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高企业生产率的角度分析“含消费税总额表示”的意义

鹤光太郎
经济产业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

  日本政府在2003年度的税制改革中,就消费税改革方面做出了如下规定:(1)降低企业免税点制度的适用上限(由3000万日元降至1000万日元)、(2)降低简易课税制度的适用上限(由2亿日元降至5000万日元)、(3)重新探讨纳税申报次数、(4)实行含消费税总额表示法的义务化。这些措施将从今年4月开始实施。从减少当初引进消费税时为减轻企业的抵触情绪所必需的“甜头”(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与企业免税点制度有关的“益税”),尽量填补制度上的“漏洞”这一角度,以上改革措施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就其中的总额表示(将零售店等的商品价格表示改为包含消费税的支付总额,实行含税制)义务,展开了各种辩论和批评,似乎有些混乱。本文将对这些辩论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就总额表示的意义进行探讨。

为什么现在实行总额表示的义务化?

  在引进消费税政策时,就价外税形式(标价不含税)和价内税形式(标价含税)没有规定限制,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对以1日元为单位的交易不感兴趣的零售店以及自动售货机等,采用价内税形式,超市、便利店、百货店等多数零售店则采用价外税形式。由此,出现了如下问题:(1)存在两种标价方式,难以对价格做出比较、(2)采用价外税形式,难以判断付款金额,要等收银机打出帐单后才知道付款金额。

  实行总额表示的义务化,是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使顾客一看到标价就能知道包含消费税在内的支付总额,可以说这是一项方便消费者的改革措施。但是,为什么要到现在才进行这种制度的改革呢?这次改革的契机,与其说是税务当局的战略,倒不如说是多年来在执政党税制改革中具有影响力的某位人士的一句话,他提出最好是趁现在纠正过去的错误。

  确实,从60年代开始引进附加价值税的欧洲各国采用的都是总额表示形式,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观点出发,规定必须标出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金额(不是税法上的规定,而是在竞争政策以及消费者保护政策的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美国的州、郡、市实行零售营业税制度,美国虽然没有规定履行总额表示的义务,但是,普遍都采用总额表示方法。要是立足于国际上的这种现状以及方便消费者的观点,当初应该统一为表示总额的价内税制。之所以没有能够进行统一,是因为考虑到中小企业竭力呼吁不能为引进消费税而“将消费税转嫁到商品价格上”。本次实现总额表示的背景是尽管已经有些为时过晚,但是,要趁此机会对制度进行修改。

从企业角度看到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履行总额表示的义务之际,企业将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以往采用价外税标价形式的企业为过渡到总额表示方式所必需的费用,即广义上的“菜单成本”问题。商店内的标价以及促销广告的变更成本并不大,不过,像收银机和POS连动的POS收银机的系统功能变更、商品目录、书籍(引进消费税时采用的是价内税形式,1997年提高消费税税率时统一为价外税形式)价格的重新标贴等,用价外税形式标价的商品价格的重新标贴,预计将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为方便消费者,对这些企业的成本增加应当加以合法化,为了顺利实行制度的过渡,政府也有必要采取支持措施。在收银机的系统功能变更方面,已经规定,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利用2003年度创立的“IT投资促进税制”等。

  第二,处理尾数的问题。目前采用的价外税形式中,消费税税额为1日元时,支付额或纳税额可以舍去尾数。如果统一采取总额表示方法,那么,舍去1日元尾数就没有意义,所以将不允许舍去尾数。这看来是个微不足道的问题,可是,对企业来说,将增加几千万乃至几十亿日元的负担。不过,对企业增加的这些负担,在政策上已经采取相关措施,比如:针对消费者交易的尾数处理作为特例允许有三年时间的宽限等等。

  第三,设定价格的问题。商家将价格特意定为带零头的数目,比如∶98日元、198日元、980日元等,给消费者以价钱合适、便宜的感觉,对商家的这种零售战略,消费者也已经习以为常。这种标价只是商品本身的价格,如果采用总额表示方法,这些标价则会突破100日元或1000日元的大关,变为102日元、207日元、1029日元,问题是这样的价格是否还能吸引消费者呢?同样,所有商品定价都为100日元的“百元商店”也存在这一问题。这就要求零售业不得不大规模地重新制定价格战略。如果要维持过去吸引消费者的定价,就得请求进货商降低进货价格,影响将波及进货商,人们对零售商滥用其优越地位表示担忧。对此,公正交易委员会将积极采取措施,对是否有违反行为实行监控。

消费者的“错觉”和总额表示的义务

  总额表示法的实施,确实会带来以上所说的增加企业成本等不利因素,目前也实行了一些减轻这种不利因素的政策性补助。但是,以价内税形式和价外税形式的标价不同将给消费者行为以实质影响为由,反对总额表示法,这从消费者角度看,是有问题的。本来,对消费者来说,如果合理,对正确计算税负,可以判断是否购买的标价,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当然,虽然不完全,但是,一般说来认为消费者采取合理行动的观点是自然的。所以,如果企业确信与采用价内税形式定价为102日元相比,采用价外税形式将商品定价为98日元更能畅销,那么,相反则意味着消费者没有进行合理的购买判断。如果标价方式使消费者产生“错觉”,妨碍消费者做出适当的购买判断,则应该采用难以产生这种“错觉”的总额表示法。也就是说,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可以说企业反对总额表示法的理由,已成为必须履行总额表示法义务的理由。

  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反对总额表示方式的论点,有人提出如果采取总额表示法,惜税感将减弱,提高消费税率或引进复数税率(对食品等适用低税率)将变得更加简便。即,认为总额表示法是为将来提高消费税税率做的准备,因此表示反对。但是,认为价外税形式将产生惜税感的观点也称不上很明确。比如,以上提到的那些不购买总额标价为102日元的商品,而购买标价为98日元的不含税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说并没有正确认识承担消费税的意义,对价外税形式的惜税感薄弱。另外,在谈到国民对税金的认识之际,重要的是消除惜税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和提高生产率的动机

  最后,让我们探讨一下标价和企业转嫁消费税税负的问题。有许多企业呼吁“价外税形式比价内税形式更容易转嫁税负”。这种说法认为消费者只根据商品本身价格来判断是否购买,消费税部分是义务性支出,即无论金额多少都要支付,暗地里将价格弹性假设为零。可是,无论消费者事先是否意识到,最后消费者的需求应该依赖于事后包含消费税的支付总额。而且,只要购买的物品和服务的价格弹性不是零,企业将全部消费税税负实行转嫁实际上并不理想。这是因为与转嫁全部税负相比,根据价格弹性考虑转嫁率,控制销售数量的下降,企业将获得更高的收益。

  也就是说,对企业本身来说,消费税由消费者和企业共同承担更为理想。在此,有一个如何应对税负的问题。比如,如果“百元商店”是一种商业模式的特色,那么,有的命名为“百元商店”的企业有可能通过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以保持其特色。从这一点,如果总额表示的义务化将改变企业意识,成为提高生产率的契机,那么,可以说对企业来说是一次理想的改革。

解决财政问题和全体国民提高生产率的努力

  考虑到目前日本的财政状况,以及欧洲各国等实行的附加价值税率水平(20%左右),提高消费税税率已不可避免。而且,日本国民也逐步认识到“这是无法躲避的”。尽管这样,实际上,提高消费税税率仍然是一种政治忌讳。也就是说,首先提出这一建议的政党,将受到其他政党以及媒体的攻击。目前急需一种包括超党派协议在内的强大的政治领导力量。

  另一方面,必须避免以“从容易征收的地方征税”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提高消费税税率。如果要提高消费税税率,从确保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角度出发,在引进INVOICE方式(扣除采购税额必须有将税额作为附录的帐单)的同时,还必须重新探讨免税点制度和简易课税制度。如果其他条件不变,提高消费税税率就会使需求减少,所以,经济当然会陷入缩小均衡。因此,笔者认为,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出发,在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同时,必须努力提高整体经济的生产率。因为这关系到增强经济力量以承受增税负担,使经济保持扩大均衡。财政赤字问题容易陷入到是减少年度支出还是提高税率的争论之中。不过,为了使减少年度支出和提高税率等重振财政的措施获得成功,必须设法提高整体经济的生产率,挖掘发展潜力。“国家要富强,惟有提高整体经济的生产率”这一经济学原则,对解决财政问题也是适用的。笔者期待实行总额表示的义务化能够成为提高企业生产率的契机。

2004年2月17日

2004年2月17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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