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分析“产学合作热潮”——基于“RIETI产学合作实况调查”进行分析

元桥一之
经济产业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

  随着技术转移机构(TLO)法的制定和补充、日本式拜杜条款(Bayh-Dole Act)的引进、国立大学教官兼职限制的放宽等促进产学合作的措施相继出台,日本掀起了产学合作的热潮。最近,由于国立大学明年即将实现法人化,大学方面的表现尤其活跃。媒体也多次报道与产学合作有关的话题,相关的研讨会和演讲会也在频频举办中。但与这种产学合作热潮相反,有关产学合作实况和效应的客观数据以及定量分析却是少得出奇。因此,为掌握企业对产学合作实际情况的看法,经济产业研究所(RIETI)于今年2月实施了一项问卷调查注1)。本文将以这次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对产学合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分析。

产学合作领域可谓广阔,但合作规模并不大

  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产学合作领域可谓广阔,但是,目前的合作规模却非常小。这次问卷调查的对象是经济产业省所进行的“企业活动基本调查”中开展研究开发的7000多家企业 (雇员在50人以上、注册资本为3000万日元以上的所有制造业企业以及零售批发企业),其中,约有40%的企业和大学开展了某种形式的合作。合作内容较为多种多样,包括共同研究、技术咨询以及研究员交流等。开展共同研究的企业约占整体的27.7%,这些企业实施共同研究的年度平均预算约为6000万日圆,开展共同研究的项目每年约为4.5个(每个项目的平均规模为1400万日圆)。由此可以推算出,抽样企业整体的产学合作预算总额,包括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在内,约为2000亿日圆。该数字在抽样企业研究开发费总额(约为8.6兆日圆)中约占2.2%。从金额分配可以看出,在企业的研究战略方面,产学合作并没有占据重要位置(注2)。在大型综合性电器厂家中,1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投资就达数千亿日圆,而抽样企业用于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的投资总额还不及1家大型综合电器厂家的研究开发投资。

企业希望借助产学合作提高自己的长期性研究潜力

  不过,仔细观察一下企业对产学合作目的的期待,就可以发现投资金额并不重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的外部合作问题,如果对产学合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进行一下比较,就可以发现,企业实行产学合作的主要目的是“学习自己公司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以“开发新商品”等短期利益为目的的相对较少。对产学合作的经济效应进行调查时,只有不到17.6%的企业表示:产学合作在销售额和利润中所显示的经济效应超出研究费用价值;表示今后要加强产学合作的企业达42.3%,这表明企业的目的似乎并不在于短期经济效应。当然,对于私营企业来说,最终要反映到利润上固然重要,但希望加强产学合作的企业的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和大学开展共同研究,学到新的技术,提高自身的研究开发潜力。这样的话,对大学来说,开展私营企业难以着手的长期性、基础性研究开就是非常重要的。在有关大学改革的辩论中,经常强调产学合作的重要性,但重要的是要根据大学在国家的整个创新体系中的作用,设计一种与之相符的新的制度。

进一步推动产学合作的必要条件

  如果产学合作项目对企业来说仅仅是提高自身的研究开发能力和开发其潜力的事业,那么,其金额规模当然不会太大。所以,进一步推动产学合作的必要条件,并不是扩大投资金额的规模,重要的是要考虑怎样才能进一步扩大产学合作的领域,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等。在本次调查中,针对产学合作的障碍,许多企业提出“企业自身对产学合作的形式不习惯”阻碍了产学合作的发展。由此表明,为有效开展产学合作,吸取大学的技术,企业自身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absorptive capacity)。有趣的是,有些由于自身能力不够而没有开展产学合作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成本在销售额中的比例也相当高。可以想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许多有实力的中小企业也感到产学合作的“门槛太高”。为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向这些企业介绍产学合作的事例和大学的技术,为其提供信息。另外,为使产学合作渗透至整个日本经济,提高多数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应该实施一些促进中小企业技术革新的政策。因为振兴年轻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将为改变现存的主张经费自负、僵硬的创新机制起到起爆剂的作用,其经济意义尤其重大。

2003年7月8日
脚注
  1. 调查结果已经刊登在RIETI网站“日本的创新机制研究”上,请参考!
  2. 在“科学技术研究调查”(总务省)中的“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总额(2002年调查)为11.4兆日圆,“企业活动基本调查”的抽样中,研究开发费用占了相当的金额。顺便说一句,如果在11.4兆日圆的基础上,乘以2.2%的比例,那么,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的总额则约为2500亿日圆。

2003年7月8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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