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制度改革与企业治理结构的多样性

蚁川靖浩
经济产业研究所 教职研究员

  法制审议会提出了以引进“盎格鲁撒克逊型”董事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商法修改建议,包括引进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以及各种委员会制度等内容。在该审议会中,一方面提出了引进新制度和原有董事会制度相机抉择机制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围绕独立董事和具有执行监管职责人员的有效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的目的在于运用美国董事作用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此次制度改革对日本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所具有的意义,并且作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手段之一,重点讨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内容。

独立董事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认为,在董事会制度改革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重视股东利益的经营行为准则来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然而事实的确如此吗?会不会由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造成信息披露上的障碍等原因,反而对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起不到任何作用呢?围绕董事会的成员结构、尤其是独立性很强的公司外部董事数量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许多人已经以美国、英国的企业为对象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结果尽管有所不同,但从整体来看,都没有明确的结论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存在直接的关系。例如,将独立性强的公司外部董事占董事会多数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经营能力进行比较,能够说明前者经营能力强于后者的材料很少。那么,在更换经理人方面独立董事又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当企业的经营能力下降时独立性强的董事会可以行使迅速更换经理人的职能。关于这一点,研究结果显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企业相对而言可以较快地撤换不称职的经理人;但是另一方面,只要企业的经营能力尚未发展到极度恶化的地步,独立董事所推动的经理人更换职能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即独立董事的作用也存在局限性。事实上,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管压力对于更换经理人所起的作用更大。仅就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即便是在美国,独立性强的公司外部董事是否能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能够迅速撤换不称职经理人的职能并没有我们预想的那样强。

针对董事的激励机制

  那么该如何使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呢?关键在于对董事的激励机制。同样根据前述欧美国家的实证研究结果,董事不论是来自公司内部还是外部,他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成正相关关系。这对我们是一种启示,除了董事会制度之外,与公司业绩直接挂钩的酬金制度等物质鼓励方式的激励机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样十分重要。正如法政大学的胥鹏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独立董事为了股东的利益而自主地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激励机制并不充分。为此,有必要对董事同样采用以期权为代表的业绩挂钩型酬金制度,使董事和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董事会成员(不论是外部还是内部)监督经营行为的激励机制(胥鹏“强化治理结构的董事激励机制”DIAMOND 哈佛商务评论、2002年4月号)。

市场竞争的重要性

  作为维持企业效率的手段之一,产品市场的竞争作用不容忽视。一般而言,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效率低下的企业自然被淘汰,因此不必过多依赖法律规定的企业监督机制。实际上已经有研究显示,在以股东为主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董事会)和以市场机制为主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市场竞争)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如果赞成这一观点则意味着,那些认为董事会制度和股东监督经营者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是没有在市场上直接参与激烈竞争的企业,具体的说是那些受到政府有关规定保护的企业以及没有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反过来看,如果能够直接参与严酷的市场竞争,那么董事会的结构如何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影响不会很大。

结束语

  本次商法修正案参考了欧美企业的经验,然而根据针对这些企业的研究表明,一方面关于独立董事的有效性问题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另一方面,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除了董事会制度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可供选择的途径;同时还可以从替代型到补充型的多种方案中选择若干模式形成组合方案。因此,关于董事会的监督机制、业绩挂钩型酬金制度、股东的约束机制以及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等诸多机制,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并没有定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会有所差异,并非某种机制始终能够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本次商法修正案将给日本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什么样的变化目前还无法判断,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与其建立一个大多数企业普遍以董事会为主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不如允许多样化的监督机制同时存在。重要的是能够形成这样一种机制,即允许各个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大胆而自由的尝试,同时也能够让尝试失败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2002年3月26日

2002年3月26日登载

浏览该著者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