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评论(2008年5月号)

规范日本MBO中经营决策者等的行为——从激励机制角度出发

北川 徹
成蹊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近几年来,日本由经营决策者收购企业——管理层收购(MBO)呈增加趋势*1,特别是以中止上市为目的的MBO尤为显著。以前一直没有对关于MBO的讨论进行充分的整理,但经济产业省于2007年9月4日制定了"关于为提高企业价值与确保手续公正的经营决策者收购(MBO)的方针"。本方针的目的是为具有经济意义的MBO的公正、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实践指导。

  此外,经济产业研究所自2007年4月开始进行"作为激励机制的'企业法'"这一研究课题的研究,从企业相关各方的激励机制角度出发,目的在于研究法律制度对具有动机的交涉的影响*2。从这一角度来看,在MBO这一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局面下,经营决策者等的利益冲突凸显,参与交易的各方的激励机制结构改变,可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案例研究。

  在本文中,笔者以2007年7月发表的RIETI的政策论文*3为基础,简单介绍在2007年10月上述项目中所做的一部分报告内容。

MBO问题的整理

  MBO解决了中介的问题,但在享受这一好处的同时,也产生了经营决策者与股东之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框架进行整理。即:第一,经营决策者必然会有利益冲突这一结构性问题;第二,经营决策者等所获得的股价是否公正这一更为实质性的问题;第三,由于经营决策者等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关于信息公开程度与内幕交易的问题。

MBO利益冲突及其类型

  MBO最大的问题是经营决策者等因同时成为股票的卖方与买方而形成利益冲突结构。但是MBO的利益冲突根据形态不同,程度有所不同。因此,笔者为研究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下经营决策者等的行为规范方式而将MBO分为四类。

  首先,从谈判当事人之间的谈判环境是否成立这一点可以分为:(1)以中止上市为目的的MBO,(2)分割(另开分店)型MBO。与前者相比,后者由卖方经营决策者等与将成为新经营决策者的买方之间进行价格谈判,卖方经营决策者的利益冲突较小。另外,以资不抵债的企业重组为目的的MBO((3)企业重组型MBO)极少有考虑原有股东份额的余地。笔者进而还整理了一种类型,即(4)反收购型MBO,但不一定能与(1)简单地客观区分。

  在对利益冲突使用灵活的行为标准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对于利益冲突程度较大的MBO,通过事先准备能在事后充分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使实施MBO的经营决策者等自己构建起相当于独立当事人之间谈判的正确程序。

何谓MBO的互动效应

  MBO与多个公司进行合并不同,不存在形成所谓相辅相成的互动效应。MBO所创造的附加价值是经营决策者等改善业绩的"自信"【图中B+C】。另一方面,排除小股东时产生的削减成本效果应归属于经MBO被排除出局的原股东【图G‐K之间】。

图

  此处,该对象企业的企业价值以〔A〕来表示。以未满企业价值的〔J〕价格提出收购是低效MBO。经营决策者等原本可以将收购价格提高到〔H〕,但预计在确保自身报酬【C的向下箭头】的前提下,会提出以〔I〕价格进行收购。因此,MBO中原股东获得的溢价为斜线部分【图B】。

  为确保作为收购方的经营决策者等的报酬,在一定限度内赋予经营决策者等交易保护条款可以说是合理的【与C的向下箭头的一部分重合】。但是,如图所示,由于其与具有保护少数股东意义的、向原股东支付的溢价【B的向上箭头】正面对峙,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但是,在研究保护小股东的法律规定时,只讨论图〔B〕的部分是不够的,如〔H〕所示,收购方如果在主观上没有对该对象企业的预估价值作为起点,就无法形成有效的交易,这一观点是必不可少的。在实施MBO中,充分确保经营决策者等进行高效的机构重组的激励机制,同时,研究对原小股东的具有实效的救助是很重要的。

脚注
参考文献
  • 宍戸善一《具有动机的结构的企业―—激励机制系统的法制论》(2006年、有斐阁)
  • Guhan Subramanian, Post- Siliconix Freeze- Outs: Theory and Evidence, 36 J. LEGAL STUD. 1

2008年7月31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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