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企业自行重建、法律上的破产措施以及产业再生

胥鹏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目前,日本既有许多像丰田汽车公司那样顽强奋战的企业,也有部分多次享受免除债务试图自行重建、或者提出适用公司更生法和民事再生法的申请以重新起步的企业,这部分企业虽然不多,但其数目却正在增加。本栏目将根据笔者在REITI企业再生分析项目中的研究成果,简要介绍有关产业再生的经济分析和80年代美国的企业再生经验,就产业再生政策进行探讨。

担保融资在银行融资中的比例是决定企业自行重建的最重要因

  自行重建和法律上的破产处理都是由于不履行债务而引起。无论“自行重建”还是“法律上的破产”,多是通过更换经营者而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由此,破产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一部分。对那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实行淘汰机制是产业再生所不可或缺的。这就是负债契约成为外部资金的普通筹措手段的理由。不过,说是破产,也不一定就应该对破产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都进行清算。在对收支不相抵的部门实行关闭·清算·转让的同时,实行产业再生的第一步就是要使在现有雇员的基础上可实现重建的部门尽快脱离过剩债务。具体的措施有∶(1)通过债权人特别是大额债权人放弃债务·债务股份化,实行自行重建。(2)在大幅削减债权的同时,采用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法律措施。通常,与自行重建相比,法律措施由于司法费用等直接破产费用高,再者,由于处理时间长、资产劣化等引起的间接破产费用也高。尽管如此,为什么有的企业还是不经过自行重建,而直接采用法律措施呢?

  美国的企业再生经验显示,大额债权人,特别是银行、保险公司的债权比率越高,则越倾向于选择自行重建。公开募集的公司债券的金额越高,则越倾向于选择法律措施。这与小额债权人的“搭便车”问题等的理论分析是相符合的。90年代之前,由于易于找到数据的大型企业申请适用公司更生法的案例比较少,所以,对选择自行重建和法律破产措施的研究很少。不过,最近笔者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通过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减免利息等实行自行重建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担保融资在银行融资中的所占比例。笔者的另一研究成果──公司更生法和民事再生法等法律措施中的担保债权偿还率几乎都为100%” ──也印证了这一实证分析结果。如果小额债权人的债权额所占比例大,则更倾向于选择法律措施,而不是自行重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与公开募集的公司债券相比,基于企业间信誉等的小额债权人要多得多。

无论是否可能实现再生,重要的是要尽快决策

  我们不能要求小额债权人放弃债权,不过,融资银行之间也难以就放弃债权后的负担进行调整。最近,产业再生机构决定对三井矿山以及DIA建设等四家企业采取再生支援措施。再生机构的再生支援措施主要是从非主力银行购入贷款债权,协助主力银行,帮助经营不振的企业获得重建机会。再生机构支持再生的措施基本上属于自行重建。人们对再生机构在融资银行之间利益调整中的作用寄予很大期望。另外,银行放弃债权后的免税退税、接受支援的企业资产价值下跌所产生的评估损失的亏损金额计入等税制改革措施,对再生机构的再生支援或许能起到促进作用。为使再生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不仅仅要就收购非主力银行的债权问题进行探讨,还必须就基于企业间信誉等的小额债权收购问题进行研究。这是因为小额债权的比例大时,银行必须负责这部分债权的偿还,所以有可能对提出再生支援申请会犹豫不决。担保融资的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另外,将免除债务的利益作为非征税处理的税制改革也是不可或缺的。

  不管是否可能实现再生,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决策。在美国,试图实现重组的4家企业中,就会有1家企业在1年之内再次要求放弃债权,或者申请适用破产法。在确认有可能实现再生时,应该不失时机地尽快予以支持。在决定支持其实现再生后,如果发现有可能无法实现再生的兆头,则应该在没有出现重大损失之前,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美国关于DIP(debtor in possession)融资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DIP融资的作用在于为企业再生提供资金,以提高再生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对无法实现再生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放弃的措施的重要性。新的再生基金的作用非常重要,同时,来自现有金融机构的DIP融资也是实现再生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逊于新的再生基金。

2003年9月16日

2003年9月16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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