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收购制度的课题
价格设定应该基于“费效比”

大桥弘
研究项目主任、教职研究员

  自从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事故以来,可再生能源受到了热切的期待。地震前确定的现行能源基本计划提出的目标是,再生能源的电源结构比从2010年度的10.2%增加到2030年的大约20%。目前正在对基本计划进行修改,就进一步加速采用再生能源展开讨论。

  不仅从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观点,而且从能源安全保障和分散电力能源的观点来看,对于这一动向也基本上不会存在异议。但是由于再生能源与现有能源相比,发电成本依然偏高,因此要扩大普及,在某种程度上还必须有政策上的推动。这种政策上的王牌就是预定从7月1日开始引进固定价格收购制度。

  这个制度是把已经对住宅用太阳能发电实施的收购制度的对象范围扩大到风力和生物质发电等再生能源领域,同时规定电力企业履行义务,在一定期间内,以固定价格收购这些能源的全部发电量。收购所需的经费以附加费用(surcharge)的形式计入电费,因此,原则上需要包括一般家庭在内的电力需求者负担。

  关于收购价格和期间等条件,听取相关政府大臣的意见后,尊重在上个月国会上获得同意的采购价格等估算委员会的意见,由经济产业大臣发布。届时将公布什么样的收购条件,国内外的电力企业都在拭目以待。

  德国和西班牙也引进了收购制度,对采用再生能源具有极其明显的促进效果。但另一方面,在国民负担和产业培育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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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根据这些情况,将从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三个对思考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的详细设计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第一,关于收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去年经国会讨论的结果,认为收购价格的计算方法应在兼顾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决定。也就是说,设定再生能源发电的典型模式,在确定收购价格时应覆盖安装和运转这种发电模式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引人关注的是,对这种计算方法的基本设想与地震后对东京电力公司指出的"综合成本方式"设想相似,即把劳务费和燃料费等电力公司业务所需的成本累积计算。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由于设定的电费可以保证回收成本,因此对于一般发电企业来说,缺乏提高业务效率的激励机制。为避免同样的问题在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生,需要想方设法在制度上保证收购价格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对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规定每年报告业务收支的义务,并设定根据该报告修改收购价格的程序等方法值得探讨。保证成本和工作报酬的合理性,对于维持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削减成本和提高业务效率的激励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技术革新日新月异的再生能源领域,建立行政监督体制是当务之急。

  从根本上来说,设定收购价格的目的是促进采用再生能源,因此不应以合理的利润为基础,而应为实现特定的采用数量目标设定所需的收购价格才是合理的。公布若干个关于收购价格的计划,明确各个计划预测的再生能源采用数量及其费用负担,在实现收购价格决定程序的透明化方面非常重要。

  公布收购价格与再生能源采用数量及费用负担的对应关系,可以促进国民围绕收购价格是否妥当展开讨论,而且在政策方面也可以从费效比的观点进行经济性评估。

  此外,人们还在讨论通过把石油煤炭税收的一部分补贴再生能源发电,用来抑制因附加费用(surcharge)引起电费上涨等问题。以环保价值上升的名义,把收购费用的增加计入电费并非长久之计。收购制度应定位于国家对全球变暖采取对策的一环,形成不仅电力需求者,而且全体国民共同努力的机制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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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是有效利用竞争机制。不言而喻,收购价格越高,收购期间越长,越能促进再生能源的普及。在政策上应认真考虑的是,如何设定既不增加国民负担,又能高效率地采用再生能源的收购条件。

  要想高效率地采用再生能源,应不论收购种类和规模等,在原则上统一收购条件。在这里有两个重要因素:(1)收购价格不同会使采用数量发生什么变化(弹性);(2)随着采用数量增加,将来发电单价会下降多少(量产效果);在实际业务上,应建立根据采用量的不同,能够灵活机动地设定收购价格的机制。

  此外,也可以考虑按照规模和设备形态等细分收购对象。不过,设备的认定和计算收购费用越繁杂,在实际业务中越有可能发生纠纷和混乱,结果可能损害国民对收购制度的信赖,设计收购制度应以简易简便为宗旨。

  第三个是关于培育产业。在考虑收购制度的费效比时,通过该制度扩大再生能源相关市场,以此搞活日本产业这一政策上的视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像德国那样,造成中国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大量流入,国内太阳能电池生产厂商相继破产的事态,从扶植国内产业和保护就业的观点来看,收购制度的意义可能事倍功半。然而话虽如此,把外国生产厂商排除在收购对象之外的制度,在当今的全球化潮流中,难免被批评为落后于时代。

  要使收购制度成为催化剂搞活日本产业,需要的不是"保护"国内产业,而是"发挥"日本产业强项。从这一角度出发,作为方案之一,可以考虑制定批准设备的基准,对再生能源设备中具有高度波及效果的关键技术实施战略性优惠。

  例如,有利于系统稳定的技术和设有电池的设备是日本的强项,对安装使用这些日本设备实施优惠,不仅可以期待对电动汽车和家用电器等其他产业产生技术上的波及效果,而且在灾害时还可以作为应急电源使用。从根本上来说,安装使用这些关键技术本身可以使大量采用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系统变得容易,因此即使对照收购制度的宗旨,上述设备认定的方式也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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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价格收购制度具有彻底改变日本再生能源相关市场环境的潜力。从7月份开始,我们将必须与这个制度长期共存10年以上。希望日本认真吸取国外的失败教训,冷静而慎重地设计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形成推进日本新能源和节能的基础,为振兴萧条的日本经济发挥作用。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12年4月7日 《日本经济新闻》

2012年5月30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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