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行有实效的年金讨论归纳论点

中田大悟
经济产业研究所 研究员

  由于年金记录问题和盗用贪污保险费问题,以消极论调为中心的年金制度讨论成为主流,最近总算开始就今后如何维持并发展年金而展开积极性的讨论。

关于提高国库负担的财源

  把发放基本年金的国库负担比例从1/3提高到1/2时,如何选择财源成为燃眉之急,受到国民的广泛关注。在日本极其紧张的财政状况下,寻找约2.5万亿日元的稳定财源是一个非常令人头疼的问题。曾经有人提出利用缩小或废除定率减税的部分来充当财源,但在最近,终于出现了通过提高消费税而将多征得的税收来充当财源的讨论。与此同时,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都出现了应以消费税作为财源来探讨基本年金完全由国库负担(税收方式化)的论调。人们期待通过税收方式筹措基本年金以防止由于低年金和没有年金而陷入贫困,笔者虽然也认为这是一个应积极探讨的课题,但这里的一个重要论点是,这一做法必须得到国民的同意。

税收方式与保险费方式——似是而非的年金制度

  现在的政府年金制度是由保险费负担的。由保险费负担的年金存在和缓的等价性。我们在支付保险费的时候,政府根据计算好的公式,约定数十年以后支付与保险费相应的年金。但是,用税收来支付的年金的等价性极低,具有极强的扶助特点。也就是说,即使都是以基本年金的名义发放,但财源不同其特性也就有显著差异,由保险费负担的年金无法简单地改变支付额,但如果由税收负担作为一种补助性的年金,那么以政府的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支付额,就具有了正当性。主张由税收负担基本年金的论者应该告诉国民财源的改变会从根本上改变年金的特性,会带来哪些利弊,坦率地征求国民的意见。利在于降低(比如对高收入者)支付的年金额,因而有利于财政,并可以防止将来出现有人因收入低而年金数额低或无年金。弊则是对于领取年金者来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年金会被降低。关于这一点,政府需要征得国民广泛的同意。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如果把为支付年金而征收的税(比如消费税)看作是保险费的支出,从而抑制未来以政府裁量改变年金发放额的话,那么就有必要重新整理概念。

扩大临时工领取福利年金适用面

  在认识到其必要性的同时却没有取得进展的是关于扩大临时工领取福利年金适用面的问题。但是,以税收负担基本年金的方式有可能有效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现在的福利年金并不是以月收入乘上保险费率的形式来征收保险费的,而是将月收入分为30个等级,按照各个等级的基准收入(被称为标准月收入)乘以保险费率来计算出保险费。

  比如说,最低级别的一级是以月收入不满101,000日元的人为对象的,月收入在此以下的一律以标准月收入9万8000日元计算,将该标准月收入乘以保险费率来计算出保险费(月收入605,000日元以上的人被定为最高的30级,标准月收入按62万日元来征收保险费)。一级福利年金保险费在现行保险费率下是14,696日元(劳资负担合计),大概与14,100日元的国民年金保险费的负担相平衡(支付时,在基本年金上还有按收入比例支付的部分,所以福利年金更有利)。

  因此,如果以现在标准月收入的最低标准和第3号被保险者制度的存在为前提,那么能够扩大福利年金适用范围的临时工的框架从一开始就已受到限制。如果基本年金改由税收负担,由于与国民年金保险费的平衡和对第3号被保险者的限制也就不再是问题,所以通过放宽福利年金的标准月收入的下限,就能够顺次扩大对临时工的适用性。

  理论上说,比如即使每月临时工的收入只有1万日元,只要在能工作的时期参加了工作,年老后就能够得到与参加工作时的收入成比例的年金。问题在于经济界是否接受将福利年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临时工。在大幅度依赖临时工的产业中,会有强大的反对力量。但是,从企业整体来看,如果没有了与基本年金相当的保险费负担,那么企业的负担就可以大大减轻(福利年金保险费也许可以保持在13%左右),因此以此为突破口,或许有可能达成企业和家庭双方满意的结果。

福利年金适用于私营业主的范围需要扩大到什么程度

  无论是分为两个等级的年金制度,还是北欧型的年金制度,世界上的政府年金制度大概都包括收入比例部分在内。通过设立收入比例年金,加入年金的人就可以减轻经济变动和寿命的不确定性等风险,同时,能使退出劳动力市场之前和之后的消费波动不大。特别是对于明确规定年龄期限的企业雇员来说,这是年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也有人认为政府年金应该限定在最低保障和基本年金的水平上)。

  比如说,在民主党制定的年金制度方案中,与现行福利年金第二等级同水平的收入比例年金适用于所有加入者(所有国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确实,如果年金制度对私营业主和受雇职员一视同仁,就业时期的就业行为就不会对年金产生影响,无论是从公司辞职自己创业的人,还是停止自己的事业而进公司工作的人,年金的支付都是一样的。这一点或许有助于促进日本一直低迷的新设企业数的增多。但是同时也必须考虑把收入比例年金适用于纯粹的私营业主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对退休概念模糊的私营业主积极发放收入比例年金,或许没有多大意义。

  此外,也应考虑以征税方式来运营收入比例年金。在人口老龄化急速发展过程中,征税方式的年金伴随着处于工作时期一代人的负担能力的“风险”。从世界年金改革的潮流来看,很多国家所采取的方案都是保留原有的征税方式作为基础,同时限制其规模扩大,并部分地采取积累方式,通过多层次的年金结构寻求分散风险。逆此潮流而动,旨在扩大征税方式年金规模的方案,一定要充分考虑计划性与慎重性,有必要对包括扩充现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在内的各种方案进行探讨。

找出合理的接点向国民进行说明

  不仅日本,瑞典也进行了年金改革,并经常被作为年金改革的模范。像瑞典那样大胆的年金改革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年金管理当局长年以来一直努力寻求达成一致意见,各个政党从一开始就避免利害关系上的冲突,始终致力于形成合理的一致意见。日本于2004年修改了制度,使年金制度切实地取得了进展。为使日本的年金制度能够更确实地具有可持续性,我们期待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能够进行有建设性的对话。

2007年10月23日

2007年10月23日登载

浏览该著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