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切怀念学识渊博的大学者:Robert Emil Hudec(1935~2003)

荒木一郎
经济产业研究所 研究协调官、高级研究员

  塔夫茨大学(Tufts University)Fletcher School的罗伯特·休德克教授于3月12日在佛罗里达州度假时突然逝世。休德克教授和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 大学的杰克逊(John Jackson)教授、日内瓦大学的培塔斯曼教授,是开创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贸易规则为核心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学术领域的第1代学者。

  在关贸总协定(GATT)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64~67年)中,休德克教授曾担任USTR的前身──美国通商谈判特别代表部──的法律顾问助理。休德克教授曾在耶鲁大学专攻法学,后来进入学者世界,成为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在该大学一直工作到2000年。

  其后,休德克教授移居到其家属的居住地波士顿,作为Fletcher School的教授,继续从事教育和著作活动。实际上,临终前,他一直都在写作Enforcing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 GATT Legal System(Matthew Bender, 1993)的续篇。这部著作对GATT后期(1990~95年)专家组讨论案例的法理展开进行了分析。其实,就在几星期前,笔者根据本研究所相乐希美研究员的研究成果,就休德克教授的原稿提出了评论意见,休德克教授还特意从度假地发来电子邮件,表示“感谢”。因此,笔者至今都难以接受休德克教授已经离开人世这一事实。

  休德克教授属于不太热中人际关系和培养弟子的学者,他更喜好独自从事研究活动。他的论文文体流丽,对案例的评论观点敏锐,赢得了广泛的读者。通过参加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休德克教授对案例的形成作出了积极贡献。从休德克教授的辞官纪念论文集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中,可以看出休德克教授赢得了学者和实务家们的尊敬。当然,这本纪念论文集也收录了杰克逊教授和培塔斯曼教授的文章。

  1990年6月,经济产业研究所的前身──通商产业研究所(MITI-RI)曾邀请休德克教授出席研讨会。该研讨会举办后不久,1990年12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以失败告终。乌拉圭回合本应在布鲁塞尔结束,由于各谈判方在农业问题上存在分歧等,没有能够制定出协议文本,谈判者之间的危机感陡然增加(这种危机感与9年后西雅图部长会议失败,谈判者之间所产生的危机感有类似之处))。当然,举办研讨会之际,只有极个别人能够预料到事态会发展成这样。当时,布鲁塞尔的“一揽子谈判模式”逐渐形成。在解决争端方面,尽管没有完全的协议文本,但是,现行的争端解决谅解(DSU)的原型已开始初露端倪。许多人提出为防止败诉缔约国阻挠采纳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行使“否决权”),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应引进“自动性”。不用说,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合法化”,以压制类似美国通商法301条的超出GATT范围的单方面措施。

休德克教授对在DSU引进“自动性”持反对意见

  休德克教授对这种主张表示反对。他认为GATT体制的政治基础薄弱,所以,不可能长期维持具有“自动性”的准司法手续。休德克教授倾向于更为稳健的方式。在MITI-RI举办的“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合法化(legalization )”研讨会上,休德克教授在讲演中提出,即使不采取人为方法,GATT争端解决案例中,也逐步采用专业而且具有一贯性的方法处理和解释问题,在这种意义上,已经实现了合法化。

  休德克教授还指出:

  “如果有可能阅读1975年以来各国政府就GATT争端解决机制所提出的意见书,就会发现各国政府的观点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在某个时期之前,各国政府仅仅提到应该怎样解释GATT条文,基于这种解释的结果是政策上的最好对策。如今,各国的意见书比以前要长得多。这些意见书中,有缜密的上下文逻辑解释,并且罗列了GATT事务局的相关报告和专家组报告书中对该国主张有利的部分,以及相关条文的谈判过程中有利于该国政策的部分。甚至政策方面的议论也变得更长,更为缜密。由此可以得出以下教训∶假若专家组在作出判断之际,依据这些法律标准,争端当事国的法律专家们在自己的意见书中也会根据同样的法律根据,展开解释。这种现象值得欢迎。因为可以提高所有当事者的法律水平”。(注1)

  在此,让我们回顾一下1995年以及2003年的情况。尽管休德克教授提出过警告,但是,采纳了所有“自动性”因素的DSU还是获得了通过。当初,所有WTO成员国对此都表示欢迎。特别强调高效率和有效性的新的争端解决制度常常被比喻为王冠上灿然闪烁的宝石。可是,现在却几乎听不到这种比喻了。世界贸易组织前总干事迈克·穆尔在辞职演说(2002年7月)中,对争端解决问题缄口不言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曾任争端解决高级委员会委员的Claus-Dieter Ehlermann教授说过“蜜月已经结束”。(注2)

WTO争端解决制度陷入困境

  目前,WTO争端解决制度受到来自左右南北各个方面的攻击。来自左翼的攻击,指在环境问题上市民社会团体对专家组高级委员会的判断的谴责。来自右翼的攻击指传统的保护主义势力。专家组和高级委员会就美国通商法(反倾销和贸易保护条款)规定接二连三地作出了违反协定的结论。对此,传统保护主义势力提出异议。而不得不听取保护主义势力的美国政府对DSU的批判等属于来自北面的攻击。来自南面的攻击,指发展中国家对专家组高级委员会决定接受市民社会团体提出的所谓法院之友意见书(专家组没有要求提交单方面提出的意见书)的惯例所表示的反对。由于紧张关系加剧,连坚定的自由贸易主义者AEI的Claude E. Barfiled高级研究员都作出了如此评论:WTO就像口中含了块嚼不烂的硬骨头,左右为难。因此,Claude E. Barfiled提出在决定是否采纳专家组高级委员会报告书之际,引进“保护少数”的制度。即:WTO成员国的1/3以上的国家,其贸易额占WTO成员国总贸易额的1/4以上的国家反对采纳时,则不应采纳该报告书。(注3)

  休德克教授又是怎样理解这一提案的呢?让我们看看他最近的评论。

  “探讨过新的DSU问题的有识之士,对不存在有效的立法部门以推翻认为WTO中有误判的专家组高级委员会的决定这一事实,几乎都表明了同样的担忧。经常有人提出政府部门必须重新探讨这个问题。Claude E. Barfiled引用了笔者(=休德克教授)1992年提出的建议,即应该给予过半数的成员国或相当于过半数的少数成员国以拒绝采纳专家组报告书的权利。10年后的今天,再回顾一下当时,似乎我提出的中间案实际上执行得并不顺畅。Claude E. Barfiled的前提条件与笔者相反,不过,本人确信任何政府也不可能客观地行使这种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或许会成为所有法定性决策的政治过滤器。只不过如此而已。”

  “(主张授予特定的几个国家以否决权的)提案之所以没有被DSU各谈判方接受,和乌拉圭回合谈判者在关于WTO几乎所有其它部分的谈判时,拘泥于在意见统一的情况下进行决策是同样的理由。也就是说,是因为特定国家的共同体采取的集团投票行动,有可能侵害美国以及EU各国的利益。即使从WTO过去7年的活动情况看,也找不到证明这种担忧已经减少的根据。选择给予一定规模以上的少数国家集团以否决权,有可能把阻挠专家组高级委员会作出判断的职能扩大到更为广泛的范围。不过,这恐怕会使WTO的法律制度成为‘只能捕捉中等大小苍蝇的蜘蛛网’”。

  “因此,如果有必要脱离不可能(通过政府部门)进行重新评价的现行制度,则只有一种可行的选择,那就是授予所有被起诉国以否决权,即回归到GATT时代的“协商一致”方式。(注4)

重新评价DSU成为第2代和第3代学者的课题

  “我不是早就说过了吗?”──我仿佛听到了休德克教授的声音。当然,现阶段作出结论还为时过早。因为有关DSU的重新评价问题,作为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之一,正在进行之中,其谈判期限是2003年5月31日。在此期间,WTO研究人员有必要就争端解决机制的职能,展开更为缜密的探讨。这一重任落在了第2代和第3代学者──即那些向休德克教授辞官纪念论文集投稿的年轻教授们的肩上。

2003年4月8日
脚注
  1. 根据休德克教授的演讲草稿(通商产业研究所资料)。
  2. Claus-Dieter Ehlermann, "Tensions betwee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 and the diplomatic and treaty-making activities of the WTO" World Trade Review (2002), Volume 1, Issue 3, p.302.
  3. Claude E. Barfiled, Free Trade, Sovereignty, Democracy: the Futur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AEI Press, 2001).
  4. R. E. Hudec, "Review article," World Trade Review (2002), Volume 1, Issue 2, p. 222.

2003年4月8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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