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是经济产业研究所(RIETI)第四期中期计划的最后一年。第四期中期计划以构建世界领先的“AI(人工智能)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弄清第四次产业革命与AI(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主要目标。此外,经济产业省将AI、IoT(物联网)、大数据解析等新型信息技术融入社会的过程称为第四次产业革命,引领经济社会的发展。
去年,为前瞻这一潮流,我们设立了“区块链技术的未来性研究会”。邀请活跃在区块链技术开发和商业化最前沿的技术人员和商务人员以及在这一领域造诣深厚的法律专家、行政官员参与其中,探讨今后通过怎样的形式促进区块链技术产业化,为支持区块链产业化需要怎样的社会制度等问题。我们还将研究会的成果归纳总结出版了《下一代区块链 创立新一代产业的生态系统》(日本经济新闻出版社)一书。本专栏系列将简单介绍该书的主要内容。
此外,RIETI在10月7日主办有关区块链的政策研讨会。研讨会上,该书的合著者Chris Dai先生、ERC-20代币标准代码的开发者Fabian Vogelsteller先生、Taraxa.io创立者Steven Pu先生等登台演讲,有机会的话,欢迎光临研讨会。
新资源:数据
提到区块链,许多人会联想到虚拟货币。然而,现在区块链技术的有用性不断提高,新技术不断出现,其应用范围也扩展到金融领域之外。人们期待区块链起到连接AI、IoT、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日常生活的作用。区块链技术具备更多的可能性并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期待,究竟如何使区块链技术与技术创新联系起来呢?为探讨这一问题,需要从信息产业整体的新视点出发。
当今的技术创新,即使从第一次产业革命开始的技术创新来算也具有特别的意义。这是由于如今的创新是建立于数据这一全新的资源之上。以往的经济中,人们完全没有发现数据的产业性价值。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发现了数据的巨大经济价值。就如过去通过技术创新,人们发现了煤炭和石油等的价值一样。
但是,数据与煤炭、石油等不同。煤炭替代了柴火和木炭、石油替代了煤炭,都是替代了既存的物质,而数据没有替代任何既存的物质,是一种全新的资源。因此,以数据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受到广泛期待也是理所当然的。
网络生态系统
为推进融合全新资源的技术创新,需要摸索新的经济社会制度。最近,在美国的计算机科学家和技师之中,经常使用“生态系统”一词来表达信息技术以及支持信息技术的社会制度整体。生态系统本身是生物学用词,是指多种生物各自活动,形成协调的自然环境整体。有河流、有森林、沐浴在阳光之中,适应环境的生物在这里出生、成长、传宗接代。
许多有识之士认为生态系统在ICT(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之中不可或缺。在互联网这一丰厚的网络空间,各种技术人员撰写自己的程序、开发新的软件。人们在利用这一空间时,选择更为有用的软件。有人看好这一流程,愿意提供资金,让电脑技师开发更为高端的通信系统和电脑。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新一代的程序和软件开发,从而产生新一代的技术。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技术与人以及社会整体相互协调的“网络生态系统”,就无法期待ICT的发展。
为构建这种网络生态系统,需要跨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之间相互合作。技术人员、创建新型商务并进行运营的创业者和商务人员、了解货币与金融的专家的参与都不可或缺。此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技术与服务的利用者。这样,人们在各自的活动中有机结合,共享信息,根据各自的判断,接触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生产活动,形成市场,交换产品。为构建支持上述系统的市场,需要了解市场动向,理解相关法律,设计并运用相关商务规则的经济、法律、政策的专家。只有在丰富而协调,即健全的网络生态系统中,才能逐步建立高质量的市场。
健全的网络生态系统与区块链
然而,认为随着技术创新的推进,健全的网络生态系统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产业化造成了资源在特定的产业和企业的集中,大规模的技术进步使市场的质量下降,市场质量下降到一定水平,就会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此次信息技术的革新也造成了资源的集中。被称为GAFA(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的企业群积蓄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向这些企业的集中,一方面对生产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引发了剑桥分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数据等问题(注1)。
消除资源向大企业的集中,构建健全的网络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在社会整体共享、流通、利用变得十分重要。为此,需要将数据的所有权回归产生数据的个人。区块链技术就是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记录数据。确定了数据的所有权,这些数据就能够买卖,也可以用于任何目的。这时,数据本来具有的价值才得以实现,进而创建出健全的网络生态系统。
构建支持健全的网络生态系统的社会制度
为支持健全的网络生态系统,需要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思考如何完善有关数据所有权的社会制度。区块链技术可以指定每一个数据的所有者,将数据的所有权分配给每一个数据发信人,并能够检索。利用这一技术确实可以使数字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到生产者个人。相反,大型信息企业如果利用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将大量的数据廉价地据为己有。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构建健全的网络生态系统时,究竟由谁来持有数据呢?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数据所有权归属问题趋向于生产者个人。但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的产业利用的亲和性极低。这是由于在解析个别主体相关数据时,数字数据基本不具备产业性价值。尽可能收集更多人的数据,将其利用到统计性分析之中,数字数据才具有价值。这种数字数据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实施恰当的匿名化,个人信息就得以充分保护。即使如此,也并不能完全驱散数据持有者的不安。为使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生产者,还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同的制度。
区块链技术正在急速发展。但是,只通过技术难以解决数据的所有权问题。需要活用技术,使其作为产业谋求发展。为此,在设计必要的网络生态系统时,需要率先解决跨越法律与经济领域的各种争论,并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角度开展分析,进行综合性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