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建议引进英国的“城市法典(City Code)”

鹤光太郎
RIETI高级研究员

  在日本国内企业采用敌意收购方式收购本国企业不断成为现实之中,作为预防敌意收购的策略,多指美国的毒丸型防御策略(当收购者收购到一定比例的股份时,自动发行新股,以降低收购者占有股份比例的机制)。

  但是,虽然美国企业的一半以上都将毒丸制度本身作为法令上的依据,其实,这只不过是特拉华州一个州的法院积累起来的各种判例而形成的。因此,也有人从企业引导的角度指责这种由经营者制定规则的做法。

  其中,尤其不容忘记的是,即使毒丸制度能够在美国得以有效发挥作用,那也是由于存在能够维持企业整体平衡而不允许经营者明哲保身的强有力的机制。也就是说,有机构投资家等“敢于直言的股东”、有在进行经营判断每一个节骨眼上向股东说明情况的经营者以及代表股东利益的独立的公司外董事等。而另一方面,从日本的现状来看,上述任何一种基础都很难说已经趋于完善。

适用时严格的条件

  对日本来说,更为容易引进的不如说是英国式的“城市法典(City Code)”,即通过限制TOB(公开收购股权)防御敌意收购。2004年设立的欧盟(EU)统一性企业收购指令也是以“城市法典”框架为原则的。另外,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也采用了此项制度,可以说是比美国的毒丸制度更具有“全球标准”的机制。

  “城市法典”规定在引进防御策略时原则上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认可(这称为“中立义务”,即使在平时就引进了防御策略,在非常时期需要启动时也要得到股东大会的认可),与在董事会上就可以决定广泛引进防御策略的美国相比,对防御策略的适用十分严格。

“全部收购义务”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规定原则上禁止部分性TOB,当收购者取得决议权的30%以上时,必须收购剩余的全部股份(原则上为现金收购),即规定有“全部收购义务”。由于有这种收购上的限制,即使在敌意收购中,也能够排除明显有损于股东和企业利益的二次收购(通过将第二次的收购条件变得更为不利而强行使股东急于答应最初收购条件的手法)以及使被收购企业在股价较高时购回股权为前提的绿函交易(Greenmail)等资金证据不足的收购。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Curtis J. Milhaupt教授也认为由于“城市法典”比毒丸制度更为简单易懂,所以更容易进入日本并得以实施。

  此外,被称为“PANEL”的自主机构在判断可以免除“全部收购义务”的情况下,不是通过司法,而是由公共机构判断企业收购的是非,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到与日本传统的经济规则的共通之处。

  因此,我们不能够固守引进美国的“全球标准”到日本的制度之中这种观念,重要的是应该认真考虑其他各国的替代机制和制度的长处和短处,这在制定防御敌意收购的策略上也是一样重要的。

2005年9月12日《FujiSankei Business i》

2005年10月20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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