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对2008年金融危机中银行业的援助限制——以欧洲委员会对成员国援助措施的对策为中心

作者 多田英明(东洋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11年4月 11-P-012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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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由于受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盟(EU)内的银行面临着相继破产的困难状况,欧盟各成员国不得不采取了保证债务和注入资本等紧急援助措施。但是,从维持欧盟地区内市场(Internal Market)竞争秩序的观点来看,对金融机构的紧急援助措施属于限制国家援助的对象,是欧盟竞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欧盟成员国不能对本国的金融机构自由地实施紧急援助措施,在实施紧急援助措施之前,需要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欧洲委员会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事态严重,制定了以《银行指导方针》为主的四项指导方针,建立了比以往更迅速并且更妥善地审查和批准成员国的紧急援助措施的体制。

  欧洲委员会建立的体制,即使在紧迫的金融危机状况下,也能够坚决执行限制国家援助的基本原则,把成员国的援助限制在为达到目的的最小范围之内,并且能够阻止竞争扭曲,或使竞争扭曲最小化,对于这一点应给予高度评价。但是,在成员国提出的援助方案(以特定银行为对象进行个别援助)中,除了一个案例被禁止,七个案例以附带条件得到批准之外,其他案例都得到了无条件批准,而且欧洲委员会批准这些案例的文书也非常简洁。因此,欧洲委员会是如何根据指导方针,对兼顾国家援助和维持地区内市场秩序两者做出判定,批准这些援助的,在案例积累方面,留下了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