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大企业合并
竞争政策的焦点在于效率

大桥弘
RIETI研究项目主任、教职研究员

  进入2010年以来,在世界上的并购(M&A)呈现复苏形势的情况下,日本企业的并购却依然不能摆脱下降的趋势。合并计划谈判破裂的事例也接连不断,企业合作或合并的势头萎靡不振。规模太小无能力向海外发展的企业群,拥挤在因人口减少而不断缩小的日本国内市场,失去了发展空间,企业的体力受到毫无必要的消耗。

  新日本制铁和住友金属工业宣布已经开始探讨合并,这个消息打破了日本许久以来的沉闷,带来了一线光明。如果粗钢产量仅次于安赛乐米塔尔(Arcelor Mittal)公司排名世界第二位的大型企业合并能够成功,就会使日本国内其他行业也积极推进产业集群和重组,加强向海外发展的势头。在预测今后的日本经济上,这次合并的成功与否也具有重大意义。

  焦点之一是公正交易委员会将对此作出什么判断。新日铁从刚成立之初就受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合并进行审查的摆布。在1970年八幡制铁和富士制铁合并,粗钢产量仅次于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占世界第二位的新日铁公司成立时,为获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批准花费了两年时间。当时的合并是在贸易和汇率自由化的进展过程中,钢铁企业对国际竞争力下降产生危机感的一个回答。

  虽然时代背景不同,但是这种危机感与我们今天面临全球竞争产生的危机意识有重合的部分。在这一点上,本次合并使人想起新日铁成立时的曲折。同时,也是一个了解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审查在这40年期间发生了什么变化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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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确认一下在经济学上对企业合并的理解。企业之间的水平方向合并,具有效率化效应和限制竞争效应这两种相反的效应,前者是指通过扩大规模以期实现生产、销售和流通部门精兵简政,增加以较低廉的价格向需求者提供较高质量产品的可能性,有益于国民经济。

  另一方面,所谓限制竞争的效应是指由于合并,企业数量减少,导致市场竞争趋缓。竞争趋缓对出售方的企业有利,可以通过控制数量提高对价格的决定能力。但是需求者却不得不屈从于高价格,社会福利(社会整体的满足度)有可能下降。在八幡和富士两家制铁公司合并时,重视提高效率性的经济界与视自由竞争受到限制为问题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和经济学家之间,引起了波及全国的争论。那么从反垄断法的观点出发,应如何思考本次大规模合并呢?以下笔者将在回顾40年前合并的同时,探讨三个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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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论点是关于对“限制竞争效应”的判断。在八幡和富士合并时,公正交易委员会裁定在铁路钢轨等市场份额较高的四个产品领域,竞争受到了阻碍,要求为解决转让业务等问题采取措施。

  但是近来,创新和规模经济作为企业竞争力的源泉变得更加重要,在半导体等规模经济发挥作用的产业,市场份额也可以视为显示效率效应的指标。如果效率高,降低销售价格的余地也就增大,可以促进竞争。

  70年代以后出现飞跃发展的产业组织论也认为,以市场份额判断限制竞争效应的做法不妥,应关注在市场份额中得不到反映的需求替代性和企业参与市场的可能性等因素,这种意见占了上风。

  受这种学术研究发展的影响,美国去年修改了水平方向合并的方针,提出了不依靠市场份额这一机械性指标对限制竞争效应进行判断的方向。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中,经济学专业职员比例只占5%,低于欧美,尽管如此仍需要在认识到重视市场份额存在弊端等的同时,摸索审查合并的方法。

  第二个论点是关于“效率性效应”。此次钢铁大企业合并有望使两家公司在优势领域互相融合产生互动效应,提高生产率和技术水平。这种提高效率的效应很难事先作出预测,估计在以往进行合并审查时,对效率化的考虑是有限的。

  然而新日铁成立以后,在新建开工的大分炼钢厂采用了世界首个全部连续铸造方式的成套设备,促进引进比原有技术在效率化方面更为优秀的连续铸造设备,使钢铁生产的效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这个事例,此次合并审查也应该重视效率效应。

  特别是对于今后的日本经济来说,创新将成为比以往更重要的命题。其中加强产品创新,刺激新需求是非常重大的课题。

  根据文部科学省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去年实施的《全国创新调查》可以看出,产品创新的概率与竞争企业数量的相关关系呈倒U字形(参加下图)。笔者作为该研究所的客座统筹主任研究官,以拥有1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为对象进行了抽样调查,收到了4579家公司的回答(回答率30.3%),下图为统计分析的结果。

图:实现产品创新的比例和竞争性
图:实现产品创新的比例和竞争性

  与垄断相比,竞争企业有1—2家时,产品创新的概率最高,竞争对手进一步增加对创新并没有好影响。创新与竞争性的非线形关系,在美国等许多其他国家也同样可以观察到。虽然从本调查结果不能轻易得出对特定的合并案例的判断,但是在思考今后的合并审查时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第三个论点是合并审查的判断标准。在竞争政策方面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应批准对需求者没有好处的合并;另一种认为,通过合并,企业产生的利润只要能够填补由于销售价格上涨使需求者遭受的损失,就应该批准合并。不过应注意到,当强调创新的重要性时,这两种意见的差别逐渐消失。不断创造出为消费者带来好处的新产品或新服务的动力在于企业的利润,在考虑需求者的好处时,需要从考虑到企业利润的社会福利观点来进行合并审查。

  为满足国外需求的合并预计今后也会增加,把合并的好处降低为国内需求者福利的看法,不仅是给致力于向海外发展的企业泼冷水,而且有可能给日本经济的长期增长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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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并经常引起交易对方的产业发生连锁扩展的倾向。在钢铁的主要原料铁矿石和煤炭市场,资源垄断企业的影响力不断增加,如果此次合并具有与之进行对抗的一面,那么以合并为契机,也许会促进钢铁交易对象的汽车和电机产业的集群和重组。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企业合并的链锁反应,下游企业的筹措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有望大幅度提升,企业合并对需求者的影响,应在这种产业结构的大变动中进行考察。

  八幡和富士两家钢铁公司合并以后,这40年来,据说没有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并购进行审理裁决的事例。在八幡和富士合并时,经过审理裁决这一公众的场所进行讨论,加深了对合并的理解。但是在此后的合并案件中,基本上所有需要详细审查的案件,都不是通过审查裁决,而是法律并未做出规定的事先协商解决的。

  事先协商解决的一部分合并案件虽然公开了,但是只有行政当局设定的有限的透明度得到保证,对于能够经得起检验的合并裁决的根据,却没有及时积累相关信息。为了使申请书格式等各国独自规定的合并审查实现标准化的重要目标,如何以排除行政当局随意性的形式,完善日本的合并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呢?

  改变事先协商制度还只是改革的第一步,笔者热切期望以此次合并为契机,展开对合并的公开讨论。

※本中文稿由RIETI翻译

2011年2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

2011年8月24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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