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ETI经济政策观点 第八回

LIBOR:老问题新形式

濑田(中野)圣子
顾问研究员

导言

  在2012年11月4日至5日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表公告表示,"解决有关设定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the 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等指标和指数的由来以久的脆弱性问题,对为确定恢复信用的手段所采取的措施和正在进行的探讨表示欢迎"。围绕LIBOR等问题,由于巴克莱银行、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以及和巴克莱投资银行(以下称"巴克莱")散布虚假信息,企图操纵市场行情,被责令支付民事罚款而广为人知。不过,本报告将通过概观过去的执法事例证明这个问题缘来已久。而且近年来,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从以往通过交易所间接进行监督的方法逐渐改变为计算指标的直接监督。本文将介绍最近市场监管当局的这些活动状况。

巴克莱事件在美国法律中的定位

  2012年6月27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以散布虚假信息,企图操纵市场行情为由,责令巴克莱支付民事罚款2亿美元,改善业务等。

  下达这个命令的依据是美国主要针对股份以外的金融衍生商品交易做出规定的商品交易法(CEA),CEA第9条(a)(2)规定散布虚假信息为可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利用电信、电话等通讯手段,对影响或可能影响跨州交易价格的某市场行情,故意散布或指使散布虚假信息以及有可能造成误解的信息或故意出错的信息。此外,CEA第6条(c)和(d)规定对操纵市场或企图操纵等可以处以民事罚款等。如果CFTC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违反CEA,在跨州交易中操纵市场或企图操纵,就可以送达诉状,处以民事罚款等。

  CFTC判决巴克莱主要违反了第6条(c)和(d)以及第9条(a)(2),责令巴克莱支付民事罚款等。下面对照各法律条文的违法条件,分析法律适用情况。

[第9条(a)(2):散布虚假信息]
  • 巴克莱经常有意地向各个指标计算主体的英国银行业协会(BBA)和欧洲银行联合会(EBF)(实际上是受各银行指定委托的汤森路透公司)发送关于美元、日元、英镑的LIBOR及欧元区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the Euro Interbank Offered Rate)的信息。
  • 巴克莱日常发送的信息是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跨州交易价格的无担保借款利率的市场行情。
  • 巴克莱发送的信息利用与引导自己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头寸获利,或支撑巴克莱的财务评估等贷款成本无关的因素,反复不断地引导了虚假数值。
[第6条(c)和(d):企图操纵市场行情]
  • 希望有利地引导自己的金融衍生商品头寸的经纪人与向指标计算主体发送LIBOR和Euribor相关信息的业务员之间的通讯记录,可以证明有操纵市场行情的意图,而且,通过这些记录,可以证明发送信息的业务员意识到发送了虚假信息。
  • 金融衍生商品经纪人告诉发送信息的业务员对自己的金融衍生商品头寸有利的特定数值后,要求业务员发送该信息,而且,发送信息的业务员按照金融衍生商品经纪人的要求发送了该信息,由此可以证明他们为实现操纵市场行情的意图采取了明白无误的行动。

散布虚假信息及企图操纵市场行情的其他事件

  巴克莱事件作为计算指标的内在问题广为人知,实际上,这个问题看似新生事物,实际上缘来已久。1995年以后,CFTC以散布虚假信息(CEA9(a)(2))和企图操纵市场行情(CEA6(c)及(d))为由绳之以法的事件共有40起,巴克莱事件只是其中的一起。

  在此回顾过去的40起事件。表1显示所有事件的概要,在巴克莱之外的39起事件中,有37起涉及天然气价格,一起涉及原油价格,另一起涉及牛肉价格。关于天然气价格的事件的主要形式是天然气经纪人等向指标计算主体的民间出版社发送虚假信息,这家指标计算主体的出版社成为传播媒介,散布了虚假信息。关于原油价格的事件也和天然气的形式一样。关于牛肉价格的事件是,牛肉经纪人等对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上市的牛肉期货交易中作为参照的美国农业部公布的牛肉价格统计调查发送了虚假信息,这个牛肉价格统计成为传播媒介,散布了虚假信息。

  这些事件的指标虽然分布在利率、天然气、牛肉等不同领域,但无论哪个事件的形式都是操纵市场行情的人向指标计算主体发送了虚假信息,以指标计算主体为传播媒介散布。由此可知,指标计算的内在问题并非只限于在LIBOR发生。

表1:CFTC对散布虚假信息或企图操纵市场行情绳之以法(1995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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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处理方式

  以往处理指标计算的内在问题时不是直接监督指标计算主体,而是通过市场管理当局监管的交易所进行间接监督。具体形式是交易所如果让参照了计算指标值的金融衍生商品合同(这种金融衍生商品合同称为现金结算型)上市,市场监管当局就监视该参照指标值的动向,一旦发现有散布虚假信息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就对行为主体绳之以法。

  对于美元的LIBOR,由于以美元LIBOR为参照的欧元3个月期货在CFTC的监督对象CME上市,因此CFTC采取监视美元LIBOR动向的方式。对这种现金结算型金融衍生商品合同的监管,例如CFTC是根据下述疑问。
  (1)现金结算型金融衍生商品合同所参照的指标是否与其他没有作为参照的类似值联动?
  (2)在现金结算型金融衍生商品合同中,握有大宗头寸的经纪人能否对该参照指标施加影响?
  (3)如果有人向指标计算主体发送明显偏离的数值时,该人是否能够通过现金结算型金融衍生商品合同获取利益。

  其中关于上述第(1)个疑问,从CFTC主席加里·金斯勒(Gary Gensler)2012年9月24日在欧洲议会出示的下图B至图E可以了解具体情况。

  图B、C和D对使用抛补利率平价(covered interest parity)从汇率(欧元、英镑及日元)计算出内含平减物价指数(implicit price deflator)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进行了比较。欧洲、英国、日本及美国之间的资本移动非常充分,一般来说,抛补利率平价通过套利交易形成。然而图B、C和D却显示出,从2008年以后,由内含平减物价指数计算出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之间经常发生偏离。

图B:用抛补利率平价计算出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的比较(欧元)
图B:用抛补利率平价计算出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的比较(欧元)
(引自CFTC主席金斯勒的讲演)
图C:用抛补利率评价计算出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的比较(英镑)
图C:用抛补利率评价计算出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的比较(英镑)
(引自CFTC主席金斯勒的讲演)
图D:用抛补利率评价计算出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的比较(日元)
图D:用抛补利率评价计算出的美元贷款利率与美元LIBOR的比较(日元)
(引自CFTC主席金斯勒的讲演)

  此外,图E对美元LIBOR的预测变动率与类似短期利率的预测变动率进行了比较。从这个图表也可以看出,从2008年以后,只有美元LIBOR的预测变动率下降,与其他类似值的动向不协调。

图E:美元LIBOR的预测变动率与类似短期利率的预测变动率的比较
图E:美元LIBOR的预测变动率与类似短期利率的预测变动率的比较
(引自CFTC主席金斯勒的讲演)

  由于出现了这种从经济合理性上难以解释的现象,市场监管当局迄今通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结算型金融派生商品进行监视,对散布虚假信息等不公正交易绳之以法。

今后对计算指标的内在问题的处理

  但是,关于今后处理计算指标的内在问题,近年来,正在从以往通过交易所间接监督的方法向直接监督计算指标的方向转变,特别是巴克莱事件曝光之后,这种转变更加明显。

  对这个问题最早采取的措施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根据2011年11月G20戛纳峰会的最后声明,于2012年10月公布了《关于石油价格发布机构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中,要求以石油为首的日用品的指标计算主体自主实施下述事项,同时,如果自主措施不充分时,监管当局将考虑直接实施适当监管。

  • 保证计算指标的透明性
  • 在计算指标时优先采用约定价格
  • 改善管理
  • 记录和保管指标计算过程的相关信息
  • 向相关市场监管当局提供有关计算指标的信息
  • 对本原则的遵守状况实施外部监查并公布结果

  2012年11月召开的G20财政部长及央行行长会议对本原则表示欢迎。

  作为巴克莱事件曝光后开始采取的措施,欧洲委员会和英国为了处理计算指标的内在问题,开始着手修改相关法律。欧洲委员会修改了关于对操纵市场行情实施刑事处罚的指令,明确规定通过指标计算主体散布虚假信息属于操纵市场行情行为,同时,为了改善与此相关的监管框架,目前正在就计算指标的内在问题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5日)。与此同时,英国于2012年9月28日公布了包括下述事项在内的LIBOR改革方案。

  • 通过英国金融服务市场法对LIBOR的运营和向LIBOR发送信息进行监管,同时,对操纵LIBOR市场行情及企图操纵,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可以绳之以法。
  • 把LIBOR的运营主体更改为由监管当局从BBA中选任的独立委员会通过实施招标选定的运营主体,同时,规定新的运营主体有义务对发给LIBOR的信息进行管理、监视和调查等。
  • 对于不能充分得到约定数据的货币等,不得计算和公布LIBOR。
  • 欧洲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对LIBOR指标或其替代指标进行讨论,同时,制定有关国际基准指标的原则。

  现在,英国议会上院正在讨论旨在实现这一改革的金融服务法案。

  进而国际证监会组织也于2012年9月14日成立了关于金融市场指标的特别工作组,为在2013年第一季度找出计算指标的问题所在、制定关于监督指标计算主体的原则开展工作。此外,2012年11月召开的G20财政部长及央行行长会议发表声明指出:"解决LIBOR、EURIBOR及其他金融指标和指数的由来以久的脆弱性问题,对为确定恢复信用的手段所采取措施和正在进行的探讨表示欢迎,我们赞同FSB作为协调者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日本对金融衍生商品的监管,受表1所示的一系列事件的影响,已经于2008年召开的产业结构审议会商品期货交易分会上,审议了向指标计算主体发送虚假信息的问题。在审议中,提出了"由于向公布价格指标的主体发送虚假信息,有可能在期货市场或现货市场谋取利益"的见解,建议"针对各种各样的操纵市场行情行为,为保证在交易所公正地形成价格,(中略)应完善针对广泛操纵市场行情行为的规定"。基于这一结论,讨论了商品交易所法(即现行的商品期货交易法)修正案。现在,向指标计算主体发送虚假信息被视为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法第356条第1款。

结束语

  市场行情操纵者向指标计算主体发送虚假信息,以指标计算主体为传播媒介散布虚假信息,利用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等谋取利益的方式,通过巴克莱事件而广为人知。然而实际上这一方式早已存在。

  今后,对以这种方式操纵市场行情的行为绳之以法和监督指标计算主体的方法,还有待于在国际机构和国家等各个层面不断进行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成为市场行情操纵目标的指标计算主体的所在国、以及允许参照该指标的交易上市的交易所所在国,如果实施与受该指标影响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其有效的措施框架是什么?笔者将带着这样的疑问,继续关注这个问题。

2012年11月13日

2012年11月13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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