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削减15%也是可行的

川口大司
教职研究员

  7月1日公布了限制用电的法令,对用电大户规定了比去年节电15%的义务,对用电较少的企业和家庭也提出了节电15%的努力目标。

调整价格还是调整数量?

  对于这种数量限制,许多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提高电费来抑制需求。然而,不具体划定提高电费的幅度,就不可能成为具体的政策建议。

  电费提高多少能够实现减少用电15%的目标,这取决于电力需求曲线的形状。然而实际上,日本的电力需求曲线的形状似乎并不那么明确。根据现存的实证研究,秋山与细江合作的论文(RIETI Discussion Papers Series 07-J-028)指出,以生产量为定数的附带条件生产量要素需求函数的价格弹性在各地区之间存在偏差。从本次电力紧缺的对策来看,最有关联性的推测值是东京电力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短期价格弹性,据推测,这个数值大约为0.07,95%的可信范围在0.01至0.12之间。所谓价格弹性为0.07,意味着电费提高10%时,电力需求减少0.7%。不可否认,这个计算误差可能很大,但是如果电费提高至3倍时(即增加200%时),电力需求大约减少14%。因此,如果要减少15%的用电量,就需要把电费增至3倍以上。价格弹性的推测值存在波动,假如采用0.01这一数值,那么要想削减15%的电力需求,电费就需要上涨1500%,但如果采用0.12这一数值,电费只需上涨125%即可。然而,当假设电力价格上涨1500%时,整个经济的生产量有可能大幅度下跌,因此,使用附带条件生产量要素需求函数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应该以较少幅度地提高电力价格来达到目标。总之,关于为实现削减15%的目标,应提高多少电费的问题,目前还只能提出具有较大弹性范围的建议。

  在此次供求调整中不允许发生任何失误,这是因为电力需求量一旦超过电力供给量,就会发生大停电。因此,如果试图通过调整价格来抑制电力需求量,就需要把电费设定得高一些,留出富余,以防止万一发生大停电。以设定这种较高价格来提供电力,其结果很有可能会造成大量电力剩余的低效情况。

  与其冒这种风险,试图通过调整价格来调整电力需求量,不如以政府拟今年夏季实施的直接控制电力需求量的政策更为现实可行。马丁•威茨曼(Martine Weitzman)在1974年发表的题为“价格与数量”的论文中已经指出,如果制定政策当局不具备对经济结构的有关知识时,控制数量可能优于操纵价格。经济学家和民间智库等已经提出了方案,即应该通过大幅度提高40安培以上家庭用电的基本电费,面向用电大户扩大供求调整合同来抑制需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案中都包含了直接控制高峰时间用电量的想法。

共同限制用电框架可实现的效率性

  比起经济学家对一律节电15%感到担心的更为本质的理由是,由于削减用电量的边际费用因企业而异,因此会导致低效。例如,我们设想有规模相同的炼钢厂A和炼钢厂B,炼钢厂A拥有柴油驱动的私人发电机,只要能够接受一定成本的增加,就可以利用私人发电机,削减15%的用电量,必要时,甚至可以削减30%。另一方面,炼钢厂B没有这样的替代发电设备,要完成削减15%用电量的目标,就必然导致减产。也就是说,削减15%用电量的边际费用,炼钢厂A小于炼钢厂B。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炼钢厂A和炼钢厂B一律严格履行削减15%的义务,就会招致不必要的减产,在这个意义上说,造成社会成本增大。

  作为替代炼钢厂A和B各自削减15%的方法,我们假设炼钢厂B不削减用电量,让炼钢厂A削减30%的用电量,并允许B向A支付补偿代价的交易。如果允许进行这种交易,就能把对生产的打击控制在最小程度,可以削减两家炼钢总计用电量的15%。这种跨企业以削减15%用电量的框架进行交易的机制,与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属于同样的构思,实际上,此次政策的“共同限制用电框架”就实现了这一构思。这是允许跨越企业框架,两家以上企业总计完成削减15%的制度。如果有效地利用这个制度,削减15%用电量的社会性费用就可以控制在最小程度。从介绍这个制度的网页上看,似乎不禁止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这种框架的交易,所以,从某个企业购买超出15%的削减框架,再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这种形式形成的框架还可以成为一种商业机会。关键在于有多少企业参加这一框架。

  当然,在为明年夏季抑制电力需求做准备时,提高电费也在情理之中。至于提高多少才合适,只要按实际心理价格了解到在上述“共同限制用电框架”中,用电量框架的交易是多少,就可以在经济整体上探讨削减15%时的边际费用是多少。此外,有必要正确了解包括用电较少的企业和家庭在内的电力需求的价格弹性,同时还需要在提高电费时做好周密筹划,纳入社会实验方面的因素,比如错开各地区提高电费的时机等,以便其后容易进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推算。

2011年7月14日

2011年7月14日登载

浏览该著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