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企业评估温室效应气体总排放量毫无意义——应通过能率及碳效率进行评估

戒能一成
经济产业研究所 研究员

  在京都议定书即将生效之际,日本政府正在探讨研究要求企业分别推算并公开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政策措施,但无法正确评估受企业生产水准及生产结构影响的指标。即使有必要评估企业为防止地球温暖化作出了多少贡献,也应以产品和服务的产量和产值上的能效及碳效率进行评估。

各企业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推算方法和问题所在

  能源起源的碳排放占企业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绝大部分,如果从这一方面进行考虑的话,一般来讲,应该分别对企业所拥有及经营的每一个工厂、营业所,将该工厂、营业所的每一种产品和服务所需每一种能源的消费量进行推算,然后将每一种能源来源换算成碳量加在一起,由此可以推算出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

各企业排放量的推算式

  但是,实际上要评估所推算出来的企业温室效应气体总排放量时,会发现存在着三个重大问题:

  1)在产量和产值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进行评估的意义所在问题

  2)由“排除终端零散企业”的工厂、营业所评估方式而产生的评估对象的问题

  3)伴随电力及热力收支的“间接排放”和评估精确度的问题

问题1:在有产量和产值变动的情况下进行评估的意义所在问题

  正如上面的推算式所示,企业的温室效应气体总排放量是产品和服务的产量及产值的函数值,由于某种产品和服务的产量及产值的变化以及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结构的变化影响均包含在其中,所以即便总排放量出现增减,也不能说这是努力控制减少了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而带来的成果。

  对于每种产品和服务的产量及产值的变动,可以这样理解,即一个企业在本行业中若要提高销售额、扩大销售市场,那么它的排放量当然也会随之增加,反之势必会减少。所以说用企业间及时间顺序去衡量企业的温室效应气体总排放量,本来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关于产品和服务生产结构的变化,若一个企业对特定的能源集中部分转为实行对外订货形式或采用进口产品,那么它的排放量会减少,反之则增加。但这只不过是工厂、营业所简单地换了一块“招牌”而已,从地球上的能源规模来看没有任何实际状况的改变。

  如同综合能源统计中的行业部门一栏或日本的经济团体连合会发表的环境自主行动计划的公开数值,若按生产特定的产品和服务行业单位进行合计的话,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一个企业的市场增减及营业部门的对外订货和所有转让等所带来的的影响。

  但是尽管如此,在评估温室效应气体总排放量的增减时,由于存在着复杂性,所以仍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衡量。例如:城市供气行业团结一致(?)向拥有旧式柴油汽锅经销商进行推销活动。当城市供气增产时,虽然会造成各城市供气公司及整个行业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增加,但从国家整体上看,他们和那些客户做出的努力所带来的一定是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的减少。

问题2:由“排除终端零散企业”的工厂、营业所评估方式而产生的评估对象的问题

  一般根据节能法及现存能源统计等掌握的能源消费量,由于其对象被限定为一定规模以上的工厂及企业,为此特别是第三产业存在着企业整体营销规模未必得以全面反映的问题。

  具体来讲,采用范围性展开的营业形态来设置便利店及消费者金融等小型商店的企业,其各个店铺通常不被视为各种规定及调查的对象。另外,象连锁店这种经营和所有呈分离状态的行业,不难想象,各个营业所的老板根本没有余力进行实质上的减少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工作。比如说,便利店的老板尽管认为耗电量大的冰激凌自动售卖机及肉包保温器会有损环境,但若不配备这些就可能会被附近的商店挤垮,招致总部的斥责,进而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由此可见,单纯从一个工厂、营业所的规模大小去判断实施政策措施对象的企业的排放量是不切合实际的。

问题3:伴随电力、热力收支的“间接排放”和评估精确度的问题

  日本在计算温室效应气体的各部门总排放量时,对于电力和热力的总排放量是将“间接排放”包括在内进行计算的。

  然而,最近引人注目的EU(欧盟)排放权分配交易制度却只将“直接排放”列为评估对象,伴随电力的排放量为所有电力公司的总排放量。“间接排放”是通过能源最终需求者的节电带来节能贡献及新能源电力的引进,从而达到排放减少。笔者认为应将这种受到肯定的“间接排放”和“直接排放”并行使用。不过,在测算有关电力、热力收支的“间接排放”上,存在着“如何弄清电力碳排放系数”的这样一个重大技术问题,测算是相当困难的。

  目前,大部分的电力供求由一般电力管理公司进行,通过扩大电力交易自由化的范围,预计自由化后的交易量会有相当程度的扩大发展。由于今后拥有大型自备发电装置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自由进行电力买卖,为此,伴随这些交易的电力碳排放系数按各个企业逐一整理,然后再测算出总排放量,但这确实十分难办。综合能源统计是通过推算全国主要生产行业的电力收支后,用此来推算“碳流量”。但这对于今后设立的交易点的局部性、临时性的电力交易的评估,目前为止仍然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

  另外,目前的各种能源来源的标准发热量,其精确度的标准是到有效数字两位,含±5%的最大偏差。综合能源统计是通过评估能源收支、碳收支来确保精确度,然而,各企业的总排放量最初就是在能源收支及碳收支未完成的情况下的,再加进上述的“间接排放”问题,所以估计其精确度要远远地低于±5%。

  抛开这些问题,按假定的粗略碳排放系数估算总排放量的方法虽然也是可行的,但若以此对各企业为防止地球温暖化所做出的贡献度进行评估,只要保证不了正确性,就不能不说从一开始就抹杀了作为政策的意义。

应该以能效及碳效率去评估企业在防止地球温暖化上的贡献

  根据上述问题所在,为了恰当地评估企业在地球温暖化防治上的贡献度,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制度设计:

  评估对象:作为评估对象的企业必须从该企业的销售额及推算出的碳排放量(或者能耗量)等复合型指标中进行选定和决定。

  即便是拥有或经营多家小型规模的工厂、营业所的企业,考虑到其营销规模给国内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所带来的影响应予以列入措施实施的对象中。

  评估指标:以企业为单位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减少、控制排放的指标,必须通过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产量及产值的能耗量(能效)和碳排放量(碳效率)进行评估。

  碳效率是产量及产值的各种能源来源的消费量与各种能源来源的碳排放结构的合成指标,其变化通过节能努力和燃料转换努力的结果表现出来。但是,对于由其他方面提供的电力等碳难以推算排放系数的能源来源来说,因为是依赖于制定的前提条件及能源供应方面的供货行为来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受到影响,所以应该和能效并用。

  评估精度:必须借鉴各能源来源的标准发热量的精确度,在各企业能效及碳效率为含5%左右偏差的前提下进行评估。

  本来对于以企业为单位的评估,每年去追究能效及碳效率的微小变化是没有意义的,而应在有误差的评估结果和其范围界限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另外,必须要认识到若不考虑该企业的生产商品服务的技术特性及在国家整体的能源供求中所处的位置,则无法对以企业为单位的能效及碳效率进行正确地评估。

2004年11月9日

2004年11月9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