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对公司抱“幻想”吗?

小林庆一郎
RIETI研究员

  活力门公司(livedoor Co.,Ltd)与富士电视台(Fuji Television Network, inc.)的争端,经过两个月的攻防战终于以和解告终。虽然双方都宣称要进行业务上的合作,但考虑到事情的原委,以及依然残留在两者之间的感情上的芥蒂,现在并没有迹象表明今后实现具体业务合作可能性。最终,本次事件或许会被评价为一场“本质上追求利益的金钱游戏”。

  然而这场闹剧却引发了关于日本企业社会种种问题的思考。关于证券交易规则,防止收购的理想策略及媒体的公共性等问题,都留下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其中特别具有深刻意义的是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即“企业究竟属于谁”。

公司属于股东吗?

  从股东与投资者的立场来看,“公司属于股东”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将细节问题放在一边,从法律上来讲公司实质上的所有权也属于股东。现在有很多人对这一“当然”看法表示异议,对此活力门公司总裁堀江先生肯定会觉得十分惊讶和厌烦。

  首先让我们来整理一下公司属于股东这种思路的要点。

  通常,从经济学等角度来思考,企业存在目的在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且,利润最终归股东所有。也就是说,公司的存在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职员怀着“成就感”工作,客户从公司获得很大的满足,这些对于公司来说都非常重要,然而,职员和客户真正重要的是他们给公司带来利益,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反过来说,如果公司为了顾及职员和客户的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就与公司存在的目的背道而驰了。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遵循股东的利益来解决职员及客户的问题,对一个公司来讲是理所当然的行为。

  而且,只有股东自己最清楚什么对自己有利,所谓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就是优先贯彻股东的意志。从这种思考方式出发,公司业务内容的重组、最高管理层以及职员的更迭,当然应该按照股东的“意见”来进行。

  举例来说,正如活力门公司在将日本广播公司(Nippon Broadcasting System,Inc.)纳入为自己旗下的子公司时那样,即使股东对公司的业务(电台广播)并没有专业知识,应该让谁来经营依然由股东来决定。对一个公司来说,是要求现既有的经营者继续经营,还是征召新的经营专家,这种选择的权力是股东当仁不让的。

  此外,最近的经济学理论以“Principal Agent Model”即“委托——代理模型”来看待公司。公司的经营者层及职员,最终是为了被称为股东的“本人(Principal)”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不过是股东的“代理人(Agent)”而已,这种思路认为这才是公司的基本形式。

公司属于职员及客户吗?

  传统的日本企业与工薪阶层对上述观点持完全相反意见,这种看法更接近于“公司属于职员及客户”。这种主张要点如下所述。

  在经济学的世界里,公司属于股东,公司的目的或许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现实中却并非如此。首先,创业者及职员在想从事一项业务时,必须先有资金,因此要会在股票市场上募集投资,招募股东。

  当创业者本身是股东时,说公司属于股东当然没有什么疑问,然而,对于由雇用经理人经营的上市公司来说,实际上股东不过像银行等债权者一样只是出资方而已。

  究竟公司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吗?

  在大多数公司的章程里,关于创设公司的目的通常都包括通过公司业务来为社会做贡献这一条,这并非仅仅是无意义的表面文章。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做到仅仅以金钱利益为目的而工作。如果公司的业务内容没有任何公共意义,那么职员也就无心去从事。而且一般的人也不想将自己的人生寄托在惟利是图的公司上。

  此外,只要尊重股东的意见就能增进股东的利益,这种看法也太过单纯。比如说,同是股东的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就不尽相同。从长期来看,能激发职员的工作热情、使多数客户感到满意的业务会提升公司的价值。而如果追求短期的股东利益,长期来看就会扼制股东自身。假如存在经济学所设想的“完全的市场”,股东目光短浅地追求短期利益也许不会使企业的价值受损,但现实中的企业社会却并非如此。这是由于股东在获得了短期利益之后将公司卖掉,通常会给公司带来很大伤害,使公司价值受损。

  所以,公司的经营,并不能股东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应该综合最高管理层、职员和客户全体的意见来决定经营方针,如果获得更大的利益,股东作为出资者只会获得更多的利益。

  即便在经济学中,也有将股权称为剩余请求权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权索取在支付工资及偿还债务以后之后公司的剩余利益。也就是说,业务的内容最终由最高管理层及职员决定,股东不过拥有索取剩余利益的权利。

对偶性——两者实际是一样的吗?

  那么这两种主张到底哪一方有理呢?

  公司到底属于谁,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转化为到底应该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还是“职员的干劲与客户的满意程度”的话,那么实际上,双方的立场并不一定是矛盾的。

  有时,同样一件事若从相反的侧面来说,听上去似乎是在说完全相反的事情。公司属于股东的立场与公司属于职员和客户的立场,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这样一种关系。

  使职员与客户的满意从属于股东的利益,最大限度向股东提供利益的公司与将股东的利益压低至最低限度,使职员与客户的满足最大化的公司,实际上是完全“相同”的。所谓“相同”是指,两者在选择业务内容及安排职员方面会采取相同的选择。如果只是从外部来观察该公司的行为,是无法区分该公司是属于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还是以职员的干劲与客户的满意程度为目标的公司。

  这样,听上去似乎是完全对立的,实际上却是完全一致的,这种关系就是对偶关系。关于这种对偶关系还有一个更简单的例子。

  在制造一种产品的时候,“为将成本维持在一定水平应尽量扩大产量”的问题与“为了保持一定的产量必须使成本降至最低”的问题,在语言上虽然不同,但内容是完全相同的,这是很好理解的。两方都等于“使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降至最低”。不管从哪一方面理解,两者在对材料的比率,供货商和经销商的选择上都完全相同。

  同样,股东利益最大化与职员满足度的最大化也是这样一种对偶关系。所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与谋求职员满足度的最大化的公司结果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更准确地说,两种公司不过是在股东与职员间分配利益的比例不同。但是,这是一个如何分配公司这块馅饼的问题,馅饼的性质及大小在哪种场合都是不变的,这就是将企业的问题进行经济学上的定式化,也就是将其作为“委托——代理问题”来考察时所显现的问题之一。

  这样看来,股东与职员不管谁主谁从,都不会改变公司的状态。从理论角度来考虑确实是这样,可是也不能说类似“公司到底属于谁”的争论是没有意义的。问题似乎存在于更深的层次上。

自我牺牲的难题

  问题在于,公司有时候需要职员做出自发的自我牺牲。

  比如为了应对客户的投诉,职员需要深夜或者周末加班。当然,公司必须以加班费及休息日津贴的方式给予金钱上的补偿。然而公司职员为了工作不得不牺牲用金钱无法弥补的家庭及个人生活。

  如果职员优先考虑自己的生活,不对客户的要求做出回应,公司的信用就会下降,利益也难以上升。不需要职员们做出牺牲公司也能正常运作固然是理想的状态,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多见,通常总会给某些职员带来某种影响。如果一个公司里没有不在意这种影响、在工作时具有献身精神的职员,那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不管是哪一家公司,或多或少都是由职员的自我牺牲支撑着的。

  那么,职员为什么愿意付出自我牺牲呢?

  首先当然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比如为了以后的提升等。然而,仅仅这样并不能使职员总是在合适的时间做出必要的应对。职员之所以能够有时做出牺牲,毕竟还是由于背后有着对客户的信义、对公司的忠诚以及对工作的抱负等伦理观支撑着。

  然而,信义、忠诚、抱负等伦理上的价值,属于与金钱上的自利完全不相容的伦理体系。要使追求利益的公司职员采取否定自我利益的牺牲行动,就需要确立与利润动机不一样的规范。

  有种观点认为,人生来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两种不同的伦理体系(珍·雅各布斯(Jane Jacobs)《Systems of Survival》)。由于人是能够从事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的生物,对各种活动也拥有不同的伦理规范。所谓两种活动是指“取得”某种物质或“交换”某种物质。

  所谓取得某种物质的活动,是指从自然或敌方获得某种物质,再拿来与同伴分配的活动,是人类之外的动物也会从事的活动。与之相对,所谓交换某种物质的活动则是只有人才有的活动。交换同等价值物的行为就是市场上的商业交易,规范这一交易的是“市场的伦理”,即商业道德。在市场伦理体系中,“遵守合同”被认为是美德,该伦理体系的目的在于鼓励诚实的商业行为。此外,因为市场伦理的终极目标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所以它不可能鼓励自我牺牲的行为。

  另一方面,取得某种物质进行分配的活动是集团管理行为的基本形态。在现代社会中,军队及体育活动中的运动队还有企业等组织的运营就是这种行为的典型例子。为共同体内部的统治行为提供准则的伦理体系是“管理的伦理”。在管理的伦理体系中,最终的目标不是单个个人,而是其所属的组织获得成果。这样,每个个人轻视自己的利益,牺牲自己以拯救同伴被认为是最大的美德。

  它源于集团的管理,或者说企业的运行这种活动,本身具有必须迫使一部分成员做出牺牲的(企业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的性质。为了使成员自发地做出自我牺牲,就需要有赞赏自我牺牲的伦理规范。

  这样,为了维持这种伦理规范,就必须让成员把组织(共同体或企业)看作宁愿牺牲自己也必须维护的某种崇高的价值的体现。如果说企业的存在理由就是使金钱利益最大化,职员就不会认为这是即便牺牲自己也要维护的价值。如果职员不视公司为表现忠诚与抱负的对象,职员就不会做出自我牺牲,公司也就无法存在下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的关系是在市场伦理下追求利益,对内共同体的伦理则是公司运营所不可或缺的规范。如果股东将以金钱利益为最高目标的“市场伦理”带入公司“内部”就会破坏企业内部的共同体伦理规范。

“幻想”带来的利益

  优先考虑股东利益的并购之所以遭到反对就是由于这个原因。由于公司是表现忠诚和抱负的对象,对于职员来说,公司并非是追求利润的机器,也不是金钱上赤裸裸的“所有”的对象。对职员来说,如果公司不是高尚理念及理想的对象,他们就无法做出自我牺牲。

  当然,这也可以说是来自职员一方的共同幻想。然而,如果职员不抱有这种幻想,公司最终就无法很好地开展业务。这样不仅无法获得更多利益,甚至是否能够生存下去都成问题。即便为了公司获得更高的利益,也必须构筑一种使职员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自我牺牲地投入工作的“幻想”。

  进而言之,这种幻想决非没有根据的幻想。正是由于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很高的社会及公共价值,其商品、服务才能卖得出去,最终公司也能从中获利。公司的存在中包含超越金钱的公共价值是获取更多利益的前提条件,职员也将此作为献身工作的动机。

  另一方面,公司也有作为追逐利益的机器的一面,这是市场上的现实。这次活力门公司与富士电视台的攻防战就将这一面——职员决不想看到的一面——清清楚楚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公司如果不获得利益就无法生存下去。获取更大的利益对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来说是合理的目标。然而,如果职员都采取利益至上主义的行为方式,公司就无法让职员做出必要的自我牺牲。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公司的业务,最终使公司无法生存下去。也就是说,对职员来说,公司必须是超越金钱利益的存在。

  这样,公司的存在所具有的两种意义上的性质——必须追求利益,同时还得保持超越利益的存在理由——这就引发出无休无止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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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号《论座》(朝日新闻社)

2005年7月14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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