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活动对竞争政策的期待

江藤学
RIETI顾问研究员

标准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标准化活动如果不与知识财产成为一体来进行运营,就不能在商业上创造出价值。占有知识财产不仅可以独占其利益,而且可以通过普及获得专利权使用费,或通过无偿提供来形成技术平台,以便有利于巩固自己公司的地位。另外,所谓标准化,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工具,能"让他人使用有利于自己公司的技术"。

  但是,由于标准化经常伴随着企业之间的对话,所以对于推进标准化活动的企业来说,违反竞争法是最需要引起注意的风险,必须在推进标准化活动的同时,随时避免出现这种问题。特别是日本企业,对违反竞争法的担心非常强烈,认为竞争法是标准化活动的风险。不过,竞争法并不只是限制标准化活动,还可以期待竞争法发挥支援标准化活动的作用,尤其有望避免利用标准技术时的知识产权风险。

  最近,由于高技术化和产品复杂化,在世界各地发生了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纠纷,制造并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迅速增加。标准化虽然是以低成本制造并广泛普及产品的有效工具,但是一旦知识产权风险增加,标准化所具有的降低成本和扩大市场的功能就会受到阻碍,对于通过产品制造能力来创造价值的日本企业来说,很可能成为对继续开展业务的巨大障碍。因此,要想把标准化作为商业工具加以利用,就必须减少标准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本文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阐述从标准化和知识财产管理方面对竞争政策的期待(注1)。

标准化的知识产权风险增大

  通过标准化活动形成的标准,一般分为"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协议标准(forum standard)"(注2)和"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三种。在现代高科技领域,多家公司联合开展标准化活动,为共同将研究开发成果市场化,实现垄断市场的协议标准化活动不断增加。一般认为,这是由于下述三种原因:(1)由于现代工业产品中包含着许多专利,一家公司独占技术和产品非常困难;(2)比起一家公司通过努力营销来确保在网络外部产生的一定份额,由多家公司互相合作更易于确保市场;(3)由于为获取事实标准的竞争,将给在竞争中失败的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在把产品投放市场前尽量避免这种风险(i)。正如在(1)中所阐述的,由于产品中包含有许多专利,所以在推进标准化时,掌握标准技术中所包含的全部专利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在现代的标准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该标准技术中可能存在隐性专利的问题。因此,会发生所谓"拦路抢劫(hold up:索赔)"(注3)的情况,即在标准普及后,有人声称该标准技术中有自己的专利,索赔高额专利使用费。

  由于形成标准化的技术在全世界广为利用,因此,即使该技术遭遇了索赔,也很难停止使用该项技术。而且,由于公开了技术规格,使用者也很明确,因此,如果提出索赔的公司的专利被判定为该标准技术上必须获得许可的专利,那么该专利权人可以很容易掌握专利使用者的情况,要求对侵害做出赔偿,对此,专利使用者一方不可能做未侵害抗辩。也就是说,当形成标准化并得到普及的技术遭遇索赔时,产品制造者很可能不得不听从专利权人的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

  这对于商业活动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可能遭到索赔的标准当然无法普及。在标准化活动中,制作"不会发生索赔的标准"是实施标准化一方的最重要的课题。

  为了防止这种索赔,协议标准化和法定标准化机构通过制定"专利政策"这一处理标准中专利的程序,发现标准技术中必须获得许可的专利,来尽量避免在推进标准化的过程中发生索赔。但是,任何一个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基本上都是善意的规则,都不具有发现怀有恶意的专利权人,或一旦发生索赔时予以解决的功能(ii)。

对解决索赔问题的期待及其局限

  作为过去的索赔事件,世界著名的戴尔(Dell)公司起诉VESA总线(Video Electronics Standards Association Local Bus)案和Rambus公司案广为人知,两个事件都是作为违反竞争法引起诉讼。因此,人们期待竞争法成为防止索赔的对策。但是从过去的案例来看,只是以标准化程序上的缺陷,即违反专利政策为由,作为违反竞争法进行诉讼而已,如果在规则上不存在缺陷,即使索赔金额过高,也会得到法廷的认可。上述案例也是如此,虽然戴尔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第五条,但是Rambus公司一直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获得了胜诉,判决在程序上没有缺陷。在日本,2005年6月公布的《从反垄断法思考在标准化过程中形成的专利联合体等》,就规则的运用阐述了一定的看法,其中关于违反反垄断法的条件,对于广泛防止索赔是非常有限的,不得不说,这些条件实际上基本上不具有防止效果。

  然而在中国,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第55条,不但规定了反垄断法不适用于一般知识财产的条款,而且还追加了一项"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的内容。由于第55条没有安排在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三章,而是在第八章"附则"中做出规定,因此,即使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也可以成为滥用知识产权。从这一观点来看,用这个条文完全可以制裁"拦路抢劫"式的索赔行为。

  当然,在日本不可能这样修改法律,但是笔者认为,要想防止这种索赔,需要大幅度转变关于使用知识财产的思维方式,把修改专利法和修改反垄断法统一起来,必须尽快开始做准备。这是因为,在迅猛发展的亚洲各国,专利诉讼也在急剧增加,可以断言,这种趋势不久将会波及日本。

对专利联合体的期待与竞争法上的课题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可以期待的索赔对策就是专利联合体。人们期待专利联合体通过完善集中专利的体制,使更多的专利权人参加专利联合体,以来减少潜在索赔的可能性。当联合体以外的专利权人提出索赔时,可以用联合体的专利使用许可证费率作为指标,来压低联合体外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率。

  简单归纳一下专利联合体与竞争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以下阶段(iii):(1)20世纪初,为避免对反竞争的限制而不适用于竞争法的专利联合体泛滥的时代;(2)截至1990年,为限制反竞争,严格禁止专利联合的时代;(3)为避免专利泛滥、"专利丛生",重新思考专利联合体作用的时代。率先于第(3)时代,由MPEG—LA成立了MPEG2专利联合体(1997年成立),MPEG2作为联合体的成功事例广为人知。

  MPEG2专利联合体为了从竞争法执行当局的严格禁令中得到解放,对自身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想方设法不发生竞争法上的出现问题,即以(1)标准技术中只包含必要专利、(2)非排他性使用许可证、(3)可在联合体外另行签约、(4)非排他性背景等为必要条件,并通过从司法部获得解答公函(business letter),来巩固专利联合体的合法性。因此,继其之后的专利联合体虽然也构思了在标准技术的必要专利中包含经济上的必要专利,或者在利益分配上的跨国许可证等多种变通方案,但都是以这个MPEG2专利联合体为模型进行设计的,即(1)只包含必要专利;(2)提供公平无歧视的使用许可证;(3)在联合体外也完全可以签约。

  如上所述,现在的专利联合体为了符合竞争法执行当局的严格限制,对自身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以组织的形式进行运营。但是,针对标准化活动的竞争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07年公布的《反托拉斯政策的实施与知识产权》报告中,关于使用许可证的条件,提出了以合理的原则,对标准化组织事先进行协调的行为进行审查等,把专利联合体定位为一项标准化活动的成果,承认其活动符合消费者利益。

  鉴于这种标准化的环境和世界经济的动向,有必要使专利联合体更便于利用,完善使产品制造者能够放心地廉价使用标准技术的环境,其中一个事例就是取消只限定于必要专利的规定。

  现在,在标准技术周围,存在着许多相关技术,虽然不是必要技术,但毫无疑问,使用这些技术对业务最为有利。但是,这些技术从前面讲到的专利政策网中疏漏,很容易成为索赔的温床。即使这些技术已经显现,但是与专利联合体签约只能得到必要专利的使用权,结果,要想得到周围的相关技术,就不得不与各个企业分别另行签约。从竞争法上来看,把不是必要专利的技术包括在专利联合体中,可以视为一种"搭配出售",虽然对此可以理解,但如果能够以在实际上维持竞争的形式,使周围的相关技术也同时成为独立的使用许可证,那么专利联合体的价值将会更高。

结束语

  标准化与知识财产的周边环境迅速变化,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解决,而且还必须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法、民法、国际条约等各种其他制度,否则很难得到解决。日本作为"产品制造业国家",要想不断从世界市场上获得利益,就必须不断完善能够放心地制造高价值产品,并向全世界销售产品的环境。为了阻止破坏这个环境的各种活动,我们期待能得到担任竞争政策和知识财产政策的负责人对标准化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2010年11月30日
脚注
  1. 本文归纳了笔者在RIETI“全球化、创新与竞争政策研究会”第九次(7月16日)会议上报告的内容,关于详细内容请参见《公正交易》No.720(2010年10月号)上发表的拙文。
  2. 也有人把“协议标准”分为“协议规格”和“联合组织(consortium)规格”,但是现在两者无论名称还是功能都互相混合在一起,因此在这里,把两者统一为“协议标准”。
  3. 把在标准普及后声称该标准中有自己的专利的人全部称为“拦路抢劫”是不妥当的。实际上,许多人都是在标准普及后才发现标准技术中包含有自己的专利,这样的人要求获得正当的(合理的)使用费,属于正当的权利。不过,这个费用是产品价格竞争后产生的新成本因素,因此即使是正当的使用费,也会对商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泷川敏明(2007)“标准化与竞争法”,《日本知识财产学会杂志》第4卷第1号No.1
  2. 江藤学(2007)“标准化活动中专利政策的作用”,《研究 技术 计划》Vol22, No.3/4
  3. 土井教之(2009)“专利联合体与竞争政策——展望与课题”,纪要《经济学论究——西田稔教授退休纪念号》63卷第1号

2010年11月30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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