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海关即时查没制度 向更为公正的制度迈进

川濑刚志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从今年4月28日开始,经济产业省进出口交易审议会开始研究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贸易管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海关即时查没,2002年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从2003年开始陆续进行制度修正,可以看出海关即时查没已经被定位为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

海关即时查没的沿革

  作为提案者、创作者的研究开发及创意劳动的结晶的发明及著作等虽受到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正如以假名牌产品为代表的那样,由于来自产权拥有者国家的管辖权鞭长莫及,国外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数量激增。这正是海关即时查没变得越来越重要的原因。

  从国际上来讲,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海关即时查没最初是以1947年起草的GATT第20条d号(日文)为根据的,并非是一项新的限制。比如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英文),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它作为里根政权积极应对不公正贸易例行的手段而被经常使用。1995年以后,在现行的WTO协定之下,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相关方面协定(TRIPS协定)第51条(日文)做出了与海关即时查没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在商标权和版权等方面引进海关即时查没成为一项义务。

  日本的法制也在关税定率法第21条(日文)将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定位为类似毒品等违禁品的一种,税务官员有权对这些物品进行没收、销毁。该制度自身也是制定于1954年的老制度,其根源甚至可以追溯到明治30年。

"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与海关即时查没的强化

  在小泉内阁主持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上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日文)中,提出应该阻止不断扩大的仿冒品和海盗版所带来的危害,呼吁行使TRIPS协定上规定的权利。结果,以更具实效的海关即时查没为目标,2003年以后每年都对关税税率决定法及下设规定进行修正。在该过程中,权利拥有者提出的禁止进口申诉的对象范围在专利权中得到扩大,还引进了权利拥有者的分解检查,同时禁止对象的范围也扩大到包括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物品在内。

  伴随上述法律的修正,利用该制度也越来越简便了,2004年,海关根据富士通公司的申诉对韩国三星公司生产的等离子屏幕,根据夏普公司的申诉对台湾东元公司生产的液晶电视进行了查禁,成为吸引舆论注意的大型案件。特别是在三星事件中,波及两国的该事件让人担心是否会给日韩间带来新的WTO争端,人们对此仍记忆犹新。

  在此后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5"(日文)中,同样的强化海关即时查没的方针得以继承。这当然是由于仿冒品和海盗版的进口不断增加,去年(2005年)海关即时查禁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件数是历来最多(日文)的,这也是强化该限制的成果。

为灵活运用制度,寻求合理程序与WTO整合性的担保

  当然,尽管如此海关即时查没也还是不充分的,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强力度。比如现在不以进口为业的普通人员带进海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不属于被取缔的对象,但随着个人进口的增加和侵犯知识产权物品进口的小型化、巧妙化,如何应对该问题成为重要的课题。但是,正如以往美国的例子所显示的那样,限制的强化也有带来与WTO协定的各原则相悖的保护主义的危险。不是仅仅要一味地强化海关即时查没政策,也要顾及如何使查没判断合理化以及这种行为是否与日本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正如在三星事件中韩国政府所指责的,在日本现行的海关即时查没制度与WTO协定的整合性中还存在不少不充分的地方。举例来说,在现行制度下,海关虽能够在1个月的短时期内决定有无侵权,但在通常的查禁诉讼中,同样是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仅仅在地方法院就要花近一年的时间,而且还有来自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保障的支持,通过使当事者就主张和立证相互争论来进行的当堂辩论式的审理来做出判断。这种程序上的非对称性显然对进口品是不利的,关于海关即时查没如何取得与禁止优待国产品的GATT第三条(日文)的内部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性,今后还有探讨的余地。

  而且,本来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是一项需要高度的专业和技术知识的工作,特别是日本的海关即时查没法制中加入了TRIPS协定上的义务,难以做出是否侵权的判断的专利权及集成电路配置权等也被列入侵权物品的对象中。也有人怀疑,即使不断地进行职员研修、不断地补充人员,让海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担负起这一判断的任务是否合适。TRIPS的协定也将作为执行机关的海关与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机关的分立作为前提,并没有设想像日本这样的由海关兼任全部机能的制度。

  这些问题已经超越了单一的WTO协定整合性问题,从保障针对作为日本海关即时查没制度上的当事者双方的进口商和产权拥有者,以及受到经济损失的外国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的合理的程序的观点来看也非常重要。无论是海关滥用即时查没还是运用不充分,都会给相关者的财产权带来严重的侵害,所以必须探讨如何确保海关即时查没的迅速性、实效性与如何在慎重而充分的审理中取得平衡。如果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不公正而进行驱除,那么以程序上的光明正大的精神来处理这种情况才真正符合知识产权立国的姿态。从这一观点出发,今后以进出口交易审议会为首的政府内部将就包括设置独立行政委员会在内的专职审查机构的理想状态、行政程序中程序性保障的水平、海关程序与仲裁程序的界面等问题展开讨论。

  此外,进出口交易审议会从这些观点出发的制度修正案,不久将在经济产业省范围内展开公开评论。如果大家对该问题有什么关心的地方,希望大家积极发表意见。

2006年5月9日
参考文献

2006年5月9日登载

浏览该著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