雇补偿金的水准低于普通的无限期雇用),企业根据该合同聘用员工时,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在聘用的最初两年减免40-60%。但是,该合同在社会保险费负担减免终止时,员工被解雇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产生多少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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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在经济危机严重的2009年,西班牙等国的100名经济学家联名提出了"重振西班牙劳动市场的建议",提议统一合同,终止劳动市场的双重结构。统一合同旨在消除有限期雇用的解雇补偿金(参见关键词解释)大幅度低于无限期雇用的状态。该建议要求对于新雇用的员工,不论无限期雇用还是有限期雇用,解雇补偿金都相同,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在法国,美国麻省理工大学(MIT)教授奥利维尔·布兰查德(Olivier Blanchard)、图卢兹第一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教授让·梯若尔(Jean Tirole)、卡赫克教授以及法国经济学与统计学研究中心(CREST)教授弗朗西斯·克雷默(Francis Kramarz);在意大利,博埃里教授与都灵大学教授皮罗·嘉瑞保蒂也一直向政府提出类似的统一合同,虽然在细节上存在某些区别。从去年到今年,在OECD和欧洲委员会召开的讲座上,解雇限制和统一合同也都成为一个热门的讨论话题。

  虽然目前还没有国家实际采用统一合同,但是,西班牙将对无限期雇用的不正当解雇降低补偿金,实施以统一合同为目的的改革。巴布罗·德奥拉维戴大学教授伊格纳西奥·加西亚·佩雷斯(Ignacio García Pérez)等在2012年发表的论文中进行了推算,如果将现在西班牙的无限期雇用与有限期雇用的解雇补偿金统一,将解雇补偿金从按工龄每年补偿45天工资(无限期雇用、不正当解雇的情况下,上限为42个月的工资总额)降到按工龄每年补偿12-36天工资(上限为24个月的工资总额)的话,失业率将从14.5%降低到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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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欧各国的动向对日本有什么启示呢?在日本,民法规定,解雇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根据解雇权滥用法理,不正当解雇被看作滥用权利,解雇本身无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让被解雇者恢复原职的义务(包括对未支付工资的支付义务)。而在欧洲,一般情况下,即使通过法庭裁决为不当解雇,用人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就可以解除雇用关系。这种解雇补偿金=经济手段解决的机制在日本没有得到认可。

  当然,在法庭和解、劳动裁决、劳动局的斡旋时也利用经济手段解决,但是根据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和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的调查,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中,金额相差很大,金额很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即使法庭裁决解雇无效,恢复原职后,由于企业内外变化越来越迅速,难以重新建立与周围同事的信赖关系。对于不当解雇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选择余地的限制,与OECD各国相比,日本只有恢复原职,不承认使用经济手段解决,所以与韩国、澳大利亚并列分类在限制最严格的国家之中(参见图)。

图:不当解雇时的补偿金水准与恢复职务的义务和频率
图:不当解雇时的补偿金水准与恢复职务的义务和频率
(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注)日本在判决恢复职务时,企业需要支付审判期间的工资,因此设想平均审判期间为6个月,以此作为解雇补偿金。美国和加拿大以赔偿损失的形式判决,因此没有预先设定的解雇补偿金。

  另一方面,调查表明,越是不要求恢复原职的国家,越充分利用解雇补偿金,补偿水准越高。盎格鲁萨克逊各国和荷兰属于恢复原职的义务较少,解雇补偿金水准也较低的国家。在转职本身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应该充分照顾解雇补偿金的水准,像意大利那样,引进使劳动者有权选择经济手段解决问题的机制。

  无限期雇用与有限期雇用的两极分化问题在日本也日趋严重。但是,在日前国会上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改订版》中规定,有限期雇用超过五年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其转为无限期雇用,但这项规定估计没有任何效果。在欧洲虽然也对有限期雇用设置了最长连续时间的上限,但是几乎在所有国家有限期雇用的平均连续时间都大大短于上限。对于有限期雇用的停止雇用问题,与其将"停止雇用法理"法制化,不如在有限期雇用中引进经济手段解决机制,还应把将来无限期雇用与经济手段解决机制的统一也纳入视野。

  日本对解雇的限制是基于案例的积累,即使修改法律条文也无法放宽限制。近年来,从整体趋势来看,对企业整顿裁员的判例越来越重视程序等方面,对时代的变化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但是考虑到过去20年非正式就业问题日趋严重,重新探讨限制解雇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雇补偿金的水准,才有可能通过改变该水准"放宽对解雇的限制",使引进统一合同变得容易,向最终解决劳动市场两极分化迈出一步,从长远来看,还可以期待通过人才流动化提高生产率。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关键词解释

[意大利亚的劳动市场改革法]

  过去当员工数超过15人的企业不当解雇员工时,法院会裁决劳动者恢复原职,企业支付审判期间的补偿金,劳动者还可以拒绝恢复原职和补偿金,选择领取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是,如果恢复原职,在审判期长的国家,审判期间的工资金额积累很多,因此实际上大企业无法解雇员工。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补偿金最多为24个月的工资,使解雇问题变为以经济手段解决为主。

[解雇补偿金]

  解雇有经济性理由(日本的整顿裁员)、惩罚性理由(开除)、个人理由(狭义的一般解雇),这些理由的正当性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庭裁决。如果属于不当解雇,在许多国家,企业都可以通过支付法定水准的补偿金结束雇用关系。许多国家对于正当的解雇也采取支付补偿金的方式,但补偿水准较低。

2012年9月18日《日本经济新闻》

2012年10月18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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